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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 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 见、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街道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在行 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 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 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 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
2、自然资源使用权 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合作开发合同;(五)拆迁改造合同;(六)政府投融资合同;(七)政府借款合同;(A)其他行政机关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 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公平、诚信的原那么,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第六条 各办(中心、队、所)应当根据本方法及工作 实际,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第七条 各办(中心、队、所)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员, 负责本科
3、室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 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履约能力;(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 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 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街道承当合法性 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提交街道党工 委集体讨论研究。(
4、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街道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 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具体 审批权限如下:1、原那么上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授权条线分管领导审 批签订。2、标的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签订。3、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 方可正式签订。第九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第十条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按照区有关规定和 审批流程操作。合同文本应包括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权利义务、履行 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5、主要条款,文字表述要 准确无误。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 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 企业;(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 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
6、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 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 订立。第十五条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根据街道合法性 审查工作实施方法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反应书面审 查意见。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 提供论证意见。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科室应当 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各办(中心、队、所)应当严 格按照约定老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 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各办(中心、队、所)应当按照本方法
7、 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办(中心、队、所) 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 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 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十九条 各办(中心、队、所)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 稿、生效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 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 健全合同档案
8、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 规范化管理。第二十条 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前10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备案:(一)备案报告;(二)备案说明;(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重大合同的认定,根据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第二十一条 备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内容;(二)合同签订过程(包括合法性审查、招投标、集体 讨论、负责人签署等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 重大合同进行登记。发现重大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应
9、当在3 个工作日内向报备科室提出,建议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各办(中心、队、所)应当于每季度末将 本科室生效合同目录清单报送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各办(中心、队、所)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 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党政 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街道相关领导。第二十四条 各办(中心、队、所)合同的签订、审核、 备案、清理、报告以及科室内部合同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纳 入街道年度考核范围。第二十五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应定期对合同会签 单以及合同资料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合同, 要求整改到位。对违反合同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 规进行调查处置。各办(中心、队、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 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社区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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