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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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号)、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25人左右,设主 任1人,副主任1-2人,任期2-3年。同时,各二级学院设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 处,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修)订、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无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决议 有效。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一)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四)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等级证书;(五)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学位授予最低要求(详见表格如
3、下):外语等级考试名称非特殊类专业(外语专业除 外)特殊类专业(专 转本、单招类、 艺术类,外语专 业除外)国际合作教 育项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90355390大学日语四级考试555055大学德语四级考试555055大学俄语四级考试555055大学法语四级考试555055雅思5. 55. 55. 5TOEFL757575歌德学院德语Bl、B2考试通过通过通过语能力考试Nl、N2考试通过通过通过(六)外语类专业(包括英语、日语、德语、朝鲜语等)学生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者;学位授予最低要求(详见表格如下):外语类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名称学位授予最 低要求英语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总分100
4、)60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总分100)50TOEFL95雅思6. 5英语(专转本)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总分100)50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总分100)50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日语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总分110)66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总分150)75语能力考试Nl、N2通过朝鲜语全国高校朝鲜语专业四级考试(总分100)60全国高校朝鲜语专业八级考试(总分100)50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中级三级以上德语全国高校德语专业四级考试(总分100)60全国高校德语专业八级考试(总分200)99. 5大学德语六级考试60歌德学院德语Bl、B2考试通过TESTDAF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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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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