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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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裁判思路(2022)执业经验045号前情提要:案例以公司名义在销售助动车期间,要求购货单位除 支付4,000辆助动车价款外,还支付返利款704万元,未告 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销售和获利情况,将该款予以上交处 理,个人未占有、使用。原判认定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 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认定徐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当,最终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无罪;原 审被告人徐某某无罪。案例未经许可,自称资深证券分析师、私募操盘手, 并以“牛股师”的名称,在网站上发布以评股、荐股为主要 内容的文章,向众多证券投资人分
2、析、预测或者建议等有偿 咨询服务活动,从而收取股票投资指导费共计人民币351万 余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元。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景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坤祚,上海景现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 某某、王某乙、谢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的证言,上 海银华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 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罗敏的记账笔记本、聊天记录, 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和相关照片以及出具的搜查笔录、 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罗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
3、门批准非法 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 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敏到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 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 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罗敏对指控的非法经营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 查获的两本笔记本中的台账流水确系本人亲笔所记载的这 几年全部收入,不仅包括违法收取的股票投资指导费,还包 括2009年至2013年案发前的网上装修设计等费用计人民币 225万元、网上广告与刘瑛等人代购等费用计人民币225万 yG o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敏笔记账本 上记录的台账全部是被告人罗敏收取
4、的股票投资指导费,公 诉机关依据审计鉴定报告来确定被告人罗敏的违法经营数 额有误,应以侦查部门已经查实的数额来认定其违法经营数 额,且被告人罗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 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16日间, 被告人罗敏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自称资深 证券分析师、私募操盘手,并以“牛股师”的名称,在网易 等众多财经网站上发布以评股、荐股为主要内容的文章,吸 引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关注,并通过QQ聊天软件及手机飞信, 向众多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 有偿咨询服务活动,从而收
5、取李甲、曹某某、熊某某等众多 证券投资人的股票投资指导费共计人民币351万余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敏在本区新桥镇的住处被 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敏在重审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 人李甲、曹某某、陈甲、谢某甲、刘某甲、熊某某、韦某、 范某某、靳某某、刘某乙、陈乙、胡某、何某某、刘某丙、 张某某、戴某某、宋某某、王某甲、高某、李某乙、尹某某、 李某丙、凌某某、王某乙、谢乙、潘某某、殷某、舒某等人 的证言以及证人刘瑛的情况说明,上海银华同大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被 告人罗敏的记账笔记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 细和相关照片以及出具的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 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罗敏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系根据 审计鉴定报告的1965笔计801万余元的银行卡账户收款记 录与被告人罗敏笔记本对应台账收款记录在收款时间、单笔 收款金额上的相互印证,并结合相关28名证人的报案记录 等证据而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审计鉴定报告的1965笔计 801万余元的银行卡账户收款记录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 中被告人罗敏供述的450万元的其他收入,根据罪刑法定,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在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中予以扣 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敏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 收取股票投资指导费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提供有偿咨
7、询服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 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敏到案后能够 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故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 见,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敏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一、被告人罗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 年10月15日止。罚金
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三、扣缴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回到题目,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法院怎么判?作者结合 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非法经营罪一般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 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 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 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
9、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 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 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10、(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近似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广告罪】【侵犯著 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公安部2001. 03. 20 公经(2001) 253 号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 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 04. 017 .认定非法经营罪应注意
11、哪些问题答: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 名。从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构成本罪的行 为,除了具有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的特征外,还应当注意经营 对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不是国家 有关机关或部门规定应当专营专卖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 宜作为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对于私下买卖内容上既不淫秽、 又不反动的碟片或光盘的行为,不能仅仅因为无证经营数量 较大、非法获利较多,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这类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达到严重程度,且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 应以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非法经营行为, 在考虑认定本罪时,一般应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所
12、明确 规定的刑事罚则为依据。不能把非法经营罪当作新的”“口袋 罪”扩张适用。8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答: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可分以下几 种情况判处:一是能够查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的,判处个人 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金(不能少于一千元);二是单位非法 经营亏损,个人确实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个人的犯罪情节 及缴纳能力,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 定,酌情判处不少于一千元的罚金;三是违法所得名义上归 单位占有,实际被个人以各种名目任意挥霍,或者有迹象表 明个人从中获
13、利的,可以考虑以名义上归单位的违法所得为 基数判处罚金。总之,应当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严重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一定要依法判处财产刑,决不能让犯 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二是在经济上制裁犯罪时,也应 当注意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不能把本应由单位承担的刑罚, 转嫁或者同时判给个人承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 08. 09公经2002928号非法代理销售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机票属于非法经 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14、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08. 23法释200226号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 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 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4. 08法发201
15、1155号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 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 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 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 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06. 18 法发2012) 12 号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 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 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 买卖制毒
16、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116 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 16 号(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 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
17、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 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 10. 09高检研函字 (2013) 58 号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 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 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 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 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5. 05. 18法2015129号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员
18、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 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 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5. 09. 18新广电发(2015) 229号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 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9、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 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 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 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 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20、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 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 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 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9. 02.205.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准确理解和
21、适用环境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要坚持实质判断原 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 判断。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 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要坚持综合判 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 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 单位或者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 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经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 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
22、的上游 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 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 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四)依法严
23、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 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 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 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
24、知2020. 02. 13 市监竞争2020) 13 号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 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 表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景现 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现公司”)、原审被告人徐 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3日作出(1999) 杨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 某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杨 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葛海英、叶和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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