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中的反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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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一、原产地与规避行为的认定二、反规避的实施程序三、美国与欧盟反规避条款的差异比较 序言 20 世纪 70 年代以前,反倾销法律中并没有反规避问题的条款,反倾销税的征收都是针对来自出口国的倾销产品及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随着各国反倾销措施的不断强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并不甘心失去已经开拓的市场,便采取各种手段试图避免进口国发起的反倾销,对上述这种行为征收反规避税的做法称为反规避(Avoidantidumping)显然,它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目前对反倾销法令的规避已被主要反倾销国家渲染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反规避措施随之纷纷出台,美国和欧盟是这方面立法与实践的先行者,并曾力图将有关规则纳入
2、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守则,但最终由于缔约各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一致的反规避条文,但可以预见到,反规避措施必将纳入未来的WTO反倾销法律框架之中。一、原产地与规避行为的认定 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专指对进口商品采取差别待遇和差别征税而由出口地商会或官方检验机构所认定的货物制造产地,由于反倾销针对的客体十分明确倾销的产品一定是来自本国以外的厂商,所以,当规避行为发生,把本应属于倾销产品的零部件运至进口国内组装销售时,上述本国以外的厂商的要求就很难成立,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必须对原产地问题进行讨论。例如欧盟规定:“一项产品,如果其生产涉及到两个或更多国家 应视其来源于其最后实质性的,在经济上证明是合理的
3、加工或生产所履行的国家,而且加工或生产是专为此目的而装备的设施中所完成,并且在制造中生产出了一项新的产品或者代表制造的一个重要阶段。”显然,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角度出发 一项产品完全有可能在几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制造,最后在某一国内组装。鉴于此,目前各国对于原产地的解释,更多地趋向于接近美国最高法院在1908 年一个案例中所确定的“实质改变”原则 即一项产品如果在一个以上的国家进行了生产、加工、制造、那么该产品在哪个国家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是哪个国家的产品,这个国家即为该产品的原产地。至于实务中对于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则往往根据:1、改变产品的名称;2、改变产品的形式与外观;3、改变产品的性质
4、;4、改变产品的使用目的;5、产品有重大的增值等进行,并且着重考虑产品的本质是否改变和有重大的增值的现象,这样,就可以很方便地对规避行为进行界定。二、反规避的实施程序 根据欧盟、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反规避的程序一般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环节:(一)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被指控企业开展反规避调查 (二)有关当局进行调查 (三)计算并确认零部件的价值 (四)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五)承诺协议(一)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被指控企业开展反规避调查 这里的申请人,就是反倾销程序中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受害人,但是申诉人提出申诉,一定是在前述的反倾销已经宣布并实施反倾销税以后才可进行。申诉人在申诉
5、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被指控对象的规避行为,以供有关当局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和开展反规避调查。(二)有关当局进行调查 由于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反规避的调查当局仍由反倾销的主管部门负责,如果一国对反倾销调查分成倾销是否存在和倾销的损害及其幅度两大部分并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裁定,那么大多数国家往往由负责裁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部门开展规避调查。调查的项目一般应包括:1、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进口量是否出现置换,即产品本身的进口量减少,而零部件的进口量却大幅度增加;2、零部件的原产地;3、零部件的价格及其公平性;4、反倾销案中出口商的贸易做法有所改变;5、零部件组装生产企
6、业的经营情况;6、组装产品的业务是否大量增加;7、反倾销实施后商品在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广告和陈列等方面的变化等。(三)计算并确认零部件的价值 这里包括确定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的价值同其他来源的零配件或原材料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据以确定是否同样征收反倾销税。关于零部件本身的价值,一般采取报关价格,并且主要以 CIF价格为主。关于零部件的进口来源的价值比例关系,各国目前都以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或原材料价值大于来自其他国家的零部件或原材料价值作为反规避的前提,但在具体实施上则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欧盟主张“60%”规则,即凡在欧盟内组装或生产的相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
7、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价值,必须超过在欧盟内组装或生产的相似产业所使用的所有零配件或原材料价值的 60%。美国则主要考虑审查在美国组装销售的制成品的价值与进口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大”还是“小”若属于“小”即应纳入规避而征收反倾销税,反之 若是“大”则不予纳入。至于“大”或“小”的具体数额,法律上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百分比,而是完全由商务部裁量。(四)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一旦调查认定规避行为存在,就可以对其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税率的水平与前已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相同,宣布征税的公告亦按此前的反倾销公告办法办理。(五)承诺协议 反规避也可以因规避企业的承诺而中止,如果原来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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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 中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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