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八章-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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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法o信托财产的独立性o信托当事人o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o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重要概念和术语o信托、信托财产、无效信托、信托基金、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基金上市、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信息 第一节 信托法 o一、信托和信托法概述o(一)信托的含义 o“信”指忠实可靠,“托”指委托、嘱咐,信托含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委托”之义。“托”以“信”为前提和基础,先有信后有托,无信则无托。o公元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没收条例,这种土地间接遗赠制度被视
2、为现代信托的原型。o我国的信托制度于20世纪20年代由日本传入o改革开放后,中国银行于1979年10月恢复了部分信托业务,成立信托咨询部。o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业务管理等内容。o200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信托法。o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o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不再适用(二)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o信托是基于信任为他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具有下列特征:o1信托以信任为基础。o2信托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3、为目的。o3信托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o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信托与代理、行纪不同(三)信托的种类 o1按信托财产性质,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o2按受益人性质,可分为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o3按信托目的,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o4按信托设立依据,可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二、信托设立 o(一)信托设立的条件 o1信托目的合法。委托人可以自主决定信托目的,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o2信托财产确定、合法。信托财产应当明确、特定,能够与其他非信托财产相区别。o3信托文件采取书面形式o 4信托财
4、产依法登记(二)无效信托 o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o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o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依法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o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o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o6信托财产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三、信托财产 o(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o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o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设立信托的下列财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5、作为信托财产,如文物等(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o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o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o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o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o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o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消 o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6、,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o(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o(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o(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利息税、印花税)等 四、信托当事人 o信托通常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o(一)委托人o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是将自己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处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o(二)受托人o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自然人和法人o(三)受益人o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7、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否则信托就失去意义 五、信托终止 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o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信托公司 o一、信托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o(一)信托公司的概念 o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o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
8、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二)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 o信托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o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o1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o2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o3具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o4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o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o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9、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o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o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二、信托公司的业务 o(一)业务范围o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等(二)业务限制 o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o(一)基本经营原则o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二)委托处理规则 o信托公司应当亲自
11、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三)信托财产独立性规则 o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四)禁止性规则 o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o(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o(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o(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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