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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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XX市城市规划区、县级 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 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 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 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 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
2、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 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 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 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追缴违法所得及实物,并对违法单位及个人处以树木价值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林区野 外用火或携带火种上山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 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改
3、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烧毁森林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 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 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责任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绿化用地事件不 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二)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三)在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种苗供应、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四)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五)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5、: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 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 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零点六以上;(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百分之九十以 上;(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 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 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 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 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 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 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
6、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 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 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 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五至十米;(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村庄 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A)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 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 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 十。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根 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 先进行绿化设计。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 设。第三章绿化责任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 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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