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六章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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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经济法经济法指导用书n李海波等主编:新编经济法(修订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n丛书编写委员会:经济法捷进,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n考特等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n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n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n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n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n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n三、经济法的形式n四、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n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同时,具有自身的特征:综合
2、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二、经济法调整对象n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n经济管理关系n维护公平竞争关系n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形式n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n经济法一般没有法典这一表现形式,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政策和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四、经济法的体系n经济法的体系中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n经济组织法;n经济管理法;n经济活动法。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n一、经济法律关系的
3、概念n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n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n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n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n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n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n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亦称经济法主体,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n主体的特点: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具有相应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主体的范围:n1、经济管理主
4、体n2、经济活动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n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n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n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n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n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n一、法律行为n二、代理一、
5、法律行为n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n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n2、形式有效要件:可采取书面、口头、推定、沉默形式。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n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n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n应该具有的条件:n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n2、是不确定的事实;n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n4、是合法的事实;n5、所限
6、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无效的法律行为n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效力的行为。n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是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n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n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n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n享有可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代理n代理是指
7、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n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了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代理的种类n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n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n3、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情形n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n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n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n
8、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n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n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n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n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n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n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称为表见代理,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n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n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n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第四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n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
9、述n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n企业的特征;组织性、营利性、独立核算性、法律许可性。n企业的分类:n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混合所有制企业。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n企业的分类:n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分为独资、合伙、有限公司、内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n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n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n调整对象包
10、括:n1、国家与企业间n2、企业内部间n3、企业与外部间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n一、私营企业法概述n二、个人独资企业法n三、合伙企业法一、私营企业法概述n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它是我国私营经济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二、个人独资企业法n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n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合伙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场所和生产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n设立程序
11、:提出申请;工商登记;分支机构登记。n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n1、会计事务管理;n2、用工管理事务;n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n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n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清算规定如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n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
12、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三、合伙企业法n基本特征: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n1、两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n2、有书面协议;n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n4、有合法名称;n5、有营业场所和生产必要条件。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财产属共有财产性质,包括出资额和经营收益。n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n1、存续期内,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
13、伙企业法n2、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n3、合伙人在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n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共同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并非全部事务。n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处分不动产;改变名称;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聘任外来经营管理人员;其他约定。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2、由合伙人协议执行;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n
14、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1、一般以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未约定,则平均分配和分担;3、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n债务清偿: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个人清偿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合伙企业法n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权益规定:n1、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n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n3、合伙
15、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三、合伙企业法n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n一般说来,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可以以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也可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且必须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n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n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有合法继承权,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
16、人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退伙结算:1、合伙人退伙的,按照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三、合伙企业法n2、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n3、退伙时,财产少于债务的,如果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分担;如果未约定,则平均分担亏损。n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n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1、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宜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协议约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其他原因。n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1、清算财产
17、,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合伙企业法n2、处理与清算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n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随后,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2、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债务;4、返还合伙人出资。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n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n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n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n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n六、违反的责任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18、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n企业设立特点:1、组建企业的活动;2、一种法律行为(产生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主体,标志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开始);3、一种经济行为。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n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n2、分立:包括另设分立和新设分立n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n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表现在:1、财产所有权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经营权只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
19、处分的权能,不包括收益权能。2、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归所有者自己自由行使,而经营权的三项权能是有限制的。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不能是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种财产是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不是某一个单项财产,同时这些财产是国家授予的,不是自身产生的。n有关联营、兼并权n联营形式:1、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2、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n3、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
20、各方独立经营、各方承担民事责任。n企业有权自愿、有偿地兼并其他企业。形式包括:1、通过购买取得其他企业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n2、在被兼并方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情况下,经批准,由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资产的形式。n有关劳动用工权:包括:1、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考核、录用员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2、有权决定用工形式;3、有权实行合理劳动组合;4、有权依法和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n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n四、外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1)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和特征n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n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2、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一般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n(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n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3、外资企业n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n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他财产权利。n1、现金出资,只能以可自由兑换外币缴付。n2、实物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
22、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外商以机器设备或物料出资,应符合的条件:为合营企业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或价格过高或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不能保证需求;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n3、场地使用权。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4、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出资必须符合的条件: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材料、燃料或动力。n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出资比例: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23、,对取得法人地位的外商出资者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出资者比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n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付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15%,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补充规定:n1、注册资本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个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2、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个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3、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4、
24、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n5、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出资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n6、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n特征:1、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另一方为中国投资者;2、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
25、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n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n2、平等互利原则;n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n1、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且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n2、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n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n 30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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