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标规范 DB29-7-2008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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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0000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配置标准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 发布 2008-09-01 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报批稿)DB29-7-2008 J 0000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
2、期:2008 年 09 月 01 日 2008 天津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 免费下载前言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 2007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 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
3、,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
4、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1 目 次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2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3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5 附录 A 附表 A.0.1A.0.6.6 附录 B 用词说明.13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 免费下载w w w.b z f x w.c o m 1 1 总则 1.0.11.0.1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 GB50
5、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 2000 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1.0.21.0.2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1.0.31.0.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 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4 1.0.4 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 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 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 2%;户均人口 2.
6、8 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85 计。1.0.51.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1.0.61.0.6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1.0.7 1.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w w w.b z f x w.c o m 2 2 术语 2.0.1 2.0.1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
7、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2.0.2 2.0.2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3.1.13.1 项目分类 3.1.1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 56 小项,其中:教育类 4 项、医疗卫生类 2 项、文化体育绿地类 10 项、社区服务类 7 项、行政管理 5 项、商业服务金融类 8 项、市政公用类 19 项。另加公建预留 1 项,共计 56 项设施。表 3.1.1表 3
8、.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居住区级 项目数 小区级 项目数 组团(街坊)级 项目数 三级合计 项目数 教育 2 2 0 4 医疗卫生 1 1 0 2 文化体育绿地 4 3 3 10 社区服务 3 2 2 7 行政管理 3 0 2 5 商业金融 4 2 2 8 市政公用 7 4 8 19 公建预留 1 0 0 1 合计 25 14 17 56 3.2 一般规定 3.2.13.2 一般规定 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 55 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标准分享网
9、 w w w.b z f x w.c o m 免费下载w w w.b z f x w.c o m 3 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3.2.3.2.2 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4.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其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为 5-8 万人,小区级 1-1.5 万人,组团(街坊)级 3000-5000人;配置
10、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 5 万人、1 万人、0.3 万人计算。4.1.2 4.1.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4.1.34.1.3 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4.2 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分级配置配置标准标准 4.2.14.2.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 1522-1784,人均建筑面积
11、1.52-1.7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 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 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A.0.4。4.2.24.2.2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 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 1386-1638,人均用w w w.b z f x w.c o m 4 地面积 1.39-1.64。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5。4.2.34.2.3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 345-438,人均建筑面积 0.35-0.44 ;总用
12、地面积千人指标为 216-253,人均用地面积 0.22-0.25。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A.0.6。4.2.44.2.4 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 3019-3498,人均建筑面积 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 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 A.0.1。4.2.54.2.5 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幼儿每千人 28 座,小学每千人 50 座,初中每千人 23 座,高中每千人 21 座。千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 1187/千人,用地面
13、积 1806-2050/千人。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4.2.64.2.6 居住区公共绿地为 1500-2000/千人,人均 1.5-2.0(其中:居住区级 0.5/人,小区级 0.5/人,组团级 0.5-1.0/人)。4.2.74.2.7 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270-540/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的 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 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 35 计算):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 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 5312-15937/千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 2143/千人。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 A.0.3。居住区内
14、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停车指标需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 免费下载w w w.b z f x w.c o m 5 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的要求。4.2.84.2.8 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5.0.1 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
15、合配置。5.0.25.0.2 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5.0.35.0.3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5.0.4 5.0.4 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5.0.55.0.5 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配
16、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5.0.65.0.6 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90%;建筑面积不能降低。w w w.b z f x w.c o m 6 5.0.75.0.7 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5.0.8 5.0.8 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
17、,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5.0.95.0.9 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5.0.105.0.10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110kV 或 35kV 变电站及 10kV 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附录 A 附表 A.0.1A.0.6 表 A.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表
18、A.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千人 分级 分类(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小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4)总指标(1)(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育 457792-880 7301014-1170-11871806-2050 医疗卫生 6060 1510-7570 文化体育 210-220330 30-40100-130 6793-113 307-327523-573 社区服务 140-150160-164 140130 120-16065-70 390-450355-364 行政管理 64-7344-55-35-41-99-
19、11444-55 商业金融 464-690/263-383 205-308/100-150 70-9050-60 739-1088413-593 市政公用 118-134255-311 32-4332-48 53-80/8-10 203-257295-369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 免费下载w w w.b z f x w.c o m 7 公建予留用地-/40-60-/40-60 合计 1522-1784/1944-2243 1152-12761386-1638 345-438 216-253 3019-3498/3546-4134 注: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
20、指标。表表 A.0.2 A.0.2 居住区居住区教育教育类类配置配置标准标准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一般规模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 千人 生均指标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幼儿园 5 年制 28 2800 3640-4200 280 364-420 生均建筑面积 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 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生均建筑面积 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 年制 23 11480 20664-2296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 10,用 地 面 积18-20 高中 3 年制 21
21、 11363 18594-20660 378-420 227 生均建筑面积 11,用 地 面 积18-20 合计 122 34643 55898-62820 960 1806-2050 227 注:1.本标准按幼儿园:每个小区配置一处;小学:两个小区配置一处;初中和高中:每个居住区分别配置一处,也可结合配置为完中校,面积指标叠加计算。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 1 万人、小学按 2 万人、中学按 5 万人配置一处计算。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 1-6 岁,五年制计算,每班 2025 人计,1 万人的小区有 280 名幼儿,约 11 班14
22、 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配置 1 处考虑。小学按每班 45 人计,1 万人的小区有 500 名学生约为 12 个班;小学规模一般应为 24-30 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约 2 万人)配置 1 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初中按每班 45-50 人计,5 万人的居住区有 1150 名学生,约为 23-26 个班。高中按每班 50 人计,5 万人的居住区有 1050名学生约为 21 个班。中学规模一般应为 24-48 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 2 所学校(1 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3.小学一般应设置 60 米直跑道,200
23、米环形跑道。初中 24 班以下(含 24 班)一般应设置 100 米直跑道,200 米环形跑道;25 班以上(含 25 班)一般应设置 100 米直跑道,300 米环形跑道。高中一般应设置 100 米直跑道,400 米环形跑道。表表 A.0.3 A.0.3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商品房 分 类 建筑面积(/户)小汽车(车位/户)自行车位(辆/户)第一类 150 1.5 1.0 第二类 90 150 1.0 1.5 第三类 60 90 0.7 1.8 w w w.b z f x w.c o m 8 第四类 60 0.5 2.0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0.2 2.0 注:1、小汽车每
24、个停车位面积 30-35(地上 30,地下 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 15%。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 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 50%。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表 A.0.4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表 A.0.4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项目 配置内容 一般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千人 配置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25、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育 1 高级中学 3 年制 11363 18594-20660 378-420 227 每千人 21 座,生均建筑面积 11,生均用地面积 18-20。2 初级中学 3 年制 11480 20664-22960 230 414-460-每千人 23 座,生均建筑面积 10,生均用地面积 18-20 小计 22843 39258-43620 230 792-880 227 医疗卫生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3000 3000 60 60-小计 3000 3000 60 60-文化体育绿地 4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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