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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 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与防 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与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
2、了修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与四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四川省建设工程审。(二)评估及推断1、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低于各投标人相应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0%且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3项以上(不含3项) 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可按投标报 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市场信息价9
3、0%或者各 投标人相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低价理由 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一)评审及询问评标专家可向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 均值5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二)评估及推断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与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 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假如投标人未报总承 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推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根 据。第二十五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评标专家的询问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 清、解释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投
4、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者不在规定时限答复时,评 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有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 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评估及推断原则: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有关证明 材料进行认确实分析、论证、评估与推断。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有关证 明根据。投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有关证 明根据。投标人以机械设备与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 性的有关证明根据。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
5、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 标专家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推断根据。当评标 专家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 过半数时,应将不一致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 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以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评 标专家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推断 根据。第二十七条当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未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 人少于3家时,通常应继续进行评标。第五章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评审报告第二十八条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使用综合评估 法但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 对投标人的技
6、术标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 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 上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见 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按“不 可行”作为结论。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 (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从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当使用综合评估法且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投 标人多于3家(包含3家)时,评标专家按本条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 审的投标报价进行计分,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与设定 技术标的
7、得分相加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 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计分规则所使用的数据为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全 部投标人的数据。(一)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总报价(64分)以各投标人的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合理报 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报价得64分。其余报价与合理报价 相比,每增加设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使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小数点保留两位。(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对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计分。投标人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 平均值90%的综合单价得分,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
8、 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得分。计分办法:等于与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 均值但未低于算术平均值90%的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得分为20除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数量,小数 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综合单价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算术平均值每高1%扣0. 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使用插入法进行 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5分)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 施费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合理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措施项 目清单报价得5分
9、。其余报价在5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投标人的措 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与合理报 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使用插入法进行 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四)材料单价(10分)对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计分o投标人材料单价未低于各投标人相 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的材料单价得分,投标人材料单价低于各 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该投标人的该项材料单价不 得分。计分办法:投标人每项等于与低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但未低于 算术平均值90%的材料单价得分为10除以评审的材料单价数量,小 数点保留两位。其余相应材料单价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每高1%扣 0.1
10、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使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五)总承包服务费报价(1分)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未低于各投标人算术平均值50%的得分,投 标人总承包服务费低于各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50%时,该 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得分。计分办法:投标人总承包服务费等于与低于各投标人算术平均值 但未低于算术平均值50%的得1分。其余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与各投标 人总承包服务费算术平均值相比,每增加1%扣0.05分,扣完为止, 中间数值使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 60% o第三十条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要紧对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与工
11、艺、质量操纵措 施、施工场地布置、工期及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配 备、安全文明措施与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计 分。第三十一条 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的编制:投标报价评审报告至少应载明:(一)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判 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根据及该根据的 出处;(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判定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低于成本竞标的根据及该根据的出处;(三)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的报价低于各 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90%的报价及其他相应情况不低于成本 的说明;(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得分及其全面情况;(
12、五)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投标报价有无明显的不均衡报 价、漏项情况与合同签署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签字。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一 致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 异议的评标专家能够书面阐述其不一致意见与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 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一致意见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 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 程项目,当招标文件规定使用书面与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以书面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根据 书面标书对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进
13、行修正。第三十三条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操纵价85%或者通过投标报价全面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时,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 保金额为中标价与预算操纵价85%的差额或者与通过投标报价全面 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0%的差额。中标价两种低价风险担保条件都符合时,以最大差额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第三十四条评审责任:若通过评标专家评审,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者拒签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中标企业进行处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评标专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内 容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在评标工作档案与注册造价工程师年检中 记录在案,一年中出现两次的
14、,暂停其造价工程师注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中标人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者拒 签合同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与制止工程款 拖欠,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建 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下列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5、、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 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下列简称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与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 确定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与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16、。能够不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 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使用工程量清单与综合单 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含标底及预算操纵价、投标报价与竣工结算。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 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护发 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通常规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根
17、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下列简称计价定(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与招、 投标文件;(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与经发包人认可的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者风险等。第八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第九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
18、 规范与本办法的定义。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构成 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操纵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 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与进行工程索赔的根据。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9、、措施项目 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 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与工程 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 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 制。(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 没有的
20、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 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与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 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与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 与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21、。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 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 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含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 星工作项目费等。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与计 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与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 补充。第十五条规费清单: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 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六条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与综合费
22、(指管理费与利润)。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根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 价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 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进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令第30号)、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23、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与 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 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 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 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24、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推断并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具 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下列所称评标专家非特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 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与综合费由省工程造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公布。(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25、,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应按本办 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I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应按计 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 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 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 加或者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 目,投标人中标
26、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 #0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 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其他项目包含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 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 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全面列 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 理及其服务与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
27、,通常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 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 务与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同意调 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 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与承担的责任与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 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承担的责任。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与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 金额填写。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下列简称甲供材料):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列出,承包人 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论招标人确定的
28、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 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与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 为违约。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 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 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 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第二十一条规费与税金:规费指政府与有权部门规定务必缴纳的费用。招标人编制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时,计价定额规费
29、标准有幅度的, 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 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者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 与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与缴纳。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 同中约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能够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并根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 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
30、材料 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三条 标底、预算操纵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 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操纵价。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应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有关 规定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O预算操纵 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者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o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 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 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操纵价的,招
31、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操 纵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操纵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第二十五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 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与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与制 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参照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 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与合价,关于没有填入单价 与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者 合价中。承包人务必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 令完成工
32、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者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 结算与支付。第二十六条投标报价评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 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担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 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 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 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使用符合担保法规定
33、的担保方式或者履约保证金方式, 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者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第二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 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 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与超出约定范围与幅度的调整办 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工期及工期提早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34、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 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二十九条 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承包 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 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根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 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
35、0天)或者工程合同 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可使用固定总价 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与风险范围。(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 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含可调综合单价与措施费等。双方应在 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与措施费的调整方法。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应报原概算批 复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 明确新增
36、投资的来源与金额。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 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 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 价款或者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者发 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按工程
37、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组价办法执行。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 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第三十三条综合单价的调整:(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者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 加部分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三)
38、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能够提出索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 操纵。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 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 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 整该种材料价格的根据。假如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 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一致意,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操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
39、的施工组织 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二)发包人更换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 应予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公布的组价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
40、布的调 整通知。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三十七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缺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与(或者)工 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与 (或者)工期顺延的根据。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第三十八条承包人索赔:(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 竣工时间的延长期与(或者)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者情况 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二)承包人未能在上
41、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 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者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 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 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 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同意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指示提 供复印件。(四)假如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 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与(或者)追加付款 金额,包含索赔的根据、要求延长的时间与(或者)追加付款的总额。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 份最
42、终索赔报告。(五)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 或者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能够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 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 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第三十九条发包人索赔(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 索赔,与(或者)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 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 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者其他根
43、据,还应包含发包 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与(或者)延长期的事实根据。(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 示同意、或者不一致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 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第四十条停工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 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与(或者)补偿经济缺失的索赔报告 与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 赔报告已被确认。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
44、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 承包人应在同意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与单价、机械台班数量与 单价、使用材料与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与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缺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 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与缺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 发包人提交清理与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
45、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与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第四十三条发现文物与地下障碍物:(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 者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 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 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 的工期。(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 时内予以认可或者提出修正方
46、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 的工期。第四十四条发包人与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操纵,及时对 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 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与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 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 途变更换变其有效性。第七章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第四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 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 报价的评审。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
47、客 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标底、预算操纵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下列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 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操纵价。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应按照国家与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 制。标底编制过程与标底务必保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 标底。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当标底或者预算操纵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未设标 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操纵价。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操纵价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 举报或者投诉。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操纵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 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操纵价,重新招标。第九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与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与数额,施工过程 中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