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原料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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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化学原料项目有机化学原料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xxxx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4一、基本信息.4二、公司简介.4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5第二章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6一、项目概况.6二、结论分析.6第三章第三章 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9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9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2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14四、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16五、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25六、巨灾的定义及特点.26第四章第四章 发展规划发展规划.29一、公司发展规划.29二、保障措施.33第五章第五章 法人治理结构
2、法人治理结构.36一、股东权利及义务.36二、董事.43三、高级管理人员.48四、监事.50第六章第六章 风险评估分析风险评估分析.52一、项目风险分析.52二、项目风险对策.55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 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曾 xx3、注册资本:1130 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 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6-257、营业期限:2013-6-25 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 市 xx 区 xx二、公司简介公司简介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
3、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项目20202020 年年 1212 月月20192019 年年 1212 月月20182018 年年 1212 月月资产总额17481.3913985
4、.1113111.04负债总额8290.446632.356217.83股东权益合计9190.957352.766893.21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项目20202020 年度年度20192019 年度年度20182018 年度年度营业收入53925.5743140.4640444.18营业利润11069.858855.888302.39利润总额9549.187639.347161.89净利润7161.895586.275156.5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161.895586.275156.56第二章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项目
5、概况(一)项目投资人(一)项目投资人xx 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待定)。二、结论分析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 xx(待定),占地面积约 96.00 亩。(二)项目实施进度(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24 个月。(三)投资估算(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 44044.17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32947.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4.81%;建设期利息 876.65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99%;流动资金 10219.61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6、 23.20%。(四)资金筹措(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 44044.17 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 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6153.16 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 17891.01 万元。(五)经济评价(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91500.00 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75901.72 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1381.54 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8.0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38 年(含建设期 24 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40740.75 万元(产
7、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项目单位单位指标指标备注备注1占地面积64000.00约 96.00 亩1.1总建筑面积109846.27容积率 1.721.2基底面积38400.00建筑系数 60.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7.122总投资万元44044.172.1建设投资万元32947.912.1.1工程费用万元27994.3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4111.532.1.3预备费万元842.002.2建设期利息万元876.652.3流动资金万元10219.613资金筹措万元44044.173.1自筹资金万元26
8、153.163.2银行贷款万元17891.014营业收入万元91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75901.726利润总额万元15175.387净利润万元11381.548所得税万元3793.849增值税万元3524.1910税金及附加万元422.9011纳税总额万元7740.9312工业增加值万元26563.5613盈亏平衡点万元40740.75产值14回收期年6.38含建设期 24 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8.06%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0296.05所得税后第三章第三章 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管理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
9、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 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 亿日元至8186 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 50%,8186 亿日元至41000 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95%,民间承担 5%。这里,41000 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 1995
10、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 1999 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 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
11、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
12、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 2 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 502 年间发生的 372 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
13、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
14、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
15、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
16、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 1972 年和 1981年两
17、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是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唯一行政和财政代理人。美国是由 50 个州组成的联邦制政府,各州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和管理权力。1950 年以后,联邦政府通过法律,必要时可以向各州地方政府提供紧急事务帮助。1979 年,震惊全球的“三里岛事件”发生后,卡特总统随即签发总统执行法案,组建一体化的应对灾难和危机的机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作为危机应对中事后管理的牵头机构。FEMA 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设有 10 个
18、区域办公室,负责协调若干州的紧急事务管理。各州也设有州紧急事务管理机构。美国的防洪救灾主要依靠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县、市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立即组织审查,并派人到现场调查;当 FEMA 认为发生的灾害超出州政府的救灾能力时,会立即向总统报告。同时 FEMA 协调各部门做好进入灾区一切准备,在总统签字授权后,FEMA 立即协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救灾工作。对于总统宣布的灾害,FEMA 将负责:(1)评估灾害损失并决定救援的需求;(2)组织灾害救援,处理贷款和保险理赔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3)建立联邦与州的灾区办公室,根据联邦应急反应计划,协调其他 26 个在联邦应急反应计划上签约
19、的联邦部委的抗灾减灾活动;(4)通过 FEMA 主办的报纸、广播和电子邮箱及时向公众通报灾情;(5)探讨减轻未来灾害的途径。此外,FEMA 的职责还包括与保险业合作开展洪水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与国家的助贫机构合作保护个人抵押,增强洪水保险效益意识以及为方便洪水保险的购买途径提供帮助。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由 FEMA 下属的联邦保险管理局负责。FIA 最初是由国会授权住宅建设与城市发展部组建的,1979 年FEMA 成立后,FIA 转归 FEMA 领导。除了管理工作以外,它还负责对参加了洪水保险的居民提供联邦资助的洪水保险费。目前,私营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指导出售洪水保险,
20、FIA 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并代表政府拨付保险赔偿费的补助款。四、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抑制水灾损失急剧上升趋势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水灾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制订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艰难甚至是非常曲折的道路,最终形成了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与私营保险公司相互补充的发展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制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建筑标准,在降低洪泛区建筑物风险的同时提供保险。这种将安全和赔偿有机结合起来的做法,成为有效降低全社会
21、洪水风险损失的典范。1.运作模式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1981 年,FIA 开始谋求重新发挥私营保险公司在 NFIP 中的作用。经过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代表的艰苦谈判,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私营保险公司仅以自己的名义为 NFIP 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售出的保单将全部转给FIA,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公司并不承担赔付的风险。洪水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由 FEMA 根据售出保单的情况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FEMA 对保险公司
22、约返还保险保费的 32.5%,保险公司从FEMA 返还的费用中再返还 10%20%给下面的洪水保险咨询公司,这些费用都是从 FEMA 管理的洪水保险基金中支出的。1983 年 8 月,FIA 向私营保险公司发出参加 WYO 计划的邀请,至1986 年 10 月,已有 200 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 FIA 签约向社会提供洪水保险服务。大约有 88%的有效洪水保单属于 WYO 保单,其余 12%的洪水保单由那些与 WYO 计划无关的直接来自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出单。新的管理模式既体现了 FIA 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主导地位,保证了洪水保险计划的经费可以在全国范围调用,又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
23、。从 1985 年起,NFIP 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和运营费用。至 1996 年 4 月,全美参加 NFIP的社区数已达 18469 个(占应参加数的 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277 个,参加应急计划的 192 个),共售出 3416842 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 284 美元,收入保险费 11.415 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47 亿美元。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 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 6.886 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 10 亿美元)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2.约束政策NFIP 既是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又是洪泛区
24、管理计划,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既做,到了对水灾受灾者进行必需的损失补偿,又实现了降低全社会水灾风险的目的。这是通过其中一系列的约束政策来完成的。一方面,要想享受联邦的财政援助,如遭受水灾时的经济援助或修建与购买房屋时与联邦有关的贷款,就必须参加 NFIP。首先,社区可以不参加 NFIP,即当其被 FEMA 确认有洪水风险并配发洪水风险图后,在一年内选择不参加 NFIP,这时它就要被作为非受益地区对待,不能在该区购买洪水保险。如果没有洪水保险,即使发生了总统指定的水灾,特定洪水风险区 O 内的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也不能得到联邦的财政援助(可对灾民给予与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救灾援助)
25、,居住在洪泛区的受灾者若未购买洪水保险,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灾难援助或灾害贷款等实惠,其中包括利息仅为 2%的长期贷款和 2000 美元或更多的豁免优待。其次,根据修订的1973 年防洪法,如果某个社区中包含特定洪水风险区,那么购买或修建特定洪水风险区中的房屋时,要想接受联邦或与联邦有关的财政援助,条件就是购买洪水保险。在没有购买洪水保险时,禁止向特定洪水风险区提供房屋贷款或进行赔偿。该禁止条款也适用于通货控制事务所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等联邦规定的中介机构。一般来说,联邦中介机构规定的贷款机关,或其存款参加联邦中介机构保险的贷款机关,必须按联邦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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