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首都开展为统领推动城市更新,加强四个中心”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优化城市 空间和功能布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 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开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 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 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以推动老旧
2、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 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 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 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开展 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四)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必要的便利。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城市更新实施第一节实施要求第三十条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 的,可以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
3、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 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 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以获得房屋 经营权。推进直管公房经营预期收益等应收账款质押,鼓励金融机构向 获得区政府批准授权的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 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 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商务文化服务等行业。区属直管公房完成退租、腾退后,可以由实施主体与区人民政府授 权的代持机构根据出资、添
4、附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共同享 有权益。第三十一条 实施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 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 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本钱费用。改建工程应当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局部城 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 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和 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第三十二条 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应当开展住宅楼房抗震 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健全
5、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费 调整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业主共 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可以通过改建、扩建用于补充小区便民服务设施 等。实施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经由相关业主表决同意。 受益业主应当参与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维费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各方 认可的利益平衡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 过制定工作指引等方式加强指导。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中包含售后公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进行专项 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售后公房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续筹专 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三条 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街区
6、功能定位的前提 下,鼓励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城市功能短 板。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 厂房内部空间进行加层改造。第三十四条 实施低效产业园区更新的,应当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 级,重点开展新产业、新业态,聚集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完善产 业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园区分级分类认定标准,将产业类型、投 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园区更新和产业 引入的前置条件。区人民政府组织与物业权利人及实施主体签订履约监 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三十五条 实施老旧低效楼宇更新的,应当优化业态结构、完善建 筑安全和使用
7、功能、提升空间品质、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新场景、挖掘 新消费潜力、提升城市活力,提高智能化水平、满足现代商务办公需 求。对于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或者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老旧低效楼宇,物业权利人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物 业权利人没有能力更新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建筑物、退回土 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等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 安排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也可以用于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 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完善道路网络,补 足交通设施短板,强化轨道交通一体化建设和场站复合利用,建设和完 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构建连
8、续、通畅、安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 促进绿色交通设施改造,提升智慧交通建设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完善市政供给体系,提升可持续支撑能力,建立市政专业整合工作推进 机制,统筹道路施工和地下管线建设,应当同步办理立项、规划和施工 许可。城市更新工程涉及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 市政设施的,应当随同工程一并研究。实施老旧、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存量资源改造 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 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实施老旧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应当加强首都安全保障,多措并 举提高城市韧性,切实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叠加能力,确保首
9、都持续安 全稳定。第三十七条 实施老旧公共空间更新改造的,以绿色空间、滨水空 间、慢行系统、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为对象,提升精细化治理水 平,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实施居住类、产业类城市更新工程时, 可以依法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同步纳入相关实施方案,同步组织 实施。公共空间类更新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经授权的企业担任实施主体。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等方式 运营公共空间。相关专业部门、公共服务企业予以专项支持。第三十八条本市统筹推进区域综合性更新。推动街区更新,整合街区各类空间资源,统筹推进居住类、产业 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更新改造,补短板、强弱项,促
10、进生活空间改 善提升、生产空间提质增效,加强街区生态修复。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存量建筑一体化更新,推进场站用地综合 利用,实现轨道交通与城市更新有机融合,带动周边存量资源提质增 效,促进场站与周边商业、办公、居住等功能融合,补充公共服务设 施。推动重大工程及周边地区更新,在重大工程建设时,应当梳理周边 地区功能及配套设施短板,提出更新改造范围和内容,推动周边地区老 旧楼宇与传统商圈、老旧厂房与低效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促进公共空间 与公共设施品质提升。第二节实施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工程库,实行城市更新项 目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工程实施 主体向
11、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库。具体方法由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工程,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第四十条 工程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实施主体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 作。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 的意见。实施主体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 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市政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本钱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 式、产权办理等内容。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 案的指导。
12、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的实施方案,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跨行政区域项 目、涉密工程等重大工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查通过的,由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在城市更新信 息系统上对工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对实施方案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城市更新规划和导那么相关要求;(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相关要求;(三)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等工作情况;(四)更新需求征询及物业权利人对实施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五)建筑规模、主体结构、
13、使用用途调整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六)工程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七)更新改造空间利用及运营、产权办理、消防专业技术评价情 况。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更新工程,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将相同、相近类型工程或者同一实施单元内的工程统一招标、 统一设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可以在工程纳入城市 更新计划后,或者在工程主体、招标内容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明确的前提 下,在编制实施方案阶段先期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第四十三条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申请办理投资、 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并联办理;符 合本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要求的,按照相关
14、简易程序办理。市住 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科学合理 的并联办理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四十四条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的 绿地率可以按照区域统筹核算,人防工程、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日照 时间、机动车停车数量等无法到达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 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那么,制定 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受 条件制约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建成时的 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
15、进行设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 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第四十六条 利用更新改造空间按照实施方案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予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原有建筑物进行多种功能使用,不变更不动产登记的,不影响 实施主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经营许可手续。第五章城市更新保障第四十七条 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 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 属设施和室外开敞性公共空间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各区建筑 管控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16、、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 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 区统筹。第四十八条 本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市规划自 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那么,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负面 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 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 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 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 途。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合正面清单
17、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符合正 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主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 合确定地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 游、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 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 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第四十九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采取有
18、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协议方 式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可以由政府依法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依法采取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本市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以内,承 租人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 用地租赁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 入股的具体方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
19、新工程符合更新规划 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的,在五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 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可以根据更新改造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暂不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时,经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 业开展方向,已经实现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照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允许用地主体提前申请按照新 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五年期限的起始日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计算。第五十一条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 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城市 更新 条例 草案 二次 审议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