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之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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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苹果应聘纠纷被判赔 高管讨薪百万遭败诉 2012 年 1 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周斌 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微博大骂武汉被开除【案例回放】2012 年 1 月 25 日,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粗口。这条不足 200 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1 月 26 日,张恩源所任职的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发表微博表示,张恩源必须道歉,否则公司只能将其开除。4 个小时后,张恩源再次更新微博,表示道歉。但冯军随后在微博宣布:“经爱国者高管会紧急电话会议决定:一致同意依法解除与张恩源的劳动合
2、同关系,通俗地讲:正式开除!同时,同事们一致同意我代表爱国者集团向武汉的父老乡亲们正式致歉,爱国者全国的兄弟姐妹们对这种诋毁国内亲人的言行,零容忍!”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关注指数】【争议焦点】张恩源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律解析】张恩源在微博中发表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言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说到底,张恩源的言论毕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
3、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前者是违纪违法,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
4、究刑事责任的。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苹果上海因聘用纠纷被判赔
5、3.5 万元【案例回放】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 6 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 7 月 4 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 7月 19 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面临进退
6、两难的失业困境,熊先生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 3.5 万元。【关注指数】【争议焦点】为什么熊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苹果上海公司赔偿损失?【法律解读】虽然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劳动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参照合同法予以判处。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尽管要约人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
7、可撤销要约。如何理解“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实际上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并已经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的准备。此种情况主要指要约人发出一项要约,在要约中附有某种条件,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成某种条件才能成为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要完成该条件,则需要从事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如果受要约人从事了该项行为,为要约做了一定的准备,甚至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要约人不可撤销其要约。该案中,虽被告发出的聘书中约定将对原告进行须令被告满意的背景调查,但被告事后发出的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提前准备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根据被告的要求与原单位
8、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的损失赔偿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讨百万欠薪丌及时高管败诉【案例回放】2007 年 5 月,洪灵与盛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为洪灵提供 70 万元的年薪,另提供 110 万无息借款。洪灵从 2007 年 5 月 23 日至 2008 年 10 月在盛北公司处工作,实际洪灵拿到每月 2 万元左右的月薪,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盛北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年薪,而是改按月支付工资,签收凭证上明确了发放栏目。2011 年 8 月 15 日,盛北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洪灵
9、归还借款 110 万元,获法院判决认可。同年 9 月,洪灵申请讨薪劳动仲裁,被劳动仲裁委认定该请求已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此后洪灵又起诉至法院。近日,静安法院一审认定,洪灵在实际领取 2 万元左右月薪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以行动修改了劳动报酬。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洪灵应在少发薪酬的 1 年时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而洪灵诉讼时已超过该时限,据此法院判决对洪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注指数】【争议焦点】为何法院判决对洪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律解析】洪灵与盛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为洪灵提供 70 万元的年薪,但实际洪灵拿到每月 2 万元左右的月薪。法院认定洪灵应知
10、晓公司按月发放的是月工资,但在公司发放一年多时间内,公司支付的总额不足合同约定的 70 万元,而洪灵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以行动改变了对工资报酬的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洪灵与盛北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开始于 劳动合同法 实施之前,那是法律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还不是那样严格。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洪灵在离职后近 3 年内未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11、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虽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洪灵显然已经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另外,尽管洪灵表示签约后,公司向他支付了 110 万元,是对他工资报酬的保证,但按相关证据反映,该款项双方一直是以借款形式保存,且公司不认可洪灵的陈述,而且洪灵未能提供证据。所以法院判决对洪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在情理之中。营业员工作时丢失价值 21 万元名表被起诉【案例回放】因当班时被盗走一块价值 21 万余元的江诗丹顿名表,店员徐小姐遭到解雇后又被名表城索赔 2 万余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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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劳动 争议 典型 案例 解读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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