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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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促进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根据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的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不包括跨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桥梁(市政化改造的公路桥梁除外)。 本细则所称桥下空间范围,是指城市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
2、,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即自桥下地面或路面至桥梁上部结构的底部空间,不包括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空间等。本细则所称桥下空间的利用不含土地立体出让的情形。第四条 为确保桥下空间利用期间的桥梁结构设施安全可靠、利用管理规范合理,各单位应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一)安全至上。拟利用桥梁应处于良好状态,申请前近一年内桥梁定期检测结果须为一、二级或A、B类,桥下空间应与周边道路接驳通顺,不应诱使人群久留桥下空间,避免发生人员过多聚集的现象。(二)公益优先。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管养等公益事业的需求。(三)合理利用。桥下空间利用需
3、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按区域需求、空间规模合理划定利用情形及分布,同时结合周边人文环境、生态环境,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四)规范使用。桥下空间利用的申请、审核、批准、协议签订需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各单位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享有特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综合管理部门。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交通设施处)负责桥下空间利用的统筹、监督和管理。初步审核管理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申请,报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与使用单位签订利用协议;复核各区上报的桥下空间利用申请;制定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检查全市桥下空间日常使用情况;编制全市桥下空间的使
4、用台账,建立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系统。市交通运输局各辖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辖区交通局)负责本区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初步管理桥梁的审核桥下空间利用申请,报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与使用单位签订利用协议;日常负责检查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安全工作情况;编制辖区内桥下空间的使用台账。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住房建设、水务、生态环境、消防、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审核、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桥下空间利用方应遵守桥下空间利用协议规定,规范有序利用桥下空间,配合做好桥梁日常管理工作,利用期间承担桥下空间环保、消防、安全、维稳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如有)负责审核桥下空间利
5、用申请和出具意见,并对桥下空间的利用过程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第三章 桥下空间利用要求第八条 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利用情形,应符合以下总体要求:(一)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规划下进行桥下空间的申请和利用。(二)各利用情形应符合其行业规范、标准和要求。(三)桥梁结构(包括上部结构底部、盖梁梁底、桥墩)与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之间须留有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大于1米。(四)预留必要的桥梁检修和消防通道,布设相应的消防给水管线或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五)涉及车辆通行的项目,应做好桥梁墩柱和梁体的保护措施,设置限高限速牌,对利用空间内的墩柱进行防撞加固,确保加固安全可靠。(六)如需设置基础,基础类型只可采用独
6、立基础或条形基础。(七)各利用情形外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与桥梁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八)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除了符合上述总体要求外,对于以下利用情形,还需符合相应的专项要求。(一)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及附属设施。仅允许用作小型场站使用,其实际利用面积需考虑与空间面积相匹配。(二)垃圾转运点、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点及公共厕所应避开环境敏感点,按行业标准建设,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绿化景观带,生态长廊,绿道,服务驿站,雕塑小品等艺术空间。1.适宜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周边的桥下空间设置。在机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桥下空间不宜设置。2.
7、应重点考虑艺术空间的可达性与安全性,不得妨碍城市交通与周边居民出行,并与城市慢行系统相衔接。不得设置休闲设施,避免行人长时间逗留。(四)通过安全评估的汽车充电桩。仅与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车、蓄车场地,共享小汽车的停放场地和“宜停车”场地等情形配套建设。第四章 桥下空间申请第十条 桥下空间利用申请主体。分企业和政府部门两类。(一)企业征得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请桥下空间用于5G机房、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及共享小汽车等)停放、供配电设施设备及汽车充电桩设置。(二)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利用情形均由政府部门申请。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申请利用的桥下空间,可自行使用,也可通过招标
8、的方式提供给已承接辖区内市政服务工作的企业(包括交通公用设施养护企业、城市管理服务企业)使用;企业申请利用的桥下空间,只允许申请单位自行使用。第十二条 桥下空间利用申请方式。分竞争性申请和自主申请两类。(一)竞争性申请:涉及商业运营的利用情形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包含5G机房、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及共享小汽车等)停放场地、汽车充电桩。(二)自主申请:除上述竞争性情形外,其余均适用于自主申请情形。第十三条 桥下空间利用申请资料如下,均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一)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申请表(附件1)。(二)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应承诺承担桥下空间利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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