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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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推动新时代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扬州历史文脉,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 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 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 的机构以及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 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第
2、五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 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以及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 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以及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根据全 市地方志工作要求,开展本区域地方志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 会应当保证地方志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经费。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承担下列职责:(一)
3、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审议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等;(三)审议地方志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四)审议方志馆、方志陈列室建设方案;(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地方志编纂委员 会主任。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 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拟定, 经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具体履 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地方志工作;(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三)拟定地方志
4、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五)开展地方志书质量评议、审查和验收;(六)搜集、保存和管理地方志文献资料,组织整理、出版 旧志和其他地情文献;(七)推动方志馆、方志陈列室建设,做好地方志资源的信 息化工作;(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条地方志编纂应当广泛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 道德的专家、学者建立市地方志工作专家库。参加地方志编纂的专家、学者可从市地方志工作专家库中选 取。市地方志工作专家库人员的遴选、使用、管理和报酬支付等 制度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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