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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昕:英国民事诉讼概论 精神健康复审法庭(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 农业土地审裁处(Agriculture Land Tribunal)等。(二)苏格兰的法院结构苏格兰虽属英国的一局部,但为独立的法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独立的 司法权。自1999年7月始,苏格兰议会有权就民事及刑事司法制度制订规那么。 苏格兰法院服务署(SCS)系苏格兰法院管理机构,负责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迅 速、效率、经济地运作,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司法。苏格兰法院服务署共有工作 人员800多人,每年就民事事务收取的费用达1300万英镑以上,收缴罚款超过 1000万英镑。苏格兰最高法院包括:高等
2、民事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 高等刑事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和法院总会计师(the Accountant of Courtas Office) 高等民事法院和高等刑事法院的院长(The Principal Clerk of Session and Justiciary)在爱丁堡的议会大厦办公,负 责上述法院的管理。1 .高等民事法院,系苏格兰最高民事审判机构,由大法官(the Lord President)负责,审理各种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高等民事法院分为初审部 (the Outer House of Court of Ses
3、sions)和复审部(the Inner House of Court of Sessions),前者系高级一审法院,后者为第一级上诉法院。2 .高等刑事法院,负责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院长称为首 席大法官(Lord Justice-General) o高等刑事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皆有陪审团 参与审理,陪审团由15人组成,投票确定裁决。尽管该法院设在爱丁堡,但可 依便利原那么在苏格兰各地进行审判。3 .法院总会计师,主要职责为,依法院指定,为不能亲自监护财产的未成 年人或精神病人监管财产和提供咨询。4 .地方法院(the Sheriff Court),系苏格兰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初
4、 级一审法院。苏格兰的司法区域分为六个郡(Sheriffdoms),每个郡设郡主审法 官一名(Sheriff Principal),除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外,还负责法院的管理。六 个郡内共设立了 59个地方法院,多数案件由称为地方执法官(Sheriff)的法官 审理。地方法院的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1)民事案件,包括金额不超过1500英镑的有关离婚、未成年人、财产争 议、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等普通民事案件;金额在750-1500英镑之间的追收租 金、交付货物、催债的简易案件;主债务不超过750英镑、涉及未成年人争 议、适用非正式程序的小额案件。上述案件通常无需律师参与。此外,地方法 院办理的民事事务
5、还包括收养、公司清算、俱乐部和博彩业许可证申请、简易 离婚申请、致命事故调查、破产案件等。(2)刑事案件。(3)代表事务(Commissary),主要负责死者个人遗产的处理。三、英国的法官 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开展起来的,普通法的历史就是法官审判史。英国 的判例法特征决定了英国的法官长期以来在法律变革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大 批杰出的法律家皆为法官,如早期的格兰威尔、布雷克顿、利特尔顿、福特斯 库、杰曼、柯克、培根、塞尔登、海尔、曼斯菲尔德、布莱克斯通、边沁、奥 斯丁、梅因、波洛克和梅特兰等。二十世纪末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上诉法院民 事审判庭首席法官伍尔夫勋爵的推动作用不可忽略。英国几乎所有法官皆
6、从律师15中选拔而来。法官资格由法律明确规定, 如1999年法院和法律职业法规定,大法官须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或出庭律 师10年以上经历;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高等法院工作经历或至少2年巡回 法官经历;巡回法官须在巡回法院或郡法院有10年书记官经历或至少3年以上 司法任职经历。一般而言,高级法官从上诉法院法官里选拔;大法官从高等法 院法官中选拔;高等法院法官那么是声名显赫的出庭律师和巡回法官中选拔;巡 回法官从书记官或律师中选拔。英国法院和法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富于弹性,法官可依合理调配。比 如,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特委法官、助理特委法官皆为皇家法院的法 官,而高等法院法官亦在高等法院审理民
7、事案件,巡回法官亦在郡法院审理非 重大民事案件,司法大臣亦可指定巡回法官不定期到高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特委法官(recorders)和助理特委法官主要在皇家法院审案,但亦可审理民事案 件。上诉法院一般由二至三名法官审理案件,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通常由首席 大法官或一名大法官另加二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审判庭,而民事案件,一般由 大法官独任审理。皇家法院的大多数事务,由巡回法官、特委法官和助理特委 法官处理。郡法院的多数事务由巡回法官、区法官和助理区法官办理。上文对 法官有过介绍,在此仅补充阐述。(一)司法大臣(Lord Chancellor)司法大臣16是除皇室外英国最古老的机构,至少有一千年的历
8、史,实际 上由先前的御前大臣演变而来,权力仅次于坎特伯雷大主教(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现代社会的司法大臣拥有多项重大职能:一是英国最高司法长官,故也有 人译作大法官,身兼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主席,英格兰和威 尔士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即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法院院长,司法大臣 的任期并不确定,依首相和全国大选来确定;二是担任英国内阁成员,属资深 内阁大臣,承当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事务的主要职责;三是兼任英国上议院发 言人,还担任国王和内阁大臣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在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同时拥有权力显然违背了三权分立原那么,但 司法大臣努力的目标正在于
9、保持三权分立。在政党政治主导型的民主立法选举 之宪政框架下,司法独立的保持与司法大臣的流变系系相关。作为最高司法长 官,他就法院开支向议会解释;因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因而远离上议院和政 党政治;司法大臣的职位通常不能随意继任到下一任内阁。近年来,大法官的 权力和责任在不断扩张,掌管的资金、特别是法律援助基金增加,其作用和权 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不断提高,因此,人们觉得司法大臣更应对中选议 院(下议院)直接负责,故最近司法大臣在下议院获得了次席大臣(议院秘书长) 席位;司法大臣办公厅还拥有对国内事务选举委员会的管辖权,并对议员的工 作有更广泛的监察权。司法大臣办公厅17是在1885年随着终身
10、大臣职位确立后而设立的,但直 至1971年法院法实施后,于1972年才拥有目前的职责。司法大臣办公 厅,旨在促进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裁判的公正和效率,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法 院系统和各种审裁处;任命法官、治安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或就法官的任命 提出建议;管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促进英国民事法律的改革和修订。苏格 兰和北爱尔兰有相当于司法大臣的首席司法官员。司法大臣办公厅约有12000 名国内雇员,其中1万名以上在各地的法院服务署(the Court Service)工作。 自1995年4月法院服务署成为司法大臣办公厅的独立行政机构。司法大臣办公 厅通过法院服务署直接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法院,为
11、法院配备工作人 员、办公大楼及设施。治安法院由各地方具体管理,由地方政府开支,但其中 80%来自司法大臣办公厅设立的特别基金,现有104个治安法院委员会 (Magistrates5 Courts Committees) o自1992年4月,司法大臣承当治安法院 的管理事务。遗嘱检验法庭Coroners Courts)由内务大臣主管。司法大臣办 公厅首席官员是常任秘书长,亦为最高法院官员。(二)各分庭负责人(Divisional Heads)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各分庭负责人包括四人:英格兰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司法官员,负责高等法院后座
12、法 庭和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首席法官(The Master of the Rolls),负责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工作;家事法庭主席,负责高等法院家 事法庭的工作;副大法官,负责高等法院衡平法庭的事务,审理争议金额巨 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英国最资深的大法官,如上议院和上诉法 院的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等皆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高等法院和上诉 法院的法官享受很高的薪金待遇。如1996年,首席大法官年薪约为12.7万英 镑,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席约为1L7万英镑,上诉法院大法官约为11. 3万英 镑,高等法院法官约为10万英镑。(三)大法官(Lords Justice
13、s)除首席大法官和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首席法官之外,上诉法院的其他法官 皆为大法官。至2001年1月1日止,在职的大法官共35名。(四)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s)至2001年1月1日止,在职的高等法院法官共103名,其中衡平法庭17 名,后座法庭69名,家事法庭17名。司法大臣可特别指定法官从事家事审判 工作。(五)聆案官在1837年前,英国三个高级的普通法法院皆由法官亲自主持审前程序,处 理审前申请。1837年,英国议会废除了大量行政性和准司法职位,而创设了聆 案官制度,由聆案官负责审前程序。18 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法令,实现了 聆案官的职位从法官助理角色转型为一
14、种独立、专门的司法官员。19聆案官自创设以来,职权不断扩张:除申请禁令方面存在较大限制外,可 处理审前程序中的所有重要的程序事项;不仅可处理审前程序,其职权亦延伸 至判决后程序。目前,聆案官业已成为英国审前程序和判决后程序中最重要的 司法权行使主体。法院规那么可授权聆案官处理各种事项,法官亦可授权或当事 人可达成合意,由聆案官审理案件、对损害赔偿进行评估、核定利息、直到和 法官一样审理案件(但无权判处藐视法庭),不仅有权给予临时性救济,还可作 出终局性裁决。民事诉讼规那么第2. 4条规定,法官、聆案官、区法官可履 行法院的任何职能,除法规、规那么或诉讼指引另有规定之外。20但应强调的 是,聆案
15、官不构成审理法院的一局部,不能和法官一并坐堂审案及与法官讨论 案件,不能在开庭审理时中听审证据以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这一点正是英国 聆案官制度与一些大陆法国家“预审法官”、“调查法官(investigating judge)”根本性区别之处,因为“调查法官”有权和法官一样主持程序,作出 终局性裁决,构成审理法院的组成局部。英国的聆案官制度贯彻于整个法院体系,当然亦有少数例外。后座法庭聆 案官可谓聆案官的原型,在高等法院其他分庭那么对应有衡平法庭聆案官、家事 法庭司法常务官,在伦敦以外有海事司法常务官、区司法常务官。在郡法院, 审前申请除局部临时性禁令外,由司法常务官审理。不过在商事法院和巡回法
16、 官作为官方仲裁人审理的诉讼中,审前申请由法官亲自审理,这些申请一般而 言对抗色彩稍淡。(六)巡回法官和区法官(Circuit and District Judges)1873年司法法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七个巡回区,1971年重新划分 为六个巡回区,包括:中部及牛津巡回区(总部设于伯明翰)、东北巡回区(里 兹)、北部巡回区(曼彻斯特)、东南巡回区(伦敦)、威尔士及切斯特区(加的 夫)、西部巡回区(布里斯托尔)。各巡回区分别设一名巡回法官主管(Circuit Administrator),管理法院服务署的工作。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指定二名高等法院法官作为巡回区的
17、主审法官(Presiding Judge),在英格兰和 威尔士高级主审法官(Senior Presiding Judge)的指导下,负责各巡回区的司 法事务。图表二:各巡回区的法官分类数量(至2001年1月1日止)巡回地区巡回法官特委法官区法官中部和牛津巡回区81 179 67东北巡回区68 143 58北部巡回区79 176 62威尔士和切斯特巡回区253 601 154西部巡回区37 76 32东南巡回区57 106 45总计 574 1335 418(七)治安法院的区法官和治安法官至2001年1月1日止,治安法院共有93名区法官在职,区法官由女王根 据司法大臣提议任命,它们与非专业地方法
18、官即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 一并坐堂问案,或独任审理案件。审判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如作为青少 年法院(Youth Court, 1992年10月前被称为Juvenile Court)或家事法院 (Family Proceedings Court)审理案件时,审判庭至少须包括一名女性和一名 男性。治安法官由司法大臣根据有关委员会的建议,代表国家直接任命,但在大 曼彻斯特(Greater Manchester) 默西赛德郡和兰开夏郡,由曼彻斯特大法官 (the Chancellor to the Duchy of Lancaster)任命。治安法院的绝大多数事 务是治
19、安法官办理的,皇家法院98%的刑事案件亦是如此。治安法官没有报 酬,仅就履行职责时的差旅费、生活费和经济损失予以补贴。至2001年4月1 日止,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治安法官28, 735名,其中51%为男性。图表三:1991-2000英国各类法官对照图(略)1所谓星座法院(1487T641),又称星宫法院,系英国国王掌握的专 门审理政治案件的刑事专门法庭及历史是受理刑事诉讼的衡平法法院,是英国 法制史中以暴虐专横著称的法院,因法院建筑物上画有星状标志而得名。法官 主要由枢密院议员充任,国王直接控制,权力极大,适用纠问式诉讼程序。都 铎王朝时期(1485-1603),星座法院打击了封建割据势力,促
20、进了国家统一。但 随着新兴资产阶级与英国君主制政府矛盾的加剧,星座法院成为镇压反封建斗 争和迫害进步势力之工具,并因此声名狼籍。2参见美格伦顿等:比拟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3年版,第95-96页。3按照通行的观点,英国法律史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的,参见德茨威格 特等:比拟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5页。4比方,1932年英国法院审理Bottom英y v Pannister一案,援引1409 年和1425年的判例,以确定谁应对煤气燃烧器的泄漏承当法律责任。因此,英 国有人提出,“英国法是操之于死人手中”,“是死人对活人的统治”。5日佐藤功:比拟政治
21、制度,刘庆村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 版,第109页。6英WIvor 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等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6页。7熊毅军:英国宪政的传统与开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1年4月。8类似的法谚还有“审判先于真实”、“审判先于证据”等。9英梅因(H. Maine):早期法律习惯(Early Law Custom), 1889 年版,第339页。10英RJ 沃克:英国法渊源,夏勇译,西南政法学院,1984 年,第22页。11由噪:英国普通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成因,载于林榕年主编外 国法制史论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看到,第115页。12关于英国遵循先例原那么的
22、演变,参见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那么的 开展,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一卷第1辑。13上院系非民选机构,议员为世袭贵族或一代贵族(即因本人的社会成 就而被授予上院议员爵士资格)。上院的权力已逐步受到一系列议案限制,其 中最重要的是1911年通过的一部法案。现在,即使议案未获上院通过,只要它 在连续两次经下院通过,就可呈送御准。如财政议案在国会接受审议的时间达 一个月的,可直接呈交给君主。14所谓王座法院,其实并非一级法院,而是指坐落在伦敦斯特兰德的法 院大楼,系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办公和审判场所。该大楼耗 费巨资,由乔治斯特利特设计,1882年竣工,女王维多利亚剪彩。法院大
23、楼 庄严古朴,厅堂宏大,肃穆庄严,近乎教堂气氛,大厅两旁是通向85个审判厅 的通道,通道两侧及审判厅周围的回廊,挂满了大法官的图像和文字。15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两种,也 有人将solicitor译作沙律师、诉状律师或初级律师,指取得律师执照、负责 诉讼具体业务如承办提供法律咨询、准备诉讼文件等工作的律师。出庭律师也 有人译作巴律师、辩护律师或高级律师。在英国要成为一名出庭律师,最快的 速度需5年,即3年法律专业本科,2年出庭律师行的见习生活,然后通过法 律教育协会的考试后即可开业。法律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协会的会员资格,即 取得事务律师资格
24、。从传统而言,在英国高等法院,出庭辩护和代理由出庭律 师(barrister or counsel)担任,但出庭律师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接 见当事人,当事人只能通过事务律师来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事务律师在郡 法院、治安法院有出庭陈述权,以及从事为当事人撰写诉状、解答疑同等非诉 讼法律事务,在高等法院不能担任当事人的出庭诉讼代理人。不过目前已有所 松动。律师服务的专业化是目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特别是伦敦的主要律师事务 所,通常都把提供专业性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服务结合起来。有些事务所甚至 吸收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这是废除 对跨专业从业的限制后出现的新现象
25、。通过近年来的一些改革,其它一些专业 机构也可提供法律服务。房地产经纪人、银行和建筑协会现在都可为其客户提 供产权转让服务。16 See :/ led. gov. uk/lc-confr. htm,亦见于明编译:英国 的法官制度,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1期,第54-55页。17 See :/ led. gov. uk/lcd-defr. htm.18 Superior Courts (Officers) Act 1837.19 Judges, Chambers (Despatch of Business) Act 1867.20关于聆案官和法官的管辖权划分,参见本书“管辖” 一章的论述。法
26、特权;御前会议在王室法院独立后,以剩余司法权加上国王的“良心”和特 权设立了衡平法院、星座法院(Star Chamber or camera stellata) 1等。此 外,王室法院本身的管辖权亦有交错,三种王室法院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诉 讼程序。理财法院受理税务纠纷;普通诉讼法院解决不涉及皇家直接利益的臣 民之间的纠纷;王座法院主要解决直接涉及国王利益的诉讼。后来,王座法院 通过对不法侵犯令状和违约令状的广泛解释和精心拟制,把解决纠纷的范围扩 大到大多数侵权行为和契约领域,而逐渐蚕食了普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后来 三种法院管辖范围的划分很快取消,理财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也可受理王座法 院管辖的
27、所有纠纷。除了上述法院外,其他纠纷由郡法院、郡分区法院、领主 法院、教会法院以及解决某类特殊案件的法院,如商事法院等审理。2 1831 年衡平法院开始改组,并与其他法院划清管辖权。1873、1875年司法法, 合并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设立了英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促进了英国法院结构的合理化,废除了诉讼的形式主义,并授 予法院制订民事诉讼规那么的广泛权力。经过十九世纪的司法改革,英国现代民 事诉讼构架基本形成。近千年来3,英国法的历史延续性以及对古老传统的坚守,在世界法律发 展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从民事诉讼制度来看,记载中央法庭日常工作的
28、诉讼 案卷自1194年起逐年保存至今,完整无缺,以至于难以区分民事诉讼制度的渐 进演变以及各种新观点的产生和开展。经历了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工业 革命以及各种社会变革洗礼之后的英国法,仍然比其它国家的法律延续了更多 的传统法律制度、原那么、概念、技术、分类等。法官审理案件时,竟然遵循五 百多年前的先例。4正如日本学者佐藤功所言:“在英国,政府是由中世纪封建制度自然而然 地开展起来的,在那里,经常在同一基地上建筑起新的建筑物” 5英国学者詹 宁斯也指出,“行使现代国家条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是根据需求随时设立的。 为了满足紧急需要,这些机构被调整以行使更为广泛、有时是不同的职能。随 着时间的不断
29、推移,政治和经济形势不时地要求变革。因此对权力进行不断创 造、变革和改变分配的过程一直在延续。有如一幢房屋,不断地增扩、修缮和 局部地重建,使它在世代相传中不断更新,却从未被夷为平地,在新的地基上 去重建。” 6英国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直接渊源于普通法的神秘主义传统,”在形 而上学的渊源方面又与洛克、贝克莱、休谟等人一脉相承的经验哲学有关。在 社会哲学上与弗格森、斯密等人的无意识后果、看不见的手有关。在 政治哲学上与柏克的强调传统习惯纽带,反对“思辩政治”的保守主义有 关。” 7它们对英国民事诉讼的演变和开展构成一个“庞大而幽暗的”思想背 景并决定着其命运与道路。英国民事诉讼对古老传统的延续
30、性可以通过“程序先于权利” 8这个著名 的古老法谚来概括。首先,程序先于权利意味着英国普通法是“在程序的缝隙 中渗透出来的” 9,在皇室法院进行诉讼的起点是令状,最初普通法的内容就 是由令状和程式化的诉讼程序构成的。在十九世纪英国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 就是在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下解决各种纠纷程序的堆积。第二,“普通法权利纯 赖于实施它诉讼程序而存在” 10,原告一旦选择令状错误,“其错误并不因 纠正而清除,也不能为其抉择而辩护。” H第三,普通法诉讼程规复杂,严 格,布满形式主义的陷井,对当事人的称呼、争议点的选择、抗辩的选择等诉 讼程序稍有错误必然导致权利丧失。(二)英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英国
31、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判例法和成文法,另外欧盟法亦成为 涉及欧盟事务的法律依据。1 .判例法是英国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民事程序规那么皆渐进地渊 源于法院判例,遵循先例原那么(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可谓英国法的 核心和基础。12法院可适用渊源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般法律原那么,这些原 那么是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累积的古老规那么。法官亦可援用先例原那么,在 判例中寻找法律根据。法院可以比拟容易地确立新原那么,或赋予旧原那么以新含 义,使之能适用于具体个案。2 .成文法。英国最高立法机构为国会,由上院13和下院组成。制定法(即 国会法案)是最重要
32、的立法,其它成文法还包括法定文件、规章等。立法程序大 致分为二类:(1)政府提案。议会法案成为法律前,称为议案,大多数议案由内 阁提交国会审议。议案在下院通过需经如下程序:一读;二读;委员会讨论阶 段;报告阶段;三读。随后在上院亦需经同样述程序。上院可对议案提出修 正,如经修正,议案又需重新送回下院再次审议。议案经国会两院通过,呈送 女王陛下御准。(2)私人提案。通常先在上院经一读和二读,通过后便提交给一 个由五位上院议员组成的选择委员会审阅。随后就进入报告阶段,并三读。再 送到下院,经上述同样程序后,呈送御准。御准是一个自动程序,女王依惯例 一般不会拒绝批准已经国会两院通过的议案。最近一次君
33、主否决议案事件发生 在1707年,安妮女王拒绝批准一份“国民军议案”。有关民事诉讼的制订法,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中已越来越重要。最主 要的制订法当然是1999年4月26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规那么,该规那么由以 民事诉讼规那么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文件所构成,主要包括:司法大臣致 词、民事诉讼规那么、诉讼指引、术语解释、附表、诉前 议定书、诉讼格式和索引。自1998年10月签署民事诉讼规那么草 案至2001年8月23日止,共经历23次修订,包括57章。其他有关民事诉讼的成文法还包括:1981年最高法院法;1984年郡 法院法;1999年接近司法法;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1998 年人权法;199
34、6年名誉权法;1980年诉讼时效法;1982年民事 管辖和判决法;1968、1972、1995年民事证据法;1988年(苏格兰)民 事证据法;1977年民事侵权(阻碍财物)法;1974年消费信用法; 1977年租赁法;1988年住房法;有关法院规那么等。3 .欧盟法。英国于1972年加入欧盟,在涉及欧盟的案件中,英国法院须适 用欧盟法。议会至上原那么,受到了欧盟法的挑战。在女王诉交通大臣(1991) 一 案中,1988年海商法(the Merchant Shipping Act 1988)允许负责交通事 务的国务大臣就在英国水域捕鱼的有关事项制定条例,该法规定,商船要取得 捕鱼许可证,须有75
35、%以上所有权属英国。菲克多特姆公司的大多数船只在西 班牙注册,故无资格取得许可证。该公司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1988年法 案有悖于欧盟法律。欧洲法院裁决,1988年海商法有关条款“无效”。在 马歇尔诉南安普敦和西南汉普郡地区卫生局一案中,原告主张,一项旨在保障 男女就业平等的欧盟指令未能得到恰当贯彻执行,英国立法限制了歧视性解雇 的赔偿数额,也排除了利息给付。欧洲法院裁决,英国国内立法无效。欧盟主要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以及欧 洲法院。欧洲理事会由各国政府元首和外交部长组成,通常每年举行三次会 议。欧洲理事会是欧共体的核心局部,旨在为欧共体确立总的政治路线。部长
36、 会议由每个成员国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代表通常是各国外长。部长会议是欧 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主席职位由各国代表轮流担任,每届任期六个 月。部长会议有一个附属机构常设代表委员会,负责向部长会议提供咨询,特 别是针对欧洲委员会的立法建议。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有常任职员 14, 000余人。由20名委员组成,小国有一名代表,大国有两名代表。委员由 各成员国通过协议任命。每一位委员都各有分工,专门负责欧盟的某项工作, 如农业委员、交通委员等。欧洲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的角色是向部长会议提出 立法草案;但部长会议只有在全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欧洲委员会提出的立 法草案。欧洲议会由各成员国选派
37、的代表组成,但只有“议会”之名,只有顾 问权,而无立法权。部长会议就欧洲委员会的立法草案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英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的公约,如关于民事商案件中诉讼或非 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卢加诺公约等。二、英国的法院结构英国法院结构比拟复杂,本章主要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结构,北爱 尔兰有些类似,参见本书最后一章的有关论述。苏格兰实行欧洲大陆的法律传 统,法院结构明显不同。三大法域的法院结构虽不尽相同,但一般而言,特点 皆在于依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标的(the subject-matter of cases)确定管辖 权,而并不是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渊源确定管辖权。而在19
38、世纪英国司法改革 前,后一标准构成法院结构的基础,当然至今的影响仍依稀可见。(一)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英国法院结构并非完全垂直的金字塔式结构,依诉讼性质的不同(是民事诉 讼还是刑事诉讼),也要选择不同的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的法院构架主要 依据1971年法院法(the Courts Act 1971),并自1972年1月1日施行。 司法大臣主管最高法院和郡法院,最高法院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议院、上 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法院组成。1995年4月3日起,法院服务署(Court Service)作为司法大臣的执行机构,具体履行法院管理之职责。除如下日期 外,最高法院各部门每天均开放办公:(a)星
39、期六或星期天;(b)耶稣受难日(即 复活节前星期五)以及复活节的后日;(c)圣诞节,以及如该日为星期五或星期 六的,那么12月28日;(d)1971年银行和金融交易法规定的英格兰和威尔 士的银行假期;(e)司法大臣指定,经征询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首 席法官、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主席以及副大法官(即各分庭负责人the Heads of Division)意见,确定的其他日期。法院开放办公的时间为上午10.00至下午 4. 30,或者司法大臣随时指定的其他办公时间。后座法庭的一名大法官(称为 “常规聆案官the Practice Master n ),每天皆到中央办公室办公,旨在对 法院审判业务的进行监管,并在需要解决诉讼业务和程序问题时作出指令。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结构参见图表一。图表一: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结构欧共体法院(依1957年罗马条约第177条上诉)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 审理来自英联邦国家的上诉 来自苏格兰、北爱尔兰的上诉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受理来自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上诉审理来自后座法院的上诉高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