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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二)特征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它区别于居间人、传达人、见证人等。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制度的作用(一)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委托代理)。民事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将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授予他人,从而弥补自身能力或精力的不足。(二)为私法自治之补充(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为了未成年人和
2、精神病人的利益,法律特别设定法定代理制度。(三)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对于减少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三、代理的分类(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是建立在“区别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把代理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强调只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代理的法律效果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2、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国家的代理是建立在“等同论”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把代理视为“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强调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实际利益关系。3、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代理。(1)民法通则确认的代理模式。(2)合
3、同法确认的代理模式。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
4、第三人的抗辩。(二)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五)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的产生。(2)委托代理的种类。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其一,被代理人的介入权:是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并不知晓代理关系的存在为要件。但若第三人知道就不会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其二,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代
5、理人有义务对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张合同权利。选择权一经行使就不得变更。(五)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法定代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亲权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是指有权机关指定的代理。如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或为被继承人设立遗产管理人。(六)本代理与复代理1、复代理的概念。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被选定的他人即为复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即为复代理。2、复代理具有特点。(1)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及解除权。(2)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6、。(3)复代理人并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六)本代理与复代理3、复代理的产生。民法通则第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的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后经被代理人追认。(3)紧急情况下复代理的产生。第二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及性质。(一)概念。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
7、。(二)性质。关于代理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1、否认说。2、权利说。3、能力(资格)说。4、权力说。权力说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当今之有力说。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二)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三)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委托代理(意定代理)1、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关系。2、委托受权的形式。3、授权不明确的法律责任。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的义务。2、亲自代理的义务。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包括:自己代理的禁止、双方代理的禁止、恶意代理的禁止。四、代理权的消灭(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二)法定代理和
8、指定代理的消灭(三)代理权消灭的效果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包括三种情形:、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二)特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并无代理权。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本人之追认。追认为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明示的追认和默示的追认。(二)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本人追认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人不承担所订立的合同的责任,但若造成被代理人利益损害时,被代理人仍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本人不追认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效果,所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对本人发
9、生效力。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包括: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证书,而从证书上并不能确定其无代理权。包括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签订合同的介绍信、盖有单位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三)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及类型。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期。(四)表见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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