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一章民法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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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民法的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一、民法的词源1、我国:孔安国对尚书经文注释。尚书、我国:孔安国对尚书经文注释。尚书.汤诰篇中汤诰篇中“咎单作明居咎单作明居”的注释。的注释。2、明治时代的日本、明治时代的日本3、由、由“市民法市民法”而来而来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
2、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
3、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的概念区分。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民法典的历史阶段:民法典的历史阶段:民法典的历史阶段:民法典的历史阶段:1 1、古代记忆法。汉旧约圣书、古代记忆法。汉旧约圣书、古代记忆法。汉旧约圣书、古代记忆法。汉旧约圣书摩十二。优帝法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摩十二。优帝法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摩十二。优帝法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摩十二。优帝法
4、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罗马法大全优帝新律罗马法大全优帝新律罗马法大全优帝新律罗马法大全2 2、近代民法典、近代民法典、近代民法典、近代民法典3 3、我国:李悝法经。汉律唐律大清民律草案、我国:李悝法经。汉律唐律大清民律草案、我国:李悝法经。汉律唐律大清民律草案、我国:李悝法经。汉律唐律大清民律草案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
5、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
6、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7、关系;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
8、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
9、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平
10、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我国民法通则第2 2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系和人身关系系和人身关系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民法调整对象中,包
11、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素:素:素:1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
12、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2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人人人人”指人格,指人格,指人格,指人格,“身身身身”指身份,合成指身份,合成指身份,合成指身份,合成为为为为“人身人身人身人身”,所以人身
13、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3 3、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
14、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谓平等主体,
15、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
16、为市民社会指业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在城市里生活的人。在城市里生活的人。在城市里生活的人。在城市里生活的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
17、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合。利益关系的总合。利益关系的总合。利益关系的总合。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民法的基本内容一、市民法立法模式一、市民法立法模式一、市民法立法模式一、市民
18、法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一的民
19、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一的民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一的民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二、民法内容构造二、民法内容构造二、民法内容构造二、民法内容构造(一)民法的具体内容(一)民法的具体内容(一)民法的
20、具体内容(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法体系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法体系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法体系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财产法体系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从债权的用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从债权的用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
21、从债权的用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从债权的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庭法。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
22、庭法。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庭法。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庭法。(二)民法的体系构成(二)民法的体系构成(二)民法的体系构成(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法典的构造法典的构造法典的构造法典的构造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1 1、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
23、):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第二
24、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种方法种方法种方法。2 2、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系上。系上。系上。
25、系上。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故未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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