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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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 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 20187号)以及江西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 组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 施的通知(赣城发2019) 2号),根据江西省支出型贫困 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 3号),进一步规范支 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
2、庭认定工 作。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 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当 地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 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 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 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总数计算。如 果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
3、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七条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 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 疗费用。(二)因残费用。对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 备,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 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
4、统 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 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 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的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按 月扣减。(五)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 合第(一)至第(四)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一并扣减。以上刚性支出均指扣除所有政府救助(补助、补贴)、社会 捐助帮扶和各类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家庭自负支出。家庭刚性支 出的核定,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支出综合计算。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
5、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 支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 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第十九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 和资格认定。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江西省 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附件1),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 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必要时,应授权对非 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对人在 外地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名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个人委托 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2)。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
6、相关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婚姻 状况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书面申请书,内容含所遇困难原因、状况和困难 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重大刚性支出额度等;(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仅限定共同生活人员)重大刚性 支出证明资料;(四)填写抚州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审批表 (附件3)。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地方 应视情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抚州市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4), 一次 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第
7、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启 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 况信息核查;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 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 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 资格提出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 见。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 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
8、庭人口、致贫原因、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 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 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做出 书面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将抚州市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 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已批准的,长期公 示申请对象的上述必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 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县级民政部
9、 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并会同 相关部门根据其致困事由,对家庭全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 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支 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 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县级民政部门 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六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以及有
10、关部门负责认定的 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三年 之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认定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取消认定资格, 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并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个人 信用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既往制度中与本细 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九条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抚府办 发(2018) 96号)同步废止
11、。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本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社会救助类别:口最低生活保障口特困人员供养口临时救助支出 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原因:口因病口因残口因子女上学口因无住房口因失业 因祸口因年老(60周岁以上)口因其他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社会救助部门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本 家庭申请及获得救助期间,通过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 育、公积金、人社、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本 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亦同意所有涉及
12、本人及 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和企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社 会救助部门和核对机构。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保证,所提供的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 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社会救助 条件时,30天内未向受救助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的,本 人及家庭全体成员愿意接受本家庭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 愿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按捺指纹):序号签名及指纹身份证
13、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签名日期1本人23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名(按捺指纹):序号签名及指纹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签名日期1234乡镇(街道)受理本申请及授权书的工作人员签名:年 月 日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签。2.本申请及授权书原件需报县级核对部门存档。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因(特殊原因),委托人在外地,特委托(关系)(姓名)代 为签署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并办理授权范围内 的相关事项。委托人授权范围: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江西省社会 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全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在本家庭
14、申请及获 得社会救助期间,授权相关救助部门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向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教育、公积金、人社、 司法、编办、财政、交通、残联、工会等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 等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和国家电网、通信公司等企业查询、核对委 托人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相关事宜。委托人承诺:本人已了解社会救助及核对的相关政策,本人保 证所提交的核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全面,对本人及被委托人在办理上 述事宜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愿意对本人及被委托 人提交和签署的文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承诺:本人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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