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薄膜公司风险管理评估(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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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酯薄膜公司聚酯薄膜公司风险管理评估风险管理评估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风险管理评估风险管理评估.3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3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6三、政府.8四、巨灾证券化.9五、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0六、巨灾的定义及特点.11七、英国的社会保险.13八、美国的社会保险.19九、成本分担.25十、中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27第二章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30一、项目承办单位.30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31三、项目建设选址.33四、建筑物建设规模.33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33六、资金筹措方案.34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34八、项目建设进度
2、规划.34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简介公司简介.37一、基本信息.37二、公司简介.37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38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项目经济效益评价.40一、基本假设及基础参数选取.40二、经济评价财务测算.40三、项目盈利能力分析.44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47五、偿债能力分析.47六、经济评价结论.49第五章第五章 进度计划方案进度计划方案.51一、项目进度安排.51二、项目实施保障措施.52第一章第一章 风险管理评估风险管理评估一、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
3、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 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 亿日元至8186 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 50%,8186 亿日元至41000 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95%,民间承担 5%。这里,41000 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 1995 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 1999 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
4、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 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
5、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
6、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 2 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 502 年间发生的 372 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
7、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
8、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
9、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
10、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 1972 年和 1981年两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
11、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三、政府政府还有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应该依靠政府来对付巨灾风险。这种方法在现实中也很常见,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洪水、地震等许多巨灾风险的应对也主要是由政府来完成的。首先,应对巨灾风险,常常要涉及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之间的转移。而由政府来完成这个工作,往往是成本最低的。其次,单纯依靠市场中的商业保险这种形式没有办法完全解决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挑战。市场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可能就会有所作为。在政府干预的方式选择上,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许多可喜的进展。比如,美国许多州都开始建立自己的州基金来应对巨灾风险,如夏威夷飓风救助基金、佛罗
12、里达风灾害基金、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障等。四、巨灾证券化巨灾证券化巨灾证券化是目前保险业界转移巨灾风险最常使用的一种办法。证券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巨灾衍生产品,包括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另一种是巨灾债券。芝加哥交易所于 1992 年推出巨灾期货,1994 年又推出了巨灾期权。从理论上说,巨灾衍生产品并不太容易被单个市场参与者所控制,因此它的道德风险以及逆选择问题相对要小一些,同时它还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及能够更好地控制整体风险等优点。但是它推出后并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在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量一直不高。究其原因,是因为巨灾衍生产品存在着一个致命缺点:巨灾衍生证券是基于整个行业的损失,而不是某个具体保
13、险人的损失,因此它天生就具有一个基差风险。为了克服这个问题,CBOE 也推出了一些基于某些地区的巨灾衍生产品,也就是说,这些产品是以某个地区,如佛罗里达州的损失为标的物的。但实际效果仍然不佳。这类产品的基差风险并不高,它基本上可以有效地规避掉很大一部分巨灾风险,但为什么这类产品仍然在市场上表现不佳呢?可能的解释包括: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再保险的价格相对下降,这就使得再保险相对于巨灾衍生产品更有价格优势,从而使人们更倾向于去进行再保险,同时巨灾衍生产品在会计上要求使用的是法定会计准则,这也会对它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一种巨灾证券化的方式是巨灾债券。巨灾债券的收益率也是取决于巨灾是
14、否发生。如果没有发生,它的收益率往往就会很高。比如 USAA 的巨灾债券所承诺的收益率在 1997 年比 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高 576 个点,1998 年要高 416 个点。相对于巨灾衍生产品而言,巨灾债券的应用要更为广泛一些。据统计,从 1995 年到 2000 年,大约有 40 余种巨灾债券被发行。关于巨灾债券为什么会流行,许多经济学家把它归结于与其他方式相比,债券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代理成本相对也要小一些。同时,巨灾债券的应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带来了竞争的压力,可以促使再保险费的降低。五、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巨灾风
15、险的现状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 1994 年在日本横滨召开的世界减灾大会上发表的灾情报告指出,世界上发生的大灾在过去 20 年间增加了数倍。根据新界定的大灾标准判断(财产损失超过该国国民收入的1%,受灾人口超过该国总人口的 1%,死亡人数超过 100 人),1963 年至 1992 年的 30 年中,全球共发生大灾 1531 起,受灾人口达 30 亿,因灾害死亡人数 360 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3400 亿美元。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灾情有增无减,全球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保险损失居高不下。(二)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年度巨灾风险损失呈上升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原因很多,社会的经济
16、发展以及人类对高风险区的开发利用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诸如 1992 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 Andrew 飓风,1999 年欧洲冬季的暴风雪以及 2002 年夏季欧洲的洪水等,这些损失上百亿美元的巨灾。六、巨灾的定义及特点巨灾的定义及特点(一)巨灾的界定巨灾通常是指洪水、地震、飓风、火灾、暴风雨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即狭义的巨灾概念。2001 年的“9.11”事件,更将“恐怖主义巨灾”这一新名词摆在了人类面前。此外,巨灾还包括航空、航海、宇航业等的重大事故。美国保险业界对巨灾有如下的定义:造成超过 500 万美元的财物损失且同时影响到多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它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
17、且严重的灾害事故。0 这个概念似乎更倾向于广义的巨灾概念一包括了以上列举的各种灾难。(二)巨灾风险的特点1.客观性巨灾风险是一种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采取以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为目的的控制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但巨灾风险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的。而且,对于某些灾害来说,例如水灾,一味地想要控制它,采取大量的工程性措施进行围堵是没有太多效果的,从长期来看,对付灾害的科学的做法只能是“和平共处”。2.损失巨大如果把巨灾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灾害事故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普通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但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而巨灾发生的频率虽然低,
18、但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如一次火灾事故可以烧毁一幢建筑物或数幢建筑物,从而造成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但一次大地震、大洪水则可导致一个大范围内的众多建筑被破坏,从而造成数亿、数十亿甚至更多的损失。例如,1993 年美国西部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 120 亿美元,1995 年,日本的阪神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估计高达 1200 亿美元。3.不确定性程度高由于巨灾发生概率小,发生机理复杂,可供研究的历史资料少,因此,人类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尚在探索之中。4.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完全可保风险的特征包括损失的可预测性,以及足够多的同类或相似的承灾体,而且这些承灾体不会因大的灾难全部或大部分
19、受损,这是由保费厘定的基础一大数定理决定的。对于这两个条件,严重的地震、洪水和风暴潮等巨灾都没有满足。首先,数据的不完备以及发生机制的复杂性使得人类对某些巨灾的发生频率估计还处于研究阶段。其次,巨灾往往造成同类或相似承灾体的大面积损失,而且较为严重。这就使得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不能单纯依靠商业保险。七、英国的社会保险英国的社会保险1941 年 6 月,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综合研究机构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研究联合会,任命英国经济学家、牛津大学教授贝弗里奇为联合会主席。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与研究,贝弗里奇于 1942 年发表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书,也称贝弗里奇报告。在这个报告中,贝弗里奇向政府提出了建立“
20、福利国家”的方案,主张实行失业、残疾、疾病、养老、生育、寡妇、死亡等七个项目的社会保险。他还提出,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个人所得待遇同个人,缴费多少没有太大的联系,以保证大家都享受到最低的保障水平。该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即所有家庭不管其收入水平如何,应当一律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和领取津贴;领取津贴的时间与数额应当充分;行政管理应当统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工党政府全面推行“贝弗里奇计划”,终于在 1948 年宣称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保障制度。此后,英国的“福利国家”保障制度被其他工业化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和英联邦国家争相效仿,这些国家先后建立起“普
21、遍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1.双重养老保险英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全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并实行定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以被雇用人员为实施对象并根据工资与缴纳年数实行支付的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享受资格包括满足可计年数和达到退休年龄两方面。可计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缴足 50 周保险费(1975 年以前)或52 周保险费(1975 年以后)的年,第二类为满足免缴保费条件的年,免缴保费条件包括失业者、生育补助领取者及无劳动能力者等。周保险费以一周收入下限为基础,如 1990 年周收入下限为 46 英镑,员工缴纳 46 英镑的 2%,另加 46350 英镑的 9%。可计年数必须达到
22、整个工龄的 90%,否则就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如果低于 25%,就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英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法定退休年龄即为支付开始年龄,女性的退休年龄从 2010 年起通过 10 年分阶段从现在的 60 岁提高到 65 岁。在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中都不存在提前支付制度,但可以在推迟退休时(男性 6570 岁,女性 6065 岁)推迟支付。此时,每推迟一周,就可以增加 0.143%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采用绝对金额给付方式,这是英国养老保险的一个特色。单身者的养老金额大约为男性劳动者平均工资的 20%,夫妇的养老金额为单身者的 1.6 倍。1980 年,养老金额
23、根据物价上涨率和工资上涨率中高的一方来进行调整,但从 1980 年之后,则仅根据物价上涨率来调整。(2)附加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制度是根据 1975 年的社会保障养老金法,从 1978年起开始实施的一种收入比例养老金制度。缴纳第一种保险费的人(员工)达到支付开始年龄(男女都为 65岁,其中女性将分阶段逐步提高到 65 岁)的退休者可以享受附加养老金,如果男性达到 70 岁,女性达到 65 岁,则无需退休条件。与基础养老金相同,附加养老金也不允许提前支付,如果推迟支付,则在 70岁之前每推迟一周,增发 0.143%。附加养老金的支付与基础养老金的领取资格以及金额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其中,超过收入下限
24、的平均收入是以平均工资上涨率为基准进行再评价后的结果,各年的收入下限不同,如 1998 年的 1 周收入下限为64 英谤。支付率将在 2010 年之前分阶段从 25%降低到 20%。调整率则是与物价有关的系数。(3)保险费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保险费与其他国民保险一起征收。周保险费基于收入下限,这个数额大约是男性劳动者平均工资的 20%25%。如果员工的收入超过收入上限,则由雇主为这部分薪金缴纳保险费,员工不必为此多缴纳保险费,收入上限大约为收入下限的 7.5倍。保险费分为四种。第一种保险费针对职工,根据职工的周工资,由雇主与员工共同缴纳。达到支付开始年龄后,员工就不需再缴纳保险费了,但雇主
25、还要缴纳。缴纳第一种保险费的人拥有所有保险金的领取资格。第二种保险费针对个体经营者,达到一定的年收入者,则每周缴纳定额保险费。第三种保险费针对无业人员和低收入者,对他们实行任意缴纳(1998 年为每周 6.25 英镑)。第四种保险费针对高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他们在第二种保险费的基础上,缴纳年收入的 6%。(4)现状与改革近三十多年来,英国养老金领取者平均收入的增长要比劳动者平均收入的增长快得多。尽管如此,仅依靠基础养老金作为老年生活的来源是不够的。首先,一些没有收入的人除了基础养老金之外没有附加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等,而基础养老金的数额非常小;其次,养老金的给付金额是由缴纳的保险费决定的,而保险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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