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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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桥区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 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 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 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 定(2021年)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桥梁建 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桥梁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
2、二章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第四条 施工建设前,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征求 海事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建设涉及临时工程的,应 按规定办理海事相关手续。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 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 保障措施。第六条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 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在施 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 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一)按照批准的作业内容、水域范围和安全作业条件 进行作业;(二)配备相应的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
3、实专业力量, 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三)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 护工作;(四)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 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 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五)加强对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 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六)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第七条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 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 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正确显示信号;(二)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 联系,及时通报船舶动态信息;(三)遵守有关航行、停泊、作业
4、管理规定和相关限 制性规定。第八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 求,落实桥梁防撞设施、安全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 上交通安全设施,桥梁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 发展需求。第九条桥梁建设竣工验收后,桥梁建设单位或管理单 位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通航安全技术参数,经备 案通过后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航行通告。(一)桥梁名称、位置;(二)通航桥孔、通航净空尺度;(三)设计通航水位;(四)设计代表船型;(五)通航桥孔梁底标高、设计最低弧垂高度、安全富 余高度;(六)防撞设施及防撞能力;(七)导助航标志及设施;(A)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第十条桥梁投入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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