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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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级国家机关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明确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不直接分管“,指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主要
2、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分工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第五条 合理配置权力。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领导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
3、导负责,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监督。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以及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推荐提名、组织酝酿和主持决策等权力。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
4、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并明确大额度资金的界限。超过规定数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负责人会签审批;超过限定数额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单位,要成立3人理财小组,所有报销票据须由理财小组3人共同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重大事项,经班子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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