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变化及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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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变化及影响文/鹿钦连(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民法典将对物业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民法 典物权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对比分析,解读该制度发生的新变化 及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影响。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新变化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章共有17个条文(第 271-287条),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章共有14 个条文(第70-83条)。民法典与物权法有9个条文完全相同 (个别条款表述差异予以忽略),同时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第 74条、83条各拆分成两个条文。民法典新增1个
2、条文,对物权 法作出较大调整的有2个条文,作出重大调整的有3个条文。具体 条文对比见表lo2新增及重大修改条文解读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第282条)本条文为民法典新增内容,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 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文在物业管理行业引起极大反响。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 内容之一。业主的共有权自然也包括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四项权能,因此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归属于业主符合民法基本理论。 但是,目前不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一般都 规定共有部分经营收入主要用来弥补物业管理
3、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 不足,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没有将共有收益直接交给全体业主。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了业主的利益,可以依法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二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扣除合理成本, 本人认为“合理成本”应该包括代为经营者的合理报酬;三是共有部分经营的决定权、收益权归属全体业主。民法典对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权的明确,可能会造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 机械理解,认为既然共有部分的收入归业主所有,就不应当继续补充 物业管理费或专项维修资金。在目前大多物业项目管理费不高,而且 难以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困境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和业主
4、沟 通,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方式,继续将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 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第277条)本条新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程序适用 做了指引。同时增加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 导和协助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的意见(中发(2017) 13号)中明确规定,“加强社区党组织、社 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地物 业管理法规在修订中也大多把居民委员会引入物业管理体系,在实践 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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