国际政治中的强制_定义_分类及分析模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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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胡欣,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邮编:210039)国际政治中的强制:定义、分类及分析模式胡 欣内容提要 强制是一种介于和平与战争之间的政策手段。本文旨在对强制的概念和类别进行疏理,以清楚展现强制这一政策手段的内涵与实质,并展示强制成功所需具备的各种条件。尽管对强制的研究和运用仍有待提高,但因其介于纯粹的和平手段和暴力的战争手段之间的特殊地位,强制成为既能弥补外交手段之不足、又能控制武力使用之限度的有效政策选择。在后冷战造就的时代背景之下,强制将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关键词 强制威慑威逼国际政治战争与和平在国际政治中,单纯外交手段的非暴力特征使其难以在关键
2、时刻发挥一锤定音的作用,因此,自古以来武力往往成为外交强有力的后盾,也被很多人视为最为有效的政策工具。不过,即便是最顽固的现实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武力虽然是解决一切国际矛盾的终结手段,却很难称得上是最佳手段。因此,如果能寻求到一种既能传递武力信息,同时又能最大限度避免大规模战争,从而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那么无疑将会是十分理想的。由此,人们开始注意另一种政策手段:强制(co2ercion)。一、理解强制的含义强制这一概念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开始为人们所关注,这同当时的时代58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首先,在美苏对抗的大局面之下,学者和决策者们开始思考,两个超级大国如
3、何通过威胁使用手中的核武器来达到操控对方行动和决策的目的;此外,人们还希望了解,国家应当如何借助有限的武力来寻求实现战略利益,同时又不至于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和对抗。对强制的研究也在这个时期开始兴盛,也涌现出一批日后在此领域乃至国际安全研究中享有盛名的专家,如阿尔伯特 乌尔斯泰特(AlbertWohlstetter)、赫尔曼 卡恩(Herman Kahn)、托马斯 谢林(Thomas Schelling)、亚历山大 乔治(Alexander George)、威廉 西蒙斯(W illiam Simons)等。他们对于战争与和平的研究、尤其是核对抗环境下的国际斗争的研究,促成了强制理论的迅速发展,也
4、极大地推动了人们对强制的理解和应用。“强制”这一概念现在虽然被人们所广泛使用,但是,对于其具体含义,却很难达成共识。从一般意义上讲,“强制”是指“使用威胁性武力,甚至在一些时候动用有限的真实武力以支持这种威胁,从而使对手改变其行为”。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三层意思:其一,强制不是文质彬彬的温和手段,而是一种赤裸裸的威胁行为,目的在于让对方真切地感受到另一方决心和意图的真实性,并从中衡量政策选择所可能带来的灾难;其二,强制的实施涉及武力的有限使用(有时是以军事力量来实行恐吓,有时则以真实行动进行军事打击);其三,强制的目的不在于摧毁对手,而是试图迫使对手顺从自己的意愿。最成功的强制战略恰恰体现为发
5、出的威胁而不必真正去实行,也就是说,当敌对方在仍有足够实力进行抵抗时选择了屈从,强制战略就达到了目的。作为强制理论研究的先驱和权威,托马斯 谢林在解释强制的含义时,提出作为对立概念的“强力”(brute force),以帮助人们清楚地了解强制。因为谢林相信,只有有效地区分“强制”与“强力”,才能从概念、政策手段、实施效果等方面真正理解强制概念。强制与强力有着天壤之别。强力将军事手段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手段,以暴力方式迫使对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或是达成自己的目标。强力的目标不在于通过改变对象的意识世界而达成预期目的,而是借助暴力手段,采取赤裸裸的战争政策,以消灭对象的物质存在或以物质性打击摧垮
6、对象的精神依托为目的。谢林在其经典作品 军备和影响 一书中作过精辟的概括,他说:“在夺取你所想要的东西和使别人将其双手奉上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在抵御进攻和让他人不敢对你动手之间存在一种区别,在坚守别人意图夺取的东西和使他们不敢伸手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别,在因他人强行夺取而失去某物和将其拱手相让以趋利避害之间存在68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Daniel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 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im its ofM ilitary M ight,Cambridge Univer
7、sity Press,2002,p11.着一种区别。这就是防御和威慑的区别,强力和胁迫的区别,征服和勒索的区别,行动和威胁的区别。”下图反映的正是强制和强力之间的差异。谢林认为,纯粹的“军事”或诉诸“非外交手段”的暴力行动关注的是对手的力量,而不是它的利益;而伤害性力量的强制性功效尤为强调充分利用敌人的渴望和恐惧。正因为如此,他指出:“强力只有在被使用时,它才能取得成功,而当那种能带来伤害的力量被束之高阁时,它才算是成功的。正是破坏所带来的威胁,或者可能遭受更多破坏的威胁使得他人屈服或顺从。”由此可见,强制突出强调以实力为后盾的胁迫或说服,即便是有限武力的使用,其目的在于增强威胁的可信度,同时
8、向对手展示继续挑衅可能付出的代价。它既对敌人构成直接、迅速的破坏性影响,同时还因其武力使用的有限性,为自身保留了进一步行动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极大地影响着对手对未来军事打击的认识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虽然包含了武力的使用,但是它绝不简单等同于使用武力。强制与战争不一样,它不代表摧毁。一项强制战略之所以成功,关键在于它不必真正行使所威胁使用的武力。所以,“尽管一些类型的摧毁是强制的一部分,但是当对手在仍然持有抵抗之力时弃械投降,那么强制就成功了”。换而言之,强制是关于操控对手政策选择和决策的形成的一种政策或手段。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丹麦的占领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按照欧洲的标准来
9、看,丹麦在战争中并没有遭受到太大伤害,德国通过暴力威胁和极为有限的武力使用迫使丹麦在4个小时内即宣布投降,只有个别地方偶尔发生了军事冲突,德军付出的不过是微乎其微的伤亡。这也是为什么谢林强调“当暴力成为78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Thomas C.Schelling,Ar ms and Influence,New He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12.Ibid.Ibid.,p13.威胁而没有被使用时,它是很有功效和很成功的。成功的威胁是那些不必付诸实施的威胁。”二、强制的分类:威慑与威逼强制可分为两类,其一是通过引发对方的恐惧来劝阻其行动,这
10、种行为被称为威慑(Deterrence);其二则是积极地改变现状,即威逼(Compellence)。威慑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某种局势的出现,“是指一国发出明确而具体的使用军事力量的威胁来慑止对手改变现状”。亚历山大 乔治和理查德 什莫克(Richard Smoke)指出:“威慑就是让对手相信,他为采取某种行为而付出的代价或所冒的风险会大于收益。”其典型表现形式为:存在两个对立方甲和乙,二者之间尚未出现战争。甲试图使乙相信,如果乙采取危害到甲的利益的行为,乙将遭受更大的损失,通过此方式,甲就能使乙不采取行为。“威慑”这一词盛行于冷战,缘起于核武器的出现和超级大国的核对抗。帕特尼克 摩根(Patri
11、ck Morgan)又将威慑分为两种:一般威慑(general deterrence)和即时威慑(immediate deterrence)。“一般威慑”讲究的是威慑行为的长期性和普遍性,旨在防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并不特别关注此行为是否已是一触即发,换句话说,就是“为阻止别人认真考虑做某事而进行的经常性威胁”。“即时威慑”突出的是威慑的具体目标性和细节性,它关注的是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件和行为,是“为阻止别人做某件正在认真考虑的事情而进行的特定的威胁”。威逼一词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进入国际政治和战略文献。托马斯 谢林致力于运用博弈理论模型解决冲突问题,并研究如何从战略上操纵威胁,以影响别国的行
12、为。他在自己的书中创造出威逼(compellence)一词,并首次将威逼与威慑这两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与威慑一样,威逼寻求控制对手的行为动机,以影响其行为。不同的是,威慑着眼于劝说对手不采取某种行动,而威逼则强调迫使对手改变其行动。威逼被定义为“试图扭转业已发生的某一行为,又或是颠覆现状,比如把入侵者从其刚占领88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Thomas C.Schelling,Ar ms and Influence,New He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110.Walter Peterson,“Deterrence and Compelle
13、nce:A CriticalAssessmentof ConventionalW isdom”,Interna2tional Studies Quarterly30,Summer 1986,p1270.美 詹姆斯 多尔蒂、小罗伯特 普法尔茨格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英 巴里 布赞、埃里克 海凌:世界政治中的军备动力,薛利涛、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同上。的领土上驱赶出去,或说服一个正进行扩散行动的国家放弃其核武器计划”。罗伯特 J 阿特(Robert J.Art)在列举武力的四种功能时,就将威
14、逼性使用武力作为其中一类。他说:“武力的威逼性使用是通过部署军事力量以使对手停止业已实施的某种事情,抑或使其去做它尚未实施的某种事情。”威逼的目标是促成一种行动,使对手去做他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威逼借助于威胁和(或)有限武力使得对手相信,倘若不按照对方意愿行事,将不得不付出极大的代价。威逼应用武力的方式分为暴力型与和平型。“一个国家可以通过物质性摧毁对另一方造成实际伤害,直至其屈从于前者的意图。此外,一国也可以针对另一方采取非物质性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要求后者付出相当的代价,直到其改弦易辙。”通常而言,威逼有两个分支。第一个是勒索(Blackmail)。亚历山大 乔治对此的定义是:使用威胁以说
15、服对手做不情愿做的事情。在这一模式中,强制的实施者先敌而动,通过造成威胁来恐吓对手,迫使其在不作抵抗的情况下放弃某些有价值的东西,比如领土。威逼的另一个分支则是人们常说的强制性外交(Coercive Diplomacy,需要说明的是,现在人们普遍用强制性外交来指代威逼),它是“威胁使用惩罚和(或)非全面军事行动的有限武力来说服一个行为者停止和(或)取消已考虑实施的行动”。如果将强制性外交和勒索进行比较,会发现前者的目的在于阻止或迫使对方放弃业已启动的行为。在这一情况下,对方先采取了一定的行动,随后强制的实施者对其实施威胁,意欲阻止对手开展行动和(或)使其取消此行动。强制性外交试图说服对手停止侵
16、略,而不是痛击对手,令其止步。它“要求使用恰好足够的武力,以表明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以突出必要时将立意使用更多武力的可信性”。成功的强制外交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目标明确、动机强烈、威胁方动机强于被威胁方、被威胁方有紧迫感、领导有力、国内支持、国际支持、被威胁方害怕出现难以接受的事态升级和条件明确等。强制外交必须依赖于惩罚这一威胁和(或)非全面军事行动的有限武力,以说服行为者停止和(或)放弃已考虑实施的行动。在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对于强制98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DanielByman,Matthew Waxman,The Dynam ics of Coercion,American Fo
17、reign Policy and the Lim its ofM ilitary M ight,p16.Robert J.Art,“The Four Functionsof Force”,in RobertJ.Art and Kenneth N.Waltz,eds.,TheUse ofForce,University Press ofAmerica,1988,p13.Ibid.,p15.AlexanderL.George,“Coercive Diplomacy: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in AlexanderL.George andW illiam E.
18、Simons,eds.,The Lim its of Coercive Diplomacy,Westview Press,2nd revised edn,1994,p17.美 戈登 克雷格、亚历山大 乔治:武力与治国方略 我们时代的外交问题,时殷弘、周桂银、石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74页。巴里 布赞、埃里克 海凌:世界政治中的军备动力,第211页。外交情有独钟。这一方面是因为苏联的解体使得西方的强势凸现,降低了使用强制手段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国际战略环境变化所致,尤其是所谓的“失败国家”的不断增加使得国际体系原有的规则和结构难以发挥功效。事实上,从其大体功能来看,强制外
19、交也是一种危机管理政策,在应对一些复杂的安全问题上有着自己独有的优势。在逐一分析了威慑和威逼的含义和内涵后,下面来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总结。威慑和威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威慑要求进行预先准备,然后要做的就是等待,公开行动则由对手来决定。这些预先准备通常是非侵入式的、无敌意的和非挑衅的。而那种侵入式的、敌意的和挑衅的行为正是需要予以威慑的对象。当这些被怀疑的行为成为现实,威慑性威胁只会改变结果。相反,就威逼而言,它包括了首先采取行动(或对行动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而只要对手就此作出了反应,这种行动就能停止或变得无害。此时,公开行动(即第一步棋)则由进行威逼性威胁的一方来决定。所以,谢林指出:“为
20、了威慑,一方进行大挖战壕,又或是埋设雷区,然后静观其变,目的在于避免采取行动;而为了威逼,一方聚集起足够的力量,迫使另一方行动起来,以避免冲突。”其次,从时间选择上来看,威慑并不明确。比如说,甲方对乙方发出威胁:如果你胆敢越线,我们会开枪自卫,或者地雷会爆炸。问题是,什么时候?任何时候只要你越过了这条线,时间的选择权在乙方手中,而甲方可以一直等待下去。也就是说,威慑在时间安排上往往是含糊的,没有什么确定的时间界限。而威逼必须要求有明确的时间:甲方一行动,乙方就必须退避三舍。那么乙方应该什么时候退避呢?这必须要有一个底线,否则它只不过是一个姿态,或者成了没有结果的虚张声势。国内学者钱春泰指出:“
21、威逼要求敌人确切地知道在遭受更多的惩罚前还有多长时间,因此,最后期限的确立、最后通牒的发出常常是威逼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直接地或间接地规定最后期限,对象国在面对更多的制裁之前可能就不会采取所要求的行动。”最后,除了时间差异外,威逼通常还会涉及“在哪里”、“是什么”和“多大程度”这样的问题。比如说,“不要做某事”是清晰、简单的要求,而“去做某事”则模糊得多;“就此停手”很容易理解,“撤回去”却会引发“撤多远”之类的问题。由此可以发现,作为一种威慑,其投射的位置 比如领土现状或更多其他类别的现状 往往是能够被观察到的。而威逼的效力必须是通过目标(destination)反映出来的,这些目标在意图(
22、intent)、要素(momentum)和掣动力(braking power)上并不是那么清晰的。09国际政治研究 2008年 第2期Thomas C.Schelling,Ar ms and Influence,p172.钱春泰:国际政治中武力的潜在运用:威逼与威慑,欧洲研究 2005年第4期,第62页。总之,威慑意在通过畏惧使对手偃旗息鼓,而威逼是积极改变现有状况。因此,从本质上讲,威慑是一种被动行为,而威逼则是主动行为。换句话说,威逼旨在“劝行”(persuasive),即迫使他国做某事,而威慑是“劝阻”(dissuasive),即迫使他国不要做某事,这是针对他国尚未实施的行动所作出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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