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二十章破产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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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破产程序概说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第四节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n n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n n破产法破产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
2、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n n破产程序的特点:破产程序的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四、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四
3、、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还债程序”3.3.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破产法执行意见破产法执行意见)、)、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民诉法适用意见)和)和4.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4、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界限n n 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n n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n n 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债权人申请(一
5、)债权人申请(二)债务人申请(二)债务人申请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 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 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在7 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 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 7日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
6、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1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22、成立企业监管组、成立企业监管组33、申报和登记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44、转告有关当事人、转告有关当事人(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1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债务人对部分
7、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3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n n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织形式。n n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n
8、n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公告3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144以上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四、债权人会议决议四、债权人会议决议n n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9、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233以上(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n n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第四节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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