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基础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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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第一节 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定义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二)证券公司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注册资本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
2、、行政法规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注册资本要求(三)注册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实缴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如下:1、经营证券经纪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万元元。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亿元元。3、经营证券经纪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自营、证券资产证券资产管理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5亿元亿元。(四)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P209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
4、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实际履行上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述职责的人员。(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1)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
5、融、法律、会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十年以上。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十年以上。(2)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内最近五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不良行为记录。(5)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6)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6、合规负责人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1)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最近五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内无不良行为记录。(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6)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7)从事证券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五年以上。(8)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
7、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3、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2)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3)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五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纪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4)身份证券复印件(5)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高管基本行为规范1、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
8、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2、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3、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4、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证券公司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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