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三版)课件-10-20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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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实务与操作(第三版)(第三版)版权所有2第十章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第十章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欺诈例外本章主要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国本章主要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际公约和相关国家关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的相关规定和应用。则的欺诈例外的相关规定和应用。3第一节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第一节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例外信用证业务既是商务行为,又是法律行信用证业务既是商务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应遵守信用证为。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应遵守信用证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但由于信用证和国和相关
2、国际惯例的规定。但由于信用证和国际惯例不可能规范所有有关信用证的问题,际惯例不可能规范所有有关信用证的问题,如信用证欺诈例外等。因此,信用证的当事如信用证欺诈例外等。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还必须借人和关系人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还必须借助有关的法律规定,妥善解决与信用证业务助有关的法律规定,妥善解决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问题。相关的问题。4独立抽象性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IndependencePrinciple)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它旨在保)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它旨在保护受益人并避免银行被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护受益人并避免银行被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当受益人提示了符合信用证
3、的有关单据即应当受益人提示了符合信用证的有关单据即应获得承付或议付,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不得获得承付或议付,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不得援引基础买卖关系对此提出抗辩。但若绝对援引基础买卖关系对此提出抗辩。但若绝对贯彻独立抽象性原则有时则会违背公平性原贯彻独立抽象性原则有时则会违背公平性原则。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判则。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允许以受益人的欺诈为理由,拒付受益人,例允许以受益人的欺诈为理由,拒付受益人,从而突破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限制,即从而突破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限制,即将基础交易的欺诈行为作为独立抽象性原则将基础交易的欺诈行为作为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的例
4、外。5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五篇对)第五篇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国际间除了联合国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国际间除了联合国公约外,国际商会公约外,国际商会UCP并未对此加以具体规并未对此加以具体规范,它要求由各国国内法自行解决。其他国范,它要求由各国国内法自行解决。其他国家通常依照判例解决这一问题。探讨美国及家通常依照判例解决这一问题。探讨美国及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规范,有助于在国际贸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规范,有助于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正确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易和国际结算中正确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6一、独立抽象性原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信用证是
5、一种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具有单据买卖、文义性和独立抽象性的交易具有单据买卖、文义性和独立抽象性的特征,这在信用证统一惯例(特征,这在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及美)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五篇中均有明)第五篇中均有明确规定,并在英美国家的许多判例中得到肯确规定,并在英美国家的许多判例中得到肯定。定。7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的开立虽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依据基础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但然是依据基础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则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则成信用证一旦开
6、立则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则成为另一个完全独立的合同,不再受基础合同为另一个完全独立的合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约束。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是独立的,银行不)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是独立的,银行不得援引单据和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抗辩拒绝承得援引单据和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抗辩拒绝承付或议付;(付或议付;(2)信用证的各当事人或关系)信用证的各当事人或关系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作补充解释,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作补充解释,也不得援引基础合同的抗辩解除银行的承付也不得援引基础合同的抗辩解除银行的承付或议付责任和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或者强制或议付责任
7、和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或者强制银行承付或议付和申请人补偿;(银行承付或议付和申请人补偿;(3)只要)只要8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相符,则银行的承付或议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相符,则银行的承付或议付责任和申请人的补偿责任就确定下来。付责任和申请人的补偿责任就确定下来。信用证交易的上述表现彼此之间相互联系,信用证交易的上述表现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充分发挥信用证交易专业分工的效率和功能。充分发挥信用证交易专业分工的效率和功能。但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的最核心原则,但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的最核心原则,对银行而言,它确立了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对银行而言,它确立了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单据的绝对责任,即使涉及基础合同的违约单
8、据的绝对责任,即使涉及基础合同的违约也无法免除银行的责任。也无法免除银行的责任。9信用证欺诈问题无法从信用证制度本身信用证欺诈问题无法从信用证制度本身去解决,因为欺诈的根源正是信用证制度的去解决,因为欺诈的根源正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即独立抽象性。若为解决欺诈问题而核心,即独立抽象性。若为解决欺诈问题而否定独立抽象性就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否定独立抽象性就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国际商会国际商会UCP和国际备用证惯例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均不涉及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均不涉及有关信用证欺诈问题,只能任由各国国内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能任由各国国内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的规定加以解决
9、。但这种情况却被第五编的规定加以解决。但这种情况却被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统一公约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统一公约打破,该公约在第打破,该公约在第19条对此予以规范,而非条对此予以规范,而非留由各国法律解决。留由各国法律解决。10二、信用证欺诈例外二、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若能证明受益人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若能证明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基础合同的实质性欺诈,则的行为构成了对基础合同的实质性欺诈,则开证行可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同时,申请开证行可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禁止银行向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禁止银行向受益付款。这种以欺诈为理由,阻止
10、开证行受益付款。这种以欺诈为理由,阻止开证行付款的规定和做法,实际上完全打破了信用付款的规定和做法,实际上完全打破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换言之,在信用证交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换言之,在信用证交易中不再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中不再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易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典型的抗辩,也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在信用种典型的抗辩,也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一种例外。证交易中的一种例外。11第二节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信用第二节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信用
11、证欺诈例外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由来于著名的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由来于著名的Szetjn判例,该判例创立了法院以欺诈为理由禁止判例,该判例创立了法院以欺诈为理由禁止开证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先例。在开证银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先例。在Szetjn诉诉HenrySchroderBankingCorporation(1941)一案中,纽约的原告)一案中,纽约的原告(进口商)(进口商)Szetjn向出口商印度的向出口商印度的TranseatradingCo.购买猪鬃,并约定由被告银行购买猪鬃,并约定由被告银行HenrySchroder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给印度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给
12、印度的出口商(受益人)。的出口商(受益人)。12受益人将单据备妥后,由开证银行的往来银受益人将单据备妥后,由开证银行的往来银行(行(CharteredBankofIndia,AustraliaandChina)代收,该银行即向开证行提示)代收,该银行即向开证行提示单据。尽管发票和提单上均载明货物为猪鬃单据。尽管发票和提单上均载明货物为猪鬃(Bristle),但原告发现受益人所装运的并),但原告发现受益人所装运的并不是猪鬃,而是牛毛和其他毫无价值的物品。不是猪鬃,而是牛毛和其他毫无价值的物品。于是原告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诉请法院宣布信于是原告以受益人欺诈为由诉请法院宣布信用证无效,并发布止付令阻止银
13、行向受益人用证无效,并发布止付令阻止银行向受益人付款。而受益人则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付款。而受益人则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只要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性,只要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原告以基础合同的抗辩并不足就必须付款,原告以基础合同的抗辩并不足以禁止银行依信用证付款。以禁止银行依信用证付款。13而法院也承认并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而法院也承认并坚持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但同时也认为本案受益人故意不交付合同约但同时也认为本案受益人故意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构成了欺诈,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定的货物构成了欺诈,因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止付请求,换言之,上述情况构成了信用的
14、止付请求,换言之,上述情况构成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美国于美国于196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年制定统一商法典(UCC)时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时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予以法典化,例外予以法典化,1995年美国又将这一制度年美国又将这一制度予以修订,并将信用证欺诈与救济规定于予以修订,并将信用证欺诈与救济规定于UCC第五篇第五篇109条(欺诈与伪造)。条(欺诈与伪造)。14一、欺诈范围扩大一、欺诈范围扩大修订前的修订前的UCC对于欺诈的界定并不明确,对于欺诈的界定并不明确,以致各界对于欺诈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美以致各界对于欺诈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美国
15、法院的判例中也曾出现了各种宽严程度不国法院的判例中也曾出现了各种宽严程度不一的欺诈标准,如一的欺诈标准,如“显著性欺诈显著性欺诈”、“企图企图性欺诈性欺诈”、“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或或“推定性欺诈推定性欺诈”等各种标准。等各种标准。修订后的修订后的UCC虽然仍未明确欺诈的定义,虽然仍未明确欺诈的定义,但却将过去的欺诈范围扩大,即包括单据是但却将过去的欺诈范围扩大,即包括单据是仿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或兑付该项单据仿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的,或兑付该项单据将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将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或申请人进行实质欺诈提供便利。提供便利。15这样,只要事实上卖方(受益人)在履行买这样,
16、只要事实上卖方(受益人)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已存在欺诈,则他依据与该合同有卖合同时已存在欺诈,则他依据与该合同有关的信用证所提示的单据也同样构成欺诈。关的信用证所提示的单据也同样构成欺诈。因此,在适用欺诈例外抗辩时,法院或申请因此,在适用欺诈例外抗辩时,法院或申请人无须再区分买卖合同欺诈与单据欺诈,只人无须再区分买卖合同欺诈与单据欺诈,只要有其中之一的欺诈即可对受益人止付。要有其中之一的欺诈即可对受益人止付。16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UCC第五篇第第五篇第109条规定,欺诈必须是实条规定,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但并未进一步订立其具体标准。质性的,但并未进一步订立其具体标准。UC
17、C官方评论对实质性欺诈作过如下解释:官方评论对实质性欺诈作过如下解释:“对单据的购买者而言,单据的欺诈是实质对单据的购买者而言,单据的欺诈是实质性的,或对基础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欺诈行性的,或对基础合同的当事人而言,欺诈行为的影响是深远的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又举例说明,若,同时又举例说明,若合同要求卖方交付合同要求卖方交付1000桶沙拉油,提示的桶沙拉油,提示的单据载明交付单据载明交付1000桶,而实际上卖方仅交付桶,而实际上卖方仅交付998桶,则尽管卖方的行为可能是欺诈的,桶,则尽管卖方的行为可能是欺诈的,仍不视为实质性欺诈;反之,若卖方只交付仍不视为实质性欺诈;反之,若卖方只交付5桶,则
18、构成实质性欺诈。桶,则构成实质性欺诈。17由于由于UCC没有赋予实质性欺诈可量化或便没有赋予实质性欺诈可量化或便于量化的标准,因此,美国法院在实际判例于量化的标准,因此,美国法院在实际判例中,对中,对“实质性欺诈实质性欺诈”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判决。例如,有的法院认为,欺诈的性质必判决。例如,有的法院认为,欺诈的性质必须严重到侵害交易的目的,并且受益人的行须严重到侵害交易的目的,并且受益人的行为缺乏请求银行付款的事实基础;而有的法为缺乏请求银行付款的事实基础;而有的法院主张必须是相当严重、显著,并足以破坏院主张必须是相当严重、显著,并足以破坏合同效力的欺诈才构成实质欺诈;还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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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 国际 结算 实务 操作 第三 课件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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