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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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 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 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 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 料。第四条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2、“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开发企 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活 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 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 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主管 部门奖励、表彰
3、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 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 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正常有效期为1年。在有 效期届满前,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适当 延长有效期限。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等,有效期 可以延长1年;省政府或国家级主管部门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 等,有效期可以延长2年。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较重不良信用信息、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分别为1年、2
4、年、3年。在有效期 届满前,根据开发企业的整改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最多 可延长至整改结束后3年。第八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从确认之日起计算,有 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信用等级评定和惩戒的依据,也不再公开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的,除记入开发企业自 身信用记录外,还将记入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 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主体的正式
5、通知、通报、 通告、公告或确定事实为依据。第十二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时, 应当事先告知信用主体。如信用主体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已被记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 可直接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主体的书面异 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审核结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在其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
6、,该失信 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 行为;(三)信用主体应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 承诺不再失信。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用于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存储。开发企业应及时在 平台中准确地申报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应及时在平台中准确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 报等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 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进行核定。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企业信用基本分的基 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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