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标规范 DGJ32J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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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DGJ32/J26-2017 江 苏 省 住 宅 设 计 标 准江 苏 省 住 宅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of Jiangsu 2017-04-07发布 2017-07-01实施 江苏省住建厅 审定 发布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我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建筑高度在 100m 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
2、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度在 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我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卫生、绿色等指导思想。1.0.4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2 术语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起居室(厅)
3、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5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6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9 储藏室 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10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1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
4、造的面积。2.0.12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3 平台(露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 3 部分。2.0.14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0.16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2.0.17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2.0.18 联系廊 inter-unit gal
5、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2.0.19 住宅单元 red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20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0.21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2 的空间。2.0.2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1/3,且不超过 1/2的空间。2.0.23 架空层 elevated storey 仅有结构支
6、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4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2.0.25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4 2.0.26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27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
7、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28 净宽(深)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0.29 单室套住宅 single 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2.0.30 低层住宅 low-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2.0.31 多层住宅 multi-storey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少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2.0.32 高层住宅 high-rise bu
8、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2.0.33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2.0.3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35 开敞楼梯 open stair 建筑内部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 5 层空间的垂直联系。2.0.36 敞开楼梯间 unclose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实体墙围护的
9、楼梯间,但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7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8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设施,能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9 成品住房 finished 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0.40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
10、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环保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41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0.42 保障性住房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6 3 基本规定基
11、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 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3.
12、0.5 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宅。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3.0.7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
13、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3.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7 3.0.13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8 4 使用标准使用标准 4.1 套型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3m2。4.1.3 住
14、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4.2 卧室卧室 4.2.1 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m2。4.2.2 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0m2。
15、4.2.3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m2。4.3 起居室(厅)起居室(厅)4.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0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9 4.3.2 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4.3.3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m2。4.4 厨房厨房 4.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
16、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4.4.2 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4.4.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条文说明】4.4.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4.4.5 除 5 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
17、m 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4.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 2.10m。10 4.4.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4.5 卫生间卫生间 4.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
18、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50m2;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00m2;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1.80m2;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 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2。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4.5.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
19、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4.5.4 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4.5.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11 4.5.7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4.6 储藏储藏 4.6.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 0.60m,净宽不宜小于 0.80m,独立储藏
20、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m2。4.6.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7 阳台阳台 4.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4.7.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 1.10m。4.7.3 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寒冷地区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100m 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4.7.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4.7.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21、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4.7.6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4.7.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出平台门的上部应 12 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 1.00m 的雨篷。4.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及阳台的设施。4.7.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并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4.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上、下
22、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2 应为封闭阳台。4.8 层高层高 净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应不低于 2.80m,不高于 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60m。4.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4.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4.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4.8.5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
23、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2 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的有关规定;3 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00m,且梁底净高不低于 2.40m;13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5 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00m。4.9 门窗门窗 4.9.1 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
24、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4.9.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4.9.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4.9.3 的规定:表 4.9.3 门洞口最小尺寸(m)部位 门洞净宽度 门洞净高度 单元外门 1.20 2.30 套型户门 1.10 2.20 起居室门 1.00 2.20 卧室门 1.00 2.20 厨房门 0.80 2.20 卫生间门 0.80 2.20 储藏室门 0.70 2.20 阳台门 单扇平开 0.90 双扇 1.60(推拉门)2.20 注:洞口两侧地面(
25、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尺寸为结构面尺寸。4.9.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 14 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 的缝隙。4.9.5 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4.9.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2 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3 防护栏杆应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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