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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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城市集中 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 运营、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包括邢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源企业所生产 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一定区域内用户提供热能的供热活动。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市区集中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2、理委员会、蜀 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 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经信、环保、安监、质监、公安、园林、 水利、交通、城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集 中供热相关工作。第四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 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 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五条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 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规 划等部
3、门编制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扬州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 产规划相衔接。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是城市热力管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 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用户内部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以及供热企业提供的技术参数进行。第七条供热管道建设需要穿越单位或者居民小区时,承担供 热管网建设的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商,尽量减少对生产、 生活的影响。供热管道建设确需穿越
4、其他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关程序,制定并执行保护方案;供热 管道施工造成路面破坏、绿化损坏等第三方损失的,应当及时进 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资料报 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专业地下管线图。第九条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集中供热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应当选用符 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
5、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 要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中供热工程的设备、材料、 器具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 强制性标准,加强运行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 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 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 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 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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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 市区 集中供热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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