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委员会章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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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级教学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院、系教学工作方面的评议、审议机构。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规划;2、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中的重大政策与措施;3、指导全校的教学工作;4、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的制订,院级教学类奖项的评审和以上奖项的推荐;5、审定学院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及其它教学专项评估的具体办法;6、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或精品教材;7、学院与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 事项;8、审议
2、并决定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开展教学评议、咨询及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声誉, 服务于学院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由系教学委员会与院教学委员会二级组成。系教学委员会为系或相关学 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教学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第六条 系教学委员会由7-9人组成,成员包括: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本系有代表性的教授或副教授;校外或本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学者。系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系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3人,成员包括:教学副院长;院内
3、有代表性的教授或副教授;优秀青年教师代表;教学副主任代表。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第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相对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 应为奇数。第九条 系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 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教学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第十一条 院长有权提议校内知名学者担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 列条件:1、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教 学委员会
4、委员原则上应为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2、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3、有较高的教学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经院 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长担任。第十四条 系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根 据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 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系教学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报院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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