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校园案例分析专题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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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校园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引言: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的最主要原因。在我国,学龄儿童的意外伤害多数发生学校和上学的途中;而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最高。 意外伤害不仅造成了大量儿童的永久性残疾和早亡,消耗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削弱了国民生产力。不仅给孩子及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据调查,1999年2002年间,北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亡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 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
2、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妨害校园安全的隐患到底有哪些呢?我们一线教师又该如何去应对呢? 学生上课患急症 学校延误应担责案例简介 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7月11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
3、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45915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妇夫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
4、,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审判结果】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案例简介 2003年12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
5、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审判结果】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
6、000元。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案例简介 2003年12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分析评述】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
7、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
8、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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