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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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 1目的与意义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1.4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1. 5本区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及职责2. 1领导机构2. 2工作机构2. 3专项指挥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3监测与预警3. 1监测与风险管控4. 2预警3. 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与救援3.1 信息报送4. 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2. 3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委设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 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通信 保障应急指挥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 件应急指挥部、区
2、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 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 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 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涉外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 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食 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2. 3. 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 导意见;(3)在市级专项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
3、领导下,参 与本区相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指挥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分析总结本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 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 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 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 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
4、区 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2.3.6 3. 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 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 门。序号事件类别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处置主责部门自然灾害类1水灾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应 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 水务局2旱灾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应 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 水务局3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应 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 园林绿化局4地震灾害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 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 地震局5气象灾害(大风、 沙尘暴、雷电、冰 雹、高温等)区应急管理局、区 气
5、象局等部门6农业植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7农业领域外来生物 入侵区农业农村局88突发林木有害生物 事件区园林绿化局事故灾难类9危险化学品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10建设工程施工突发 事故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11火灾事故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大兴 消防救援支队)大兴消防救援支 队12道路交通事故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大兴 交通支队)大兴交通支队13轨道交通运营突发 事件区交通局14公共电汽车运营突 发事件区交通局15道路突发事故区城市管理委、大 兴公路分局16桥梁突发事件区城市管理委、大 兴公路分局17电力突发事故区电力事
6、故应急指挥部(区城 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18燃气事故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 挥部(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19供热事故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 挥部(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20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 挥部(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21供水突发事故区水务局22排水突发事故区水务局23通信网络突发事件 (公网、专网、无 线电)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经 济和信息化局)区经信局24信息安全事件区信息安全急指挥部(区委网区委网信办9信办)25人防工程事故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人防办)区人防办26特种设备事故区市场监管局27辐射事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生 态环境
7、局)区生态环境局28重污染天气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 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29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30民用航空器灾难事 件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共卫生类31重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 乱、非典、新冠肺 炎、流感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挥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挥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33职业中毒事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 挥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34重大动物疫情(高 致病性禽流感、口 蹄疫等)区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区农 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35食品安全事件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
8、场监管局36药品安全事件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37疫苗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安全类38上访、聚集等群体 性事件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 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39恐怖袭击事件区反恐与刑事案件应急指挥 部(大兴公安分局)大兴公安分局1040刑事案件区反恐与刑事案件应急指挥 部(大兴公安分局)大兴公安分局41生活必需品市场供 应事件区商务局42粮食供给事件区商务局43能源资源供给事件区城市管理委44金融突发事件区金融办45涉外突发事件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外办区政府外办)区委外办区政府 外办46民族宗教群体性事 件民族宗教办、区委 政法委47影响校园安全
9、稳定 事件区委教育工委、区 委政法委48新闻舆论事件区委宣传部49旅游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成立突发 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 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 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功能区可参照设立本地区应急机 构。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镇政府(街道
10、办事处、功能 区管委会)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112. 5. 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 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编制重 大活动应急预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 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或参与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 发事件。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做好重大活动期 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 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或处置工作。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 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 援。3监测与预警3. 1监测与风险管控3.1.1 本区建立
11、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 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 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 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各镇(街道、功能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 督检查。3.1.2 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镇(街道、功能区)要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 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 区域、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12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进行监测。3. 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风险
12、监 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公共卫生事件与社会安全事件 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风险监 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应 急办;区应急办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 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 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 1.4镇(街道、功能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 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 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 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 及时报区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办,并通报各相关部门。3. 1.5相关部门收到no、119、
13、市民服务热线等转办的 各类信息后,应及时研判,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 应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 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 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和区 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 等方面的敏感信息。3 . 1.6区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建立 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13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相 关部门和区应急办通报。4 .1.7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 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3. 2预警3.1.1
14、 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 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 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3.1.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 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 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执行市相关规定。3. 2. 3预警发布和解除(1)接到北京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北京市发布可能影 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后,区相对应职能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 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2)区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区 实际情况,组织
15、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 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管 理和协调。(3)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 区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专项指挥部或相关部门(以下统称预 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提请发布、调整和解除;公共卫生事14 件与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管理,分别由卫生健康 和政法、公安等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主 体责任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 一对外发布和解除。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 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
16、、本单 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 对外发布预警信息。(5)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按 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橙色、红 色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主体责任部门分别报请分管区领导、 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区应急办复核发布,并报市应急 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6)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 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 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3. 2. 5预警响应(1)在本区范围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各专项指 挥部办公室、镇(街道
17、、功能区)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应急 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5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 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 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 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 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 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 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 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2)在本区范围发布橙色、红
18、色预警信息后,各专项 指挥部办公室、镇(街道、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在蓝色、黄 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 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 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 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164. 3分级响应5. 4现场指挥部6. 5处置措施7. 6
19、社会动员8.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9. 8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5.1善后处置5. 2社会救助与抚恤5. 3保险10. 4调查与评估5.5监督检查与奖惩6应急保障11. 1应急队伍保障6.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3交通运输保障6. 4物资装备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 6治安保障6. 7应急避难所保障6. 8资金保障6. 9法制保障7预案管理7. 1制订与备案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 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 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20、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 施。3.2.6 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 响程度,调整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提出的预警建 议级别,并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 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 室、市相关部门备案。3.2.7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 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立即 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3. 2. 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 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融媒体
21、 中心、特定区域应急短信、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 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 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 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173. 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3.3. 1区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化和旅 游、商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 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 和有关单位,不断提升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 实现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应不断完善或协助市相关部门推进本行业(领域) 风险管
22、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完善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应急处置与救援4. 1信息报送4.1.1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镇(街道、 功能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 程。4.1.2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 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气象信息员、 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184.1.3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
23、人或其他组织,应 立即向事发地镇(街道、功能区)、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 专业机构报告。4. 1.4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 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 室、镇(街道、功能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报告 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 网信办等部门,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 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4.1.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 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 报告,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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