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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管理6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专题:专题: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6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模块概要】本章主要学习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相关理论,要求学生能够区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并且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处理。6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6.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程序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工
2、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定及鉴定验收【知识目标】了解质量问题的成因;掌握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了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和分类;理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和程序;掌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够区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能够对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够运用常规方法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主要参考资料】【主要参考资料】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3、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质量不合格不合格。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2.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在100万元以下的称为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直接经济直接经济损失损失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0万元万元以下的以下的事故事故称为工程质量事故。一、工程质量不合格一、工程质量不合格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常见问题的成因、常见问题的成因(1)违背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2)违反法规行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非法分包;转包、挂靠;(3)地质勘察失真(4)设计差错(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7)自然环境因素(8)使用不当例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构件;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等也会引起质量问题。二、工
5、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2、成因分析方法、成因分析方法(1)基本步骤1)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2)收集调查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3)找出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4)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5)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试验予以论证确认。(2)分析要领:逻辑推理法1)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2)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
6、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不同原因,逐步揭示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3)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真正原因。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二、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单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
7、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2、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4)原因分析与判断。(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
8、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3、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4、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5、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生的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
9、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6、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质量问题处理报告质量问题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2)调查与核查情
10、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3)原因分析结果。(4)处理的依据。(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6.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1、复杂性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2、严重性工程项目一旦
11、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6.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3、可变性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
12、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4、多发性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6.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
13、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6.2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14、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5、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及分包合同等。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主要是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如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16、)。4.相关的建设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和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规,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等。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1、事故报告(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
17、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二、工程质量事故
18、处理的程序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1、事故报告(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初步原因;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2、事故调查(1)住房和
19、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6.3工程质量事故处
20、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2、事故调查(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6.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3、事故处理(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
21、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
22、程序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本节所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1、处理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23、的确定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2、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例如,某些混凝土表面出现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该部位经修补处理后,不会影响其使用及外观。(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对混凝土结构常用加固的方法主要有:增大截面加
24、固法、外包角钢加固法、粘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等。(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例如,某公路桥梁工程预应力按规定张拉系数为1.3,而实际仅为0.8,属严重的质量缺陷,也无法修补,只能返工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2、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
25、限制使用的决定。(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6.4工程质
26、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下面给出一些可采取的选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决策方法。1、实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以外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对试验验证结果的分析、论证,再研究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2、定期观测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对此,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是否可以留待责任期解决或采取修改合同,延长责任期的办法。3、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
27、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法,对于监理工程师正确选择重大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十分有益。4、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
28、予以最终确认。1、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2、必要的鉴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
29、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6.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3、验收结论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5)对耐久性的结论。(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