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经2022年6月29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由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20日平凉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6月29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区管理与部门职责第三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犬只留检与处理第六章犬只经营管理第七章
2、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 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 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第三十三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诊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 本条例的规定。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 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
3、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设置 犬只留检所。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部门决定没收的犬 只,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所。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发现的流浪犬只、无主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或者报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犬只留检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 作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犬只时,应当依法承担犬只在留检所发生的饲养、管理 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犬只留检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4、第三十七条 犬只留检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无主犬只,允许单位 和个人按照本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后领养。领养人不得销售、屠杀、遗弃领养犬只。第三十八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 化处理。第三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 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养犬登记电子档 案。第六章犬只经营管理第四十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 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和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 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 物诊
5、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等活动,经营者应当自经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 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设立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 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场所。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设置 犬只交易市场。犬只交易应当在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交易或者占道交易。第四十四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
6、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交易。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交易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中有关电子标识植入证明的 限制。第四十五条 犬只交易市场应当实行定期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 度。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期接种狂犬病疫 苗、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 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养犬
7、登记;逾期仍不登记 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对个人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 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注销养犬登记证。(七)违反本条例第
8、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八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 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
9、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并处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和犬只。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 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
10、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 农村或者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 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规范养犬行为作出约定,引 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平凉市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