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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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旱、风沙灾害,维护生态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 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地表层开挖、动土等可能引 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各类防治水土 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 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 举报。第四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实行水
2、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 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负责对水土 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规划、农委、国土、交通、环保、建设、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 式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在技术、资金、能源、税收等方面 按国家
3、规定实施扶持政策。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 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 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 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第九条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坚持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综合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的原则,并与水资源、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和
4、环境保护等有关规 划相协调。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 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自 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建、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写水土流失预 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等相关内容,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组织植树造 林,扩大林草覆盖面积,加强对取土、挖砂、采伐林木的管理, 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5、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三条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扒翻种植农作物,推广草皮护 坡护堤,鼓励在河道堤坡外开展植树造林;鼓励免耕、套种、秸 秆还田、管道灌溉;鼓励发展利用沼气、太阳能和风能。第十四条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 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田间工程与保护性 耕作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第十五条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村镇河道或者村 为单元,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被防护等措施,建立 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第十六条城市市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 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恢复和 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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