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工作管理制度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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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工作管理制度(供参考)为给顾客或患者购买药品提供安全、有效、快捷的电子 处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 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 卫医发201825号)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药店,可根据企业实际另行制订 或在此制度上增加相关内容。一、互联网医院的有关规定(一)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 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 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
2、师开展互联网诊 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二)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 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 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互联网医院的资格审核(一)选择合法、合适的互联网医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二)互联网医院需经合法资格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 开展电子处方服务。(三)互联网医
3、院的审核,质量管理员应向互联网医院 代表索取加盖互联网医院单位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1、互联网医院基本情况介绍;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的,需提供第三方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5、互联网医院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印 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 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内容、期限等;6、互联网医院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的证明;7、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四)质量管理员索取齐全上述资料后,填写电子处方 服务互联网医院审批表,报质量负责人审核,
4、确认互联 网医院合法有效后,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与其签订责任明确 的合作协议,如果实体医疗机构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 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同时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责任明确的 合作协议。(五)质量负责人应对合作协议审核,合格协议应至少 明确以下内容:1、电子处方服务终端必须能够真实完整地保存诊疗服 务过程(在线问诊记录、录音或视频文件等)、开具的处方 及审核记录等,必须随时能查询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 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2、电子处方服务平台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规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保障顾 客或患者的信息安全。3、电子处方及诊疗服务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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