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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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9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 第十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023/1/9第一节 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第三节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理第四节 交通事故认定实例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法和认定原则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处理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
2、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就是说,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处理重点是,通过调解或者诉
3、讼来赔偿受害人,合理分配事故损失。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厘清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主观过错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责任。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大小。一、
4、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要根据配套法规规定的客观标准由人民法院进行标准化的量化。就像日本对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那样,当事人的分摊责任比例可以0 100,而不再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这种粗略划分方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是考虑到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减轻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压力。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责任,就和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一样,仅具
5、有证据的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判断不符合实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裁。一、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证驾驶车辆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6、行为。但是,尽管当事人无证驾驶车辆,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损害,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高速公路除外),而应当认定后车承担本起事故损坏的全部责任。二、事故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着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上
7、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二、事故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客观上的过错,另一种是主观上的过错。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规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行为和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后,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存在两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
8、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二、事故认定标准当事人过错的程度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需要克服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赋予不同超速相应的“过错系数”。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但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
9、依据的原则也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基础。二、事故认定标准当事人过错的程度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
10、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
11、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处罚。现行的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法规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交通事故调解时,交通事故责任还具有确定当事人赔偿份额的作用。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责任认定中,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12、是指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其主要有独立、竞合和参与因果关系三种形式。1)独立因果关系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竞合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多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13、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竞合和相互竞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竞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交通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交通事故,则为相互竞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竞合的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3)参与因果关系参与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
14、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他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之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1)通
15、行权与先行权的确定(1)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1)通行权与先行权的确定(2)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
16、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
17、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
18、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19、。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场合,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
20、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查、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因担心负有责任而逃逸的,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
21、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与民事责任无涉。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罕见。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行为的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
22、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
23、(1)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24、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
25、事罪,必须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构成。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是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基础。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例如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等,均属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人、损坏的财物、损坏的车辆等。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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