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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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桐庐县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 城镇水环境,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4) 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桐庐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桐庐县城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使用自备水源 (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废水的 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以各污水处理厂纳污范 围
2、以现状纳管情况为准。二、资金缴纳、用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 款专用。三、职责分工县住建局负责城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县财政局 负责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县发改局依照 管理权限,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污水处理费价格、收费监管工作;县林水局负责自备水 源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提供用水单位名录及用水量;市生 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四、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住建局,桐 庐县主城区范围内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其它县内区域由县 住建局委托县相关建制镇人民政府代征收。(二)桐
3、庐县城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参照本县现行污水 收费标准执行,无收费标准的建制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居民 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有调整的按 调整后标准执行。(三)县林水局每季度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 代征收单位提供上季度自备水用水量情况。(四)自备水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应与自备水源用户 签订纳管污水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污 水处理费收缴方式。自备水源用户拒签纳管污水处理协 议,不妨碍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五)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定期 计收。对已安装自备水源取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以 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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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 自备 水源 污水处理 征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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