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021《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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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021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 类产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2010-12-1 公布2010-12-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抽样检测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有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4.3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初始工厂检查的实施。4. 3. 1工厂检查的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与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 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5. 3.2工厂检查的时间工厂检查
2、人日数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本规则覆盖产品通 常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5个人日。文件审查通常不超过0. 5个人日。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可适当增加人日,通常一个现场人日数不应超过0. 5人 日。在需要增加人日的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总人日数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6. 3.3工厂检查的根据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根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 施全要素工厂检查。7. 3. 4不合格项的整改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合格, 终止本次认证。检查组
3、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做出有关处置。8.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 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9. 4.2认证时限通常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 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含样品检 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20个工作日,不包含 样品整改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
4、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 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与证书制作时间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 有效。4. 5. 1监督检查的范围获证后监督包含所有认证产品与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与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 现场检查。4. 5.2监督检查的频次4. 5. 2. 1通常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 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 5. 2. 2认证机构应将根据获
5、证产品的质量稳固性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与不良记 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 法,根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监督频次。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说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 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者一致性时。4. 5. 3监督检查的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通常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 部分要素
6、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 时间通常不超过0.5个人日。对0DM制造商、0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最多为5个人日;部 分要素检查时,最多为3. 5个人日。4. 5.4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含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5. 5. 4. 1工厂现场监督检查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
7、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 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根据情况选查。监督检查还可包含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含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 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与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对0网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0DM模式的补充规定 的有关条款。初次工厂检查与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 要素检查。2)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检测报告所 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与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
8、、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3)不合格项的处置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合格, 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有关处置决定。4. 5. 4. 2产品抽样检测抽样活动通常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 门进行抽样。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与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 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者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有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
9、酌情做 出减少抽样或者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1)产品抽样的原则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 L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含儿童自行车(鞍座的最大高度435 mm635 mm)、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 车、其它玩具车辆。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下列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 测。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O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2)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
10、产品中或者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抽样时,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 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 2. 2、4. 2. 4的规定。4)检测结果处置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关于监督抽样 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5)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监督检测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 2. 6的规定。4. 5.5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能够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 ,吉、O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
11、构评价不合格的(包含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 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 求进行处置。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4. 5. 6.1对国家级或者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责令 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有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 5. 2. 2的规定进行处置。4. 5. 6. 2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5关于0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0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中涉及0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6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
12、管理规定的要求。6. 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 获得保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通常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连续使用的,委托人应 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6. 1. 2 0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0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7. 2认证变更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假如其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申请或者备案。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能够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
13、号的认证变更,超过 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通常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与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 进行操纵:按照4. 1.2.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确定的A类或者B类进行不一致的变更操纵。其 中,A类变更: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或者验证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批 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与出厂销售。B类变更:由企业进行有效操纵,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者生产厂(名称与/或者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 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与出厂销售。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
14、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0皿模 式的补充规定进行。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 进行补充检测与/或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与/或者换 发认证证书。6. 3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 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 3的要求办理认证。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与撤销.4.1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与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对ODM模式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
15、撤销、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6 . 4.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 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认证监管机构。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务必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2 加施方式与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者产品标牌上。关 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能够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购买国家统一印制 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使用印刷、
16、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使用印刷、模压、模制的 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 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生产厂代码。8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9有关文件1)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3)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
17、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 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1 .职责与资源管理与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应:a)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事实上施与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书与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与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 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专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不管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 应具有组织实施以上方面工作的职责与权限。1.1 资源工厂应配备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宜的必备生产设备与检验设
18、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 应能满足稳固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 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2 .文件与记录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与数据进行有效的操纵。这 些操纵应确保:a)文件公布前与更换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换与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1. 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与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 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至少储存一年以上。3.采购与进货检验1供应商的操纵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
19、部件与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与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 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供应关键零部件与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确保在通过评定的供应商中采购关键零部件与材料。工厂应储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日常管理记录。注:如企业有生产外包活动,对外包商的操纵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2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或者验证的程序,程序 中至少应包含检验项目、方法、频次与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与材料满足认证所 规定的要求。关键零部件与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能够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对其检验结果进行验证。工厂应
20、储存关键零部件与材料检验或者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 格证明及有关检验结果等。4.产品开发、生产过程操纵玩具产品开发应按相应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并得到必要的验证、确认。4. 2工厂应对生产工序进行识别与操纵,关于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工序, 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4.3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3 . 4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与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 .过程检验与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与确认检验程序,对过程检验与确认检验进行 策划与操纵,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程序中应包含检验项目、方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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