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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二二年十月图3-1“三池两坝”净化模式流程图人工湿地模式复杂的大规模养殖区域可选用尾水人工湿地生态净化模式,包括表面流、水 平潜流、垂直潜流等人工湿地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将生态塘渠、潜流或表面流 人工湿地组合成为一个生态处理系统来净化养殖尾水,净化效果明显,而且通过 人工湿地等生态手段,改善了周边景观环境,通常为城镇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 理厂出水净化处理所采用,但建设和维护成本均较高。具体建设要求可参照国家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等要求。简易表面人工湿地模式:该模式通过将池塘、沟渠改造为表面流人工湿地, 构建水生态处理
2、系统,利用水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 用来净化养殖尾水,是一种人工构造的强化湿地污水处理功能的系统。该模式改 造工程量相对较少,仅需对养殖场地的沟渠和部分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实现人 工湿地净化功能,因此投入相对较少;而且净化能力较弱,主要适用于河蟹养殖 区域,或养殖产量不高的青虾养殖池塘,鱼类养殖塘口不适用本模式。沟渠和净 化塘参考“三池两坝”模式中的生物净化池构建方式,在修整的基础上,种植各类 水生植物或搭建浮床,放养鲤牖、贝类等滤食性生物,挂毛刷固着微生物等。在 沟渠进入净化塘时修筑一道溢流坝,将排水沟渠与净化塘隔开。333原位净化模式不具备构建异地净化系统空间或条件的
3、零散养殖池塘,可采用原位净化方式 进行治理。原位净化主要采用微生物、水生植物、滤食性水生动物套放在养殖池 塘中,利用其代谢作用,降解和吸收水体有机物和氮磷营养盐,进而达到净化水 质的目的。具体应用可参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主推技术中的第57项技术“池塘 鱼-水生植物生态循环技术”执行。其他上述几种净化模式去除营养物质的能力:复杂人工湿地N四池三坝,三池两 坝,简易表面流人工湿地原位净化。规模大的养殖片区,除了建设整体养殖尾 水净化循环系统外,建议再分成若干个小区,每个小区单独建设尾水净化处理系 统,既可以小区内单独循环,也可以纳入整体片区循环,实现“小区小循环,整 体大循环“。对于青虾养殖品种
4、采用栽种水草、低密度放养的模式,在养殖过程 中通过营造生态仿天然水域的生长环境,投入营养物质大部分可循环利用,基本 可实现达标排放,发挥自身原位净化作用。4标准制订基本原则及主要技术内容4.1 标准制订基本原则4.1.1 生态优先原则以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目标,分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负荷及其影 响,从合理推进各类污染源减排的角度,明确管控对象,提出控制要求。4.1.2 适用可行原则逐步加强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产业发展 规划,合理设置排放限值水平,研究提出适于本市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方式。4.2 标准结构框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5、(三)术语和定义(四)排放控制要求(五)监测要求(六)结果判定(七)实施与监督4.3 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 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执行的其他环境标
6、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上述 法规明确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执行性质。本文件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故规定“本文件适用 于上海市市域范围内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根据 上海农村统计年鉴,本市市域范围内养殖模式为淡水养殖,其中池塘养殖而 积占93%,湖泊河沟养殖面积占7%。因开放性水体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及时得 到扩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因此本文件不适用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增) 殖的水域,如网箱养(增)殖、网围养(增)殖等。根据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上海市域范围内封闭式 水产养殖片区共计2767个
7、,其中30亩以下片区1294个,30-100亩片区993个, 10()-300亩片区35()个,3()()亩以上片区13()个。从规模占比上看,3()亩以下占 全市水产养殖面积的8%, 3()亩以上占23%, 1()()亩以上占68%。4.4 术语和定义4.4.1 封闭式水产养殖在相对封闭水系的池塘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育苗场等开展的水产养殖方 式。其中,池塘水产养殖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工 厂化水产养殖指在室内养殖池中通过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 进行的水产养殖。4.4.2 养殖尾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活动向地表水水域排放不再使用的养殖水。10定义
8、主要参考水产养殖术语(GB/T22213-200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和江苏、海南、湖南等地已发布的水产养殖 尾水排放标准中相关定义。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 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4.5 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水域功能划分受纳水 域类别,这也是目前国内现行有效的各类排放标准大多采用的方法。GB 3838-2002提及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鱼虾类越冬场、涧游通道”等功能水域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未涉
9、及,故本文件对 功能水域的分类是针对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上海市域内的所有地表水 水域。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行业发展需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本市水产养殖 现状,结合调研资料和数据,排入本市全域范围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规 定执行排放限值。4.6 监测项目的选择目前国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采用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悬浮物、pH、 化学需氧量(CODMn)、生化需氧量(BOD5)、锌、铜、总磷、总氮、硫化物、总余 氯等。根据调研资料和数据,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水产养殖排污特征及 监测结果,科学设立适用于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污染物监测项目,主要依据 如下:1、调查与监测结果显示,本市
10、水产养殖主要投入品为N、P等物质,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主要以N、P为主的富营养化污染物,因此悬浮物、pH、 高镒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m”)、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氨 氮(以N计)是水产养殖尾水中的主要成分。基于此,选择上述6种项目作为 监测指标。2、从文件实施成本和效率考虑,未将铜、锌纳入监测指标。随着技术进步, 出现了绿色生态、可降解的替代品,铜锌制剂使用量大幅下降,监测数据表明铜、 锌超标现象已基本消失。113、考虑到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率,本文件选择化学需氧量(CODMn)作为监 测项目,应用更普遍,可操作性更强,不再将生化耗氧量(BOD5)纳入。4、在养殖过程中,
11、养殖户通常都会将溶氧保持在5mg/L以上,产生硫化物 的几率很小。因此,没有将硫化物作为监测项目的必要。5、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通常会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水体消毒。据有关资料显 示,含氯制剂在48h内基本得以降解,因此对环境影响负荷可以忽略。另外,含 氯制剂主要作用是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以促进养殖品种生长,所以都是在养殖 期间(主要生长阶段)使用,而在捕捞排水前通常不会再使用。目前可替代氯制 剂的消毒药品品种繁多,含氯制剂只是其中一种。因此,总余氯监测意义不大。4.7 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471标准限值确定原则标准限值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管理水环境质量和当地经济技术条 件现状,符
12、合行业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确定要有利于推动产 业结构优化调整、水产技术进步、规范管理、科学养殖,引领绿色、低碳、循环 发展。标准控制项目确定应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客观公正、体系协调、合 理可行。4.8 .2养殖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目前,国家层面具有参考性的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淡水水产 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地方层面具有参考性的标准包括海南省水 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DB43/ 1752-202
13、0)、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等;依据上述相关排放标准和统计、监测数据、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及社会经 济发展条件,拟定养殖尾水排放限值(详见表4-1)。表4-1本文件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序号项目拟定限值参照依据1悬浮物,nig/L8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一级标准70、二 级标准及00、三级标准“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12级标准W20、二级标准与0、三级标准我0: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I-2007) 一级标准50.二级标准100;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 T47
14、5-2019) 一级标准“5、:级标准W90;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一级标准“5、二级标准W90;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一级标准“0、二级标准W85。2pH6.0 9.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均为6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均 为 69: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均为6.0 9.0: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 T475-2019)均 为 6.09.0;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均为
15、6.09.0;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均 为 6.09.0。3总氮,mg/L5.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标准三20;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i-2007) 一级标准 三3.0、二级标准W5.0;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 一级标准3.0、二级标准W5.0;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一级标准夕.5、二级标准与5.0;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一 级标准与.0、二级标准S6.0。4总磷,mg/L0.8城镇
16、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标准R.5、二级标准3、三级标准W5;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I-2007) 一级标准0.5.二级标准WL0;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 一级标准4).5、二级标准1.0: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一级标准W0.4、二级标准W0.8;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一级标准工0.4、二级标准).8。5高镒酸盐指 数,mg/L2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一级标准W100 (铭 法):淡水水产养殖水排
17、放要求(SC/T910I-2007) 一级标准 15.二级标准W25;13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 一级标准05、二级标准W25: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一级标准W15、二级标准W25;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一级标准W 5.0、二级标准25.0。6氨氮,mg/L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 级标准W8 (水温高于12C), 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
18、、江苏 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及养殖主体的调查结果,拟 确定排放浓度限值为85 mg/Lo表4-2悬浮物浓度各区间值占比情况区间(mg/L)5085100生长期45.00%79.00%85.50%捕捞期43.18%69.89%75.00%尾水监测41.50%66.00%74.00%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87.72%100.00%100.00%14120%100%80%60%40%20%0%图47悬浮物浓度累积相对频率分布图养殖尾水中悬浮物质可以通过设置沉淀池,并在沉淀池中放养滤食性生物等 方式来达到降解的目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对尾水中的悬浮物有良好的去除功 能,尾
19、水经处理后悬浮物一般均小于85 mg/L,能够满足本文件中规定的排放限 值要求。2、pH在国内外大多数污水排放标准中,pH排放限值大多在69之间。另外,根 据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的调查结果,尾水水样中pH值在7.3510.08之间,pH江苏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15标准(DB32/ 4043-2021)以及养殖主体的调查结果,确定排放浓度限值为5.0 mg/Lo表4-3总氮浓度各区间值占比情况区间(mg/L)345生长期62.00%79.50%87.00%捕捞期57.95%72.16%88.07%尾水监测58.00%74.50%86.50%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96.83%96.83%100.00%图4
20、-2总氮浓度累积相对频率分布图4、总磷从监测数据分析可知,总磷在生长期浓度范围为0.046.18mg/L,捕捞期浓 度范围为0.048.37 mg/L,尾水监测浓度范围为0.0387.56 mg/L,典型养殖场尾 水监测浓度范围为0.0160.61 mg/L,区间值占比情况见表4-5。参照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以及养殖主 体的调查结果,确定排放浓度限值为0.8 mg/L表4-4总磷浓度各区间值占比情况区间(mg/L)0,50,81.016生长期75.50%
21、87.50%90.50%捕捞期76.70%88.64%93.75%尾水监测74.50%85.00%92.00%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96.77%100.00%100.(X)%20%oaoooooooos,o9OSOSO6s. e 寸寸。g99zr-8osooooooosoo EG 寸口 9 一 860 Cl SO aOOOOOOOO iCI0%。9 00 O Cl s o o o O 1 eo o o o ci o ci图4-3总磷浓度累积相对频率分布图5、高镒酸盐指数高锯酸盐指数在生长期浓度范围为2.1021.84 mg/L,捕捞期浓度范围为 3.02-29.30 mg/L,尾水监测浓度范围为2
22、.2026.95 mg/L,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 浓度范围为2.3811.70 mg/L,区间值占比情况见表4-6。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淡 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以及养殖主体的调查结果,确定排放 浓度限值为25.0 mg/Lo表4-5高镒酸盐指数浓度各区间值占比情况区间(mg/L)152025生长期97.00%99.50%100.00%捕捞期92.05%97.16%98.86%尾水监测94.50%97.50%99.00%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100.00%100.00%100.00%1
23、71项目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编制过程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22.1 国家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22.2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要求33 本市水产养殖基本概况33.1 行业规模现状33.2 水产养殖排放现状53.3 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74 标准制订基本原则及主要技术内容94.1 标准制订基本原则94.2 标准结构框架94.3 标准适用范围104.4 术语和定义104.5 排放控制要求114.6 监测项目的选择114.7 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124.8 限值与现行其他标准比较194.9 结果判定224.10 实施与监督225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
24、况235.1 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35.2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46 实施本文件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266.1 达标排放技术分析266.2 环境效益分析286.3 市场影响分析287 标准实施建议28图4-4高镒酸盐指数累积相对频率分布图6、氨氮池塘养殖生产过程中,氨氮是影响养殖产量的重要因素,也是河道水质考核 重要指标之一。氨氮在生长期浓度范围为0.04-7.87 mg/L,捕捞期浓度范围为 0.01-6.90 mg/L,尾水监测浓度范围为0.0035.31 mg/L,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浓 度范围为O.()()21.34mg/L,区间值占比情况见下表。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25、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江苏 省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 1705-2018)以及养殖主体的调查 结果,确定排放浓度限值为2.0 mg/L。表4-6氨氮浓度各区间值占比情况区间(mg/IJ1.01.52,0生长期53.54%74.24%85.86%捕捞期57.39%71.59%80.11%尾水监测60.41%72.08%81.22%典型养殖场尾水监测95.16%100.00%100.00%18图4-5氨氮累积相对频率分布图4.8 限值与现行其他标准比较4.8.1 与国家相关标准比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排放限值整体严于污水综
26、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其他排污单位要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的排放要求。表4-7水产养殖排放限值与国家相关标准比较序 号项目水产养殖尾 水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18918-2002)限值一级二级三级一级A一级B二级1悬浮物, mg/L85W70W150W40010W20302pH6.()9.06.09.()6.09.03总氮(以N 计),mg/L5.0W15W204总磷(以P 计),mg/L0.8W1.5W35高钵酸盐指 数,mg/L25.0100 (倍 法)W150 (辂
27、法)W500(格 法)W50 (铭法)W60 (铭法)W100(锚法)6氨氮(以N 计),mg/L2.0W1525/5 (8)W8 (15)25 (30)19482与行业标准比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和行业标准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比较见下表。表4-8水产养殖排放限值与行业标准比较序号项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 求(SC/T9101-2007)限值一级二级1悬浮物,mg/L85501002pH6.09.06.0 9.03总氮(以N计),mg/L5.03.05.04总磷(以P计) mg/L0.80.51.05高镒酸盐指数,mg/L25.015
28、256氨氮(以N计),mg/L2.0/483与其他省市标准比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和江苏省、海南省以及湖南省标准比较 见下表。表4-9水产养殖排放限值与其他省市标准比较序 号项目水产养 殖尾水排 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 放标准(DB32/ 4043-2021)水产养殖尾水排 放要求(DB46/T 475-2019)水产养殖尾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DB43/ 1752-2020)限值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1悬浮物,mg/L854085459045902PH6.0 9.06.09.06.0 9.06.0 9.03总氮(以N 计),mg/L5,03.06.03.05.02.55.04总磷(以
29、P 计),mg/L0.80.40.80.51.00.40.85高钵酸盐指 数,mg/L25.01525152515256氨氮(以N 计),mg/L2.0204.9 监测要求4.9.1 采样要求水产养殖是泥底质池塘,水体流动会带来底部沉积物的扰动,引起悬浮物、 总氮、总磷、高钵酸盐指数等富营养化指标的上升;同时养殖水体中富含浮游植 物,光合作用和呼吸作用强烈,会引起水体pH的剧烈波动,高温季节往往会超 过10。对此,本文件规定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口位 置,养殖尾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水质各项指标相对比较稳定。(1)水质采样点可 设置为竖井、取样阀门、明渠等,露天开放并设置安全防
30、护措施,防止排口被损 坏和人畜落入。对明渠式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 警示;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应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2)在直接 排口处或净化末端(如生态塘、洁水池、净水受纳区等)不宜种植沉水植物,避 免引起pH等指标的大幅波动。养殖尾水样品采集应根据水产养殖品种的产排污特征进行分类管理,鱼类、 蟹类养殖尾水样品采集时间在10月第二年2月,虾类养殖尾水样品采集时间在 9月10月。4.9.2 测定方法本文件监测项目测定分析方法见下表,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均是现行国标 (或推荐性标准)、行标,更新后的检测标准经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同样适用。 检测方法的确定,参考了
31、 SC/T 9101-2007规定的方法以及更新后的检测方法, 并进行了补充。因引用的检测方法对最低检测限度的评判指标各有不同,有检出 限、检测下限、最低检测浓度等,参考其他排放标准,本版标准中取消“检测下 限”项目。对于存在多种检测方法的项目,仲裁方法以所列第一项检测方法为准。表470养殖尾水水质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 号1悬浮物(SS)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2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 11473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蔡乙二胺
32、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茶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21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 号4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铝酸铁分光光度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铝酸镀分光光度法HJ 6715高锌酸盐指数水质高钵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26氨氮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朝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蒸储-中和滴定法HJ 537其他要求与尾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等公开设施, 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配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33、相关水产养殖单位 或养殖户,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 拆除、移动和改动。4.9 结果判定本文件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监测项目单项超标,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 准。4.10 实施与监督4.10.1 实施时间本文件制定对本市水产养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预留一定缓冲期让行业去 适应新形势,以确保标准顺利落地实施。木文件规定“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4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本 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新(改、扩)建池塘指全新开挖的池塘以及当前按池塘 生态化改造要求进行改(扩)建的池塘。4.10.2 实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34、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 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22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农 也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应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
35、理工作,并在相关 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5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5.1 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1.1 美国1992年美国国会要求美国环境保护署(USEPA)建立一套可持续的环保行 动计划。1997年环保协会公布了名为“水污染:美国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的报 告。在该报告中环保协会建议美国政府在“清洁水法(clcanwatcr) ”中增加对水 产养殖污染控制的内容。20(H)年1月USEPA开始制定规则以规范商业或公共水 产养殖,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其中BMP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最佳管理措 施)是一个最突出的亮点。2001年USE
36、PA、美国国家研究、教育、推广农业合 作部及密西西比州立大学联合制定了一个指导性的文件草案,对各种减轻水产养 殖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实践作了总结。该草案经过广泛审查后,USEPA于2003年 12月发布了对流水、网箱、循环水及池塘等水产养殖进行BMP的白皮书。2004 年6月联邦纪事最终颁布了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的BMP。水产养殖的BMP是一 系列针对水产养殖面源污染所采取的各种高效的控制和管理措施的总称。USEPA 对BMP的定义是通过工程或非工程的实践操作,减少或避免水产养殖生产带来 的水污染问题。5.1.2 挪威挪威是设立渔业立法最早的国家,在近千年的渔业发展过程中,挪威人认识 到以法治国的重
37、要性,在水产养殖方面制定了有关鱼类孵化养殖场的构造、装 备、建立和扩建条例、鱼病防治法等法规。专门制定渔业养殖法(1985 年6月14日),规定了关于鱼类,贝类养殖规定,规定水产养殖必须申领养殖证, 水产养殖必须征求邻近养殖单位、海岸局、环保部门、国防部门及农业部门的意 见;考察是否对航运、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是否符合无公害的法律规定,养殖23 者取得养殖的权利并依法承担违法责任,在养殖过程中,养殖者必须逐月向地区 渔业局上报养殖情况的报表;内容包括网箱编号、养殖品种、投放年份、是否放 养新鱼种、网箱水体、饲养尾数、单尾均重、总重量、死亡尾数、饲料用量等, 地区渔业局会派人监督检查。5.1.3
38、 日本日本水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渔业秩序的维持,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渔船、 渔业合作组合,栽培渔业,渔港渔区设施,水产品流通等7个方面、15个法律。 渔业管理制度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渔业法(1949)及渔业登记令 (1951)等相关政令、省令;海洋源保护与管理法(1996);水产资源保护法 (1951);关于强化金枪鱼资源保护与管理特别措施法(1996)及其基本方针, 水产业振兴与发展战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水产业改良普及事业推进纲要 (1965)、沿岸渔场整顿开发法(1974)、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1971), 持续性养殖生产确保法(1999)、珍珠养殖事业法(1952)等。渔业
39、生态环 境保护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因水银等毒物污染水产动植物遭受损失的被害渔业 者的资金融通特别措施法(197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和保存法(1992); 关于对获国内特定种事业实行许可手续的命令(1993总理府,农林水产省 令);野生水产动植物保护基本方针(农令),环境基本法(1993)等等。5.2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21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水产养殖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国内相关文件2015年以来,国家相继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全国农
40、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 年)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 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等养殖业发展增加肉蛋产 品供应的通知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24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水产 养殖全过程提出了管控要求。523国内相关标准规范我国已发布了大量与水产养殖相关的标准规范,包括与生产相关的生产技术 规范、设备技术要求、监测方法标准与技术规范,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质 量标准、清洁生产标准、排放控制标准等。5.2.3.1环境
41、质量标准与水产养殖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997)、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无公害食品水产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 水质(NY5052-2001 )s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SC/T9406-2012)、无公 害农产品水产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 5361-2016)、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产 地环境条件(NY 5362-2010),以及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第 3部分:淡水水产养殖(RB/T 165.3-2018)等标准。523.2清洁生产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水产养殖行业(池塘)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 改环资规12020) 1983号),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指标分为生产工艺与 装备、资源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产品特征、清洁生产管理等 六类指标,对饲料消耗、投入品管理和尾水水质等均规定了相关要求。针对投入 品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 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