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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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普设施第三章科普活动第四章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 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倡 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2、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 务,扶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户、种植(养 殖)大户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涉农院校、农业、林业、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 技术协会等,应当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技教育培训,宣传普及 种植、养殖、加工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科技知识,提供技术咨 询、指导、推广等服务。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向农民推广 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有关部门、宁波舟 山港及相关企业应当结合港口技术、航海航运、智慧港口、 绿色港口、海洋地理、海上安全、运输安全等主题,开展科 普教育和宣传活动,
3、组织市民参观港口和相关交通运输设施, 普及港口和现代交通运输知识。港口博物馆、港口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传承港口文化,传 播海洋文明,宣传普及海上丝绸之路、大运河等地方文化知 识。第二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旅游景区设 立相关科普设施,通过实物展览、图片展示、多媒体终端讲 解、虚拟演示、专题讲座、体验参与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活 动,宣传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旅游安全等科普知识。鼓励和支持旅游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科普教育基地、 科普场馆开展科普旅游产品开发、线路设计,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的旅游功能,拓展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 的服务对象范围。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4、 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劳动者科技知识 培训的管理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 创业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的科普教 育。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 学习内容,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科技教育培训 工作,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 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信息网络 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第二十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 卫生、旅游等资源和农村文化
5、礼堂、社区文化中心、科普宣 传栏等设施,结合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等实际需求开展 科普活动,倡导形成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所在地拥有相关科普资源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所在 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第三十条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公 共文化单位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利用自身工作条件和宣传教育资源, 通过创作科普作品、撰写科普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咨 询、展览、演示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便利的形式,对科技创新 成果开展公益性宣传。第三十一
6、条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 防范气象灾害、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梯 使用安全、用电用气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员密集场 所疏散逃生等各类应急科普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 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公民应当学习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 互救能力。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新媒体公 众平台和其他适当场所统一发布各类科普活动信息,便于公 众查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科学技 术协会提供科普活动信息资源。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 的
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 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向 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以及其他 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四章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普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科普 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 出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科普组 织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承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活动项目;(三)从科普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四)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
8、权;(五)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科 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的人员,科普场馆、中小学校、 青少年宫等设立的科技辅导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社区(村)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普 活动项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 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科普工作者获得的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参 加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获得的奖励、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受 委托科普活动项目等,可以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9、管部门 应当保护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 普组织、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应当加强科技辅 导员队伍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科学 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三十七条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 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专 业培训,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对外开展科普交流与合作,学习 和借鉴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提升科普工作水平。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 志愿服务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科普志愿服务。科学技术协会和
10、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志愿服 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 制,规范和促进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科普志愿服务组织 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 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发挥专业 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 者、科技人员和科普志愿者建立科普专家讲师团,以社区 (村)、企业、学校、机关为服务点,开展贴近公众需求的 科普报告、讲座、咨询等各种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动。科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权益保障等,依照 志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
1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 共利益的活动,恶意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 知识传播和推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耨法的有关规定处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2、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相关 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贪污、挪用科 普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科普经费的情形;(三)侵害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科普志愿服务者的 合法权益;(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义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 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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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 普及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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