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城区建委燃气办行政职权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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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城区建委燃气办行政职权目录顺城区燃气管理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24对未经液化 石油气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液化石 油气经营者变更、 分立或合并行为 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2、款“液化 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 并的,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 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 元至30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25对不合格或 超期使用的钢瓶 充气,或用液化石 油槽车直接对钢 瓶充气或钢瓶之 间互充液化石油 气的行为进行处 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
3、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液化石油气 经营者不得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 钢瓶充气。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 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 化石油气。”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 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 元至30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26对不按规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
4、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纸质文书向社会长期公燃气办填写充装液化石 油气登记卡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经 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 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 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液化石油气 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 印制,由液化
5、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 气的使用者发放。液化石油气经营 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 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 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 名。”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公开开27对负责管理 的钢瓶没有进行 登记,建立档案的 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
6、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经 营者对其负责管理的钢瓶进行登 记,建立档案。”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28对未经液化 石油气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公安部 门审批设立的瓶 装供应站的行为 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
7、、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经 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 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29对未按规定 及时进行残液回 收和按钢瓶公称 重量充装液化石 油气的行为进行 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9、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经 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 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液化石油气。”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30对未按有关 规定充装液化石 油气的行为进行 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
10、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液化石油气 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充装液化石油 气,并进行复秤、检漏,禁止超装 或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31对未经液化 石油气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合格后 用气的居民的行 为进行处
11、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居民生活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用 气。”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12、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 3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32对未经行政 主管部门、劳动部 门组织培训1,持证 上岗的从业人员 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
13、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 行业特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 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 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填表人:李永财33对擅自拆修 瓶阀,改换检验标 记或瓶体漆色的 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 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 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 责
14、具体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液 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 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 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2、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 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 或瓶体漆色;(二)不准用明火加 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三)不准 率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 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纸质文书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燃气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区建委燃气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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