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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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 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 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 负责制,县、
2、乡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 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 合法权益。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 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 行管理维护资金。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 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 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县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二章运行管理体制第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管理主体, 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
3、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 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区 域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水务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 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第五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 务,接受县水务、财政、卫健、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 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 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 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 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
4、在水源保护区内 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 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 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 政府及卫健、环境和水务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 水水源安全。第八条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 用水。第九条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 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 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健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 抽验。(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 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 -2004)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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