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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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DCR-2022-0180003市农业农村局青农规2022) 3号市农业农村局青农规2022) 3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七章股权的质押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 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应当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 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办理。股权质押担保需取得本 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三十一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集
2、体资产股权必须为实施 静态管理的集体资产股权。第三十二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采取贷款人 自评估、借贷双方协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客观公正 确定股权价值及其预期收益。评估方应当出具书面评估意见。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区(市) 农业农村局或其授权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作为股 权质押贷款的登记、鉴证部门。鼓励区(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 承担股权质押的网络登记、网络鉴证工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一)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二)借款人、出质人基本资料;(三)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和评估意见。经审核,符合质押登记
3、条件的,登记机关向借款人发放“农 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他项权证”;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 机关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办理质押登记后,贷款人应及时按照借 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存续期间,“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他项 权证”由贷款人暂为保管。第三十五条出质股权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押权人姓名 (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更改的,应当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实现、质押 权人放弃质押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押权消灭的,应 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在借贷双 方协商的基础上,贷款人和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区(市) 农
4、业农村局申请质物处置。借贷双方协商无果,应当通过法律程 序解决。第三十七条区(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处置申请后,确认 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协调相关方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协商处置。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对债务进行平移转贷、减额续贷、自主催收。(二)协商收购。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本组织成员协商收购。原则上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 收购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2年10月22日起试行,有效
5、期至2024年10月21日。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印发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完善农村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37号)农业农 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 政改发2020) 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 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发201722号)等政策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
6、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 组织”),指经过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经济合作社、股 份经济合作社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包括村 改社区和城市社区)、原建制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指导和 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和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信息及变更情况,均需由理 事会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由镇(街道) 报送区(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第二章成员的基本管理第六条 集体经济
7、组织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 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 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确认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 办发2014) 5号)相关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并 表决通过后,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第七条 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确认为成员的人员,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直接经成员(代表)会议予以确认; 其他经民
8、主程序可确认为成员的情况,应当经成员(代表)会议表 决通过后,方可确认为成员。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成员名册应当以家 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家庭简称为“成员户”。确定成员户应当统筹 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宅基地使用等情况。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的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 成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入档留存,作为成员管理的依据。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度更新一次成员名册。对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人申请(如本人无法申请,直系亲属可代为申 请,如新生儿父母),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按照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认后,进行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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