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五章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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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票据法第五章票据法一、票据一、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广义狭义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二)我国票据法汇票、本票和支票 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四)票据的作用(四)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2支付作用3流通作用4融资作用 二、票据法二、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
2、范的总称。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三、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票据法上(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 具体的票据关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指享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汇票汇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付款人支票支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本票本票保证人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
3、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汇票、支票:付款人本票:出票人本票:出票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第一债务人拒绝时,才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要求其付款。(二)非票据关系(二)非票据关系指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密切联系。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请求返还票据权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
4、权请求返还权的关系。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发给复本的请求权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返还复本的关系。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返还原本的关系。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即: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资金关系(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的关系 相对分离一定联系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
5、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主要是与原因关系的联系(1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利。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行
6、为的种类基本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附属的票据行为共有票据行为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独有票据行为 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汇票汇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付款人付款人支票支票保证人出票人持票人受让人本票本票保证人票据行为的特征 无因性独立性(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分类第一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2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限制:第一,以恶意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7、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使与保全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两种方式两种方式:(1)提示票据;(2)作成拒绝证书。返回票据关系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一)票据的伪造 指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即为出票行为。伪造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指签自己的真实姓名),就没有为
8、票据行为,因而不负票据上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被伪造的人既然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如果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名又有真实的签名时,依照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人,仍应负责。(二)票据的变造(二)票据的变造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甲乙丙丁汇票汇票10万100万100万(三)票据的涂销(三
9、)票据的涂销票据的涂销是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外:1.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2.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七、空白票据七、空白
10、票据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一一)汇票的概念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二)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无期汇票与即期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汇票、变式汇票二、出票二、出票(一)定义(一)定义1、制作2、交付(二)记载事项(二)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效力、不发生票据效力)禁止记载事项(记载无效、票据无效)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不记载适用推定相对应记载事项可记
11、载事项发生票据效力发生其他效力禁止记载事项视同未记载票据无效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 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2004年12月1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3个月付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可记载事项第27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24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2、关于利息的记载4.禁止记载事项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关于附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记载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背书(一)概述(一)概述1、特殊2、转让的方式(1)单纯交付(2)背书交付(二)背书 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特殊(三)转让背书一般特殊1.一般转让背书记载内容:必须:任意:必须: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任意:背书日期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禁转背书禁转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
13、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特殊转让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无担保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 第53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54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丙乙甲(四)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1.委任背书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14、汇票权利。2.设质背书第35条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55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五)背书的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被背书人 背书人时间乙甲(签名)甲(签名)年月日丙乙(签名)乙(签名)年月日丁丙(签名)
15、丙(签名)年月日(六)背书的效力权利转移的效力担保付款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与种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承兑的原则及效力(二)承兑的原则及效力1、承兑自由原则2、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情况应当承兑:无需承兑可以承兑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2004年12月1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3个月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3个月付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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