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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 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 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XX市政府市 政府关于印发xx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 神,同时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采用资金方 式进行生态补偿的活动。第三条 部门职责 财政、农力、农委、水利(水务 环保、国土局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提出生态补偿方案;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制 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市委农办负责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 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做
2、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市农委负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拆除围 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生态补偿范围的认 定;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生 态补偿方案;审核水稻种植、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拆 除围网养殖(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生态补偿面积 的森林和林木;5 .更新采伐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坡度 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或者坡度二十五度 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6 .未经批准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 效林分改造采伐或者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 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7 .改变林地用途、
3、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森林旅游、 休闲等经营活动;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四)在重要湿地保护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1 .擅自围垦、圈占、填埋湿地;2 .擅自挖塘、取土、烧荒;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息 繁衍场所;3 .非法猎捕、采集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 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4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非法征占用湿地;5 .非法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系;6 .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 污水;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五)在拆除围网养殖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1 .未建立水域的长效管理和水域生态保护机制;2 .设置网围、解网、网箱等定置渔具;3 .
4、未实施水域定期巡查,破坏水域的生产秩序。(六)在水源地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1 .未按计划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 .多次发生船只乱停乱放;3 .船民不服从闸门管理人员调度,多次出现河水倒 流现象;4 .不及时配合开展水草、蓝藻打捞工作;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 求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市委农办、市农委、水利(水务) 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告知 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 委农办、市农委、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 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执行时间本
5、细则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等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 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拆除围网养殖生态保 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市国土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有量的审核,配合市财政局 提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方案。市水利(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水源地生态补偿 范围认定;配合市财政局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审核 水源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 技术指导,监督水源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做好生态补偿 政策的宣传。第四条 补偿范围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生态补偿的基本农田是指经市国
6、土局认定 的基本农田。(二)实施生态补偿的水稻田指经市农委认定的实际 种植的水稻面积。(三)实施生态补偿的生态公益林指经市农委认定的 生态公益林。(四)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湿地指已列入XX市级重 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农委认定。(五)拆除围网养殖是指已拆除的由村级集体组织发 包的大水面围网养殖,面积由市农委认定。(六)实施生态补偿的水源地指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 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利(水务) 局和环保局认定。(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五条 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每亩补偿100元、水 稻田每亩补偿700元、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偿150元、重 要湿地每亩补偿150元、拆除围网养殖(
7、村级集体组织 发包的大水面)每亩补偿50元、水源地一级保护村每个 补偿100万元;二级保护村每个补偿60万元。第六条 资金承担 生态补偿资金按以下方式承担: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二)国家、省、xx市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生态补偿资金时,补偿对象 需提供以下材料:(-)xx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及附属材料;(二)xx市生态保护承诺书。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生态补偿资金由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 申报的基本农田、水稻田、重要湿地、拆除围网养殖(村 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水源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 偿资金的申报
8、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市 财政局联合市农委、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对 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和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汇总。第九条审核结果公示 市财政局将生态补偿资金 审核结果在XX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区镇财政分局在 补偿范围涉及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x村(居)民委 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将区镇及各村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明 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由财政部门组织有 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市财政局将确
9、定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XX市财 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资金拨付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 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镇财政分局。生态补偿资金中,水稻田、重要湿地、拆除围网养殖 (村级集体组织发包的大水面水源地的补偿资金应拨 付到村,区镇财政分局应当在生态补偿资金到帐后15日 内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滞留,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 民公布。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由区镇按规定安 排使用。第十一条 资金用途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 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得用于发 放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 资、津贴、
10、奖金及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出国(境x考察、 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获得基本农田生态 补偿的对象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切实加强对所申报基本农田的保护,要严格按照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禁违法 占用基本农田。2 .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得闲 置、荒芜基本农田,不得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3 .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 志O4 .应按照农林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合理施用化肥和农 药,防控基本农田污染,保障生态生产安全。5 .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
11、三条 水稻田保护责任 获得水稻田生态补偿 的对象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列为生态补偿的水稻田在申报期间不得改种其他 作物或改为其他农业用地。因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确实需 要改种其他作物,或改为其他农业用地的,须报市农业部 门认定。2 .做好所申报生态补偿水稻田的登记造册和日常管 理工作。3 .应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面源污染,保障生产安全、 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4 .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保护责任 获得生态公益林 生态补偿的对象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严格执行XX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加强生态公益 林的建设和保护。2
12、.签订生态公益林确认书,明确管护区域面积和界 限,设立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界桩。3 .组织本镇、村生态公益林管护(营造、抚育、保 护和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明确管护责任区, 落实对护林员责任制考核。4 .保证管护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破坏,逐步改 造抚育生态公益林,维护林业基础设施。5 .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 砍滥伐、滥捕乱猎和侵占林地防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 报和治理。第十五条 重要湿地保护责任 获得重要湿地生态 补偿的对象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严格执行XX市湿地保护条例和XX市阳澄湖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 .阳澄湖沿岸1公里、其他重要湿地沿岸0.5公里 的区
13、域内,签订湿地保护区域确认书,明确管护区域面积 和界限o3 .保护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湿地植被;加强沿 湖芦苇等水生植物的管理。4 .保护区域内湿地生态环境,不得人为减少自然湿 地面积。5 .除航道、重要引排河道等特殊用途以外的河流湿 地应采用生态护岸,不增加硬质驳岸。6 .做好湿地保洁工作,组织人员打捞漂浮废弃物。7 .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拆除围网养殖保护责任 获得拆除围网 养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大水面)生态补偿的对象 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加强水环境整治后水域的长效管理和水域生态保2 .禁止设置网围、籥网、网
14、箱等定置渔具;3 .加强水域巡查,维护水域的生产秩序。第十七条水源地保护责任获得水源地生态补偿 的对象应履行以下保护责任:1 .严格执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 .强化各类船只管理。一级保护区附近禁止停放任 何船只,作业船必须集中停放在指定停泊处,停泊处有专 人管理。3 .加强入湖河道管理。协助区、镇实施出入湖河道 清淤,配合做好沿湖闸门启闭管理工作。4 .配合开展水草、蓝藻打捞工作。5 .控制农业面源。加强养殖管理,提倡生态养殖, 鼓励生态种植。6 .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统计报告制度由区
15、镇财政分局建立生 态补偿资金统计报告制度,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生态 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XX市财政局。第十九条 整改要求 在生态补偿范围内发生下列 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基本农田发生下列行为:1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2 .减少基本农田数量、降低质量,闲置、荒芜基本 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3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4 .未按照农林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合理施用化肥和农 药,防控基本农田污染,保障生态生产安全。(二)在水稻田发生下列行为:1 .擅自将列入生态补偿申报期内的水稻田改种其他 作物;2 .擅自将列为生态补偿申报期内的水稻田改为其他 农业用地;3 .列入生态补偿的水稻田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相 符;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三)在生态公益林内发生下列行为:1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2 .从事砍柴、狩猎、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野外 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或者堆放固体废物活动;3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非法侵占林地;4 .采伐、采挖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饮 用水源地保护区或者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