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四项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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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 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 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 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 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 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
2、 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 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 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 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 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三、项目目标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项目目标考核方法:项目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 料、现场考核、抽样调查、农户走访等形式,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 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以下简
3、称目 标考核评价表),逐项进行考核评分。(二)项目目标考核程序1、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对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进行自查, 自查结果已基本达到要求的,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并附自查报告。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对示 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组织项目 目标考核,并通知承担单位具体考核时间。经审核不能进行项目目标 考核的,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要求改进的方面。四、项目目标考核内容:(一)听取工作汇报。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区建设的组 织管理、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示范效果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 问
4、题等,并回答项目目标考核组提出的质询。(二)抽查相关资料。项目目标考核组根据目标考核评价表 所列项目,随机查阅反映示范区工作进展情况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运行记录、管理文件、工作总结和标准文本以及反映示范区经济指标 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查看录相、照片等声像资料。(三)现场考核。通过上述资料的审阅后,随机抽查23个示 范点(或环节),按照目标考核评价表要求,现场逐项考核打分。 项目目标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四)现场考核要走访基层组织、农户,了解技术人员、农民接 受标准化培训情况和掌握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等熟悉程度; 有关标准资料的宣贯、发放和标准的实施情况;相关措施、资金
5、的落 实情况等。所有项目目标考核记录均由项目目标考核组专家签字。(五)项目目标考核组在充分调查,全面了解示范区实施情况的 基础上,客观、公正地提出考核结论,并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项目 目标考核情况及结论。对需要补充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示范区承 担单位应现场及时给予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目标考核组根 据实际情况公正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整改建议。项目目 标考核通过后,要形成项目目标考核纪要。五、项目目标考核材料的报送项目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将示范区工作总结和项目目标考核 纪要纸质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其它相
6、关材料经由农业 标准化示范区信息平台报送。六、地方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可参照此规则执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种植业及其加工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点0打分档级细则说 明打分AC1.标准制 订与实施 (0. 25)1. 1标准制 (修)订与采 标(0. 2)1. 1. 1标准制(修)订人员 (0. 3)标准制(修)订人员结构 合理,具备良好资质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具备一定资质人员结构是否符合农业标准制订中的人员 组成要求;参加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L 1.2标准体系 建设(0.4)四类标准配套齐全;各项 标准现行有效有相关标准,有配套 雏形审查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操 作
7、标准的配套情况,各项标准现行版本是 否有效;如果全部采标,给满分。1. 1.3标准的实用性(0.3)应用满意率工85%应用满意率在50%- 70%随机调查使用标准的人员,统计其满意程 度;走访对标准在生产适用性和市场适用 性方面的评价。1.2标准化 工作宣传 (0.3)1.2. 1公众媒体 利用(0.3)年省级以上媒体利用1 次以上年县级媒体利用3次 以上有可见的记录,发表的稿件,广播录音带, 以及电视录像带等。1.2. 2直接的宣 传活动(0. 7)年现场宣传组织活动3 次以上,效果优良,相关 材料齐备年现场宣传组织活 动1次,宣传材料齐 备在示范区现场开展的宣传活动,如与标准 化有关的娱乐
8、节目,知识竞赛,专题报道, 墙体标语,自制宣传画、自制VCD等。1. 3标准化培训(0.3)L 3.1培训师资 (0.2)有培训教师资源调查表; 有培训师资相关证明文 件;有受聘文件和老师签 字;培训师资队伍结构合 理有培训教师资源调 查表;有受聘文件培训教师资源调查表包括教师的姓名、性 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和 身份证号;培训师资队伍结构根据示范区 内容和所聘全部教师信息的符合程度判断1.3. 2培训资料 (0.3)培训材料内容紧密围绕 示范区标准;材料配套齐 全,适用性强培训材料能反映相 关标准;材料基本配 套,有适用性培训教材内容与相关标准内容的符合程 度,对标准的解读水平,
9、材料的配套情况。1.3. 3培训实施 情况(0.5)有完整培训计划并按期 实施;平均培训率90%以 上;有完整培训记录,平 均满意度80%以上有培训计划并能够 执行;被培训人数在 60%70%;培训率指被培训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率; 满意度指每一次培训中,对本次培训感到 满意的人数占参加总人数的百分率;培训 记录主要记载培训效果、教师的培训水平 和存在不足,一次一记。L4过程控 制(0.2)1.4. 1关键控制 点的监管(0. 3)过程关键控制点明晰、完 整,有系统的监管方案和 措施,有详细的关键控制 监管记录关键控制点确定比 较完整,有监管方案 和措施关键控制点的确定及科学性评价,由示范 区提
10、交确定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支撑材料-。 通过考核或观察,掌握操作层对标准的熟 悉程度。L 4. 2监督主体 与实施主体(0.4)监督与实施主体分离;监 督主体资质具备,有明确 的工作职责和相关制度有监督主体,具备一 定的资质评价监督主体的独立性、责任制度和工作 能力。L 4. 3过程监督 机制(0.3)监管制度的操作性强,人 员自律性高,被监管人员 对监管的反映良好有可操作性的监管 制度,能够实施监管检查过程关键点监管的制度及其适用有效 性,相应机构/人员配备和素质情况;调查 农民/农工对监管的有效性评价。2.组织管 理(0. 1)2.1组织结构(0.5)组织机构 与人员结构(0. 5)成立组织机
11、构,人员结构 合理;有独立办公室,有 专职人员,有明确分工有组织机构,人员结 构不全;有办公室, 后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结构按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 办法中的规定衡量。2. 1.2技术机构 与人员结构(0. 5)设立技术机构,人员结构 符合要求;有技术总责任 人,技术运行能力强有技术机构,人员结 构欠妥;机构有一定 技术驾驭能力人员结构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 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
12、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 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 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 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 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第四条 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 核”的原则开展。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 胜劣汰”的原则开展。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 目标考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
13、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 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 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示范工作。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 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 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 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 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 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
14、共就业服务,社 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 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 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 流转交易服务等。(六)小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特色小镇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田园综合体建设,农村三产融合等。(七)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业 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15、精准扶贫脱贫等。(A)其他领域。第三章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第八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一)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 主,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承担。(二)对试点工作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相 应的政策措施保障。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 还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 政府工作重点。(三)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一定的标准 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支撑。(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试点项目承担 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试点工作
16、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第九条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优选条件:(一)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二)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有一定基本公共服 务基础、公共服务管理能力较好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 业承担。(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基本经营制度 实施良好、效果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产权交易 流转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17、(六)小城镇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 质性进展、工作重点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七)农村可持续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已采取有效措施, 在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试点项目申报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同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附件2),实施方案应明确总 体目标、试点内容、试点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试点项目申报应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需求为导向,尊重农 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和城乡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试点项目申报应从美丽乡村建设
18、、农村公共服务、农 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 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中选择某一或若干领域开展。第十二条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试点项目的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委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对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 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批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建设期限为2-3年。第五章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第十四条 应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因地制宜构建科学合理、 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第十五条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
19、及本地区发展实际, 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 标准。第十六条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 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 标准要求,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第十七条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第十八条应积极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 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 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第十九条应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管理与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打造标准化的发展样板。第二十条 应及时总结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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