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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 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 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2x1 97号、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X)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翼苏 办202339号1关于加快推进xx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办发202x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XXXXX第二条本
2、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 担(申请)人员、项目评审咨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 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 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涵盖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包括:(-)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 组织、审核推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 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
3、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 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和评价。(二)立项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评审 咨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 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 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 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 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 信用情况,以及评审咨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验 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 评审咨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 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六)其他。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 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和评价。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第六条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 价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七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以及市科技 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第八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第九条守
5、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 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执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 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行为。第十条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 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 全过程中,存在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违 反项目合同、违反科研伦理、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 纪的行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 (申请)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 机构分别
6、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 入科技项目信用数据库。第十二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 入失信行为记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 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二)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 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三)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市 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四)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市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正(五)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 失误,但已勤勉尽责且未谋私利
7、,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为守信行为的,且如期完成 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 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采取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市科技计划项 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并追 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市科技计划 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
8、别严重的,取消 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二)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采取诫勉谈话、责令 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市科技 计划项目承担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或参与市科技 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 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三)评审咨询专家。采取诫勉谈话、一定范围或公 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 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 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
9、措施可合并使用。(四 球目主管部门。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限制相关类别市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名额、取消3年内申报相关类别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等处理措施。追究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市科技计划 项目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项目主管部门保持一 致。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对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市信用办相关 要求,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相关部门依 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五章信用管理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 包括项
10、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 目预算书、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第十七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 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 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主管 部门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 诺的责任。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对科研失信 行为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督等工作,项目主管 部门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 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相 关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如实说明问题,提
11、 供相关证据。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市科技局书面告知有关 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 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没有进行陈述 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作 出陈述或申辩的,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 有关程序书面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 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 决定。第二十一条实行信用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 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其他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 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期3年,原XX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承担(申请)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规则附件2项目承担(申请)人员信用记录与评价规则附件3评审咨询专家信用记录与评价规则附件4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记录与评价规则附件5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记录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