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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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 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支持市区建设以居家 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 系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的方向和目标,统筹考虑各地老年人口因素、财力状况、服务绩 效等情况,建立基本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不断增强专项资 金支持和引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的作用。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 要求,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民政局、 卫生健康委(简称卫健委、下同)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适用范 围和补助地区及金额,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 务、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养老 护理员岗位津贴和入职奖励、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及运营、 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生日慰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活动 和老年教育等老年人精神关爱活动、老年健康管理以及医养融合 工作的开展、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第三方监管和评估等。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
3、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共同管理。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编制测算分配方案、以 及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等,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确定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第七条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 考核奖励资金,其中基本补助资金占70%,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占 30% o基本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地60岁以上老年人 口数、失能老年人口数(或8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工作目标 任务、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 采用户籍人口数,以市公安局统计数据为准。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 明显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主
4、要依据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政 策指标完成情况、市定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养 老项目提供服务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资金监管情况等方面绩效 情况进行测算。第八条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 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 科学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范围,及时拨付下 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三章资金拨付第九条由各区承担工作并组织实施的项目:(一)年初,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省市任务要求和专项资 金预算批复,将本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配给各区, 同时分配市级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
5、拨付。(二)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编制具体资金使用和项 目实施计划,细化资金支出明细预算。(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 使用申请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 使用资金计划等,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等。(四)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审核项目方案,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送备案,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检查验收。(五)次年初,区级民政、卫健、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卫 健委、财政局报送自查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卫健委会同市财政 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结算资金。第十条由市民政局、卫健委承担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的项目:(一)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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