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析“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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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案情:?1999 年 12 月 15 日邢台市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与邢台市力车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车胎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橡胶公司因购橡胶资金不足向工行邢台市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贷款 260 万元人民币;力车胎公司为橡胶公司 26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橡胶公司购回橡胶后,按比市场价每吨低 1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力车胎公司不低于价值 260 万元的橡胶;力车胎公司收到橡胶后,尽快筹集 260 万元的货款,交付橡胶公司,橡胶 公 司 负 责 从 营 业 部 撤 销 260 万 元 的 担 保 合 同。12 月 24 日 橡 胶 公 司 与
2、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橡胶公司为购橡胶向营业部借款 260 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0 年 6 月 21 日止,月利率 6.045%;橡胶公司 有 义 务 协 助 营 业 部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担 保 合 同。同 日,力 车 胎 公 司 与 营 业 部签订担保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营业部依据主合同发放的260 万元贷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约定了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 内 容。借 款 合 同、担 保 合 同 生 效 后,营 业 部 于 12 月 24 日 向 橡 胶 公 司 支付贷款 260 万元。按营业部与橡胶公司在贷
3、款前的协商意见,营业部于 27 日以特种转账凭证(用途记载为“还贷”)分三笔将橡胶公司所借 260 万元用于偿还橡胶材料公司因购橡胶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 260 万元(该笔贷款不是力 车 胎 公 司 担 保)。营 业 部 于 2001 年 4 月 6 日 向 邢 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橡胶公司偿还贷款 260 万元及利息;力车胎公司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判 决?:邢 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1 年 5 月 1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橡胶公司偿还原告营业部贷款本金 260 万元及利息;被告 力 车 胎 公 司 对 以 上
4、给 付 款 项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力 车 胎 公 司 不 服,上 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力车胎公司对橡胶公司应给付营业部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判 决。?点评?:一、营 业 部 与 橡 胶 公 司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以 贷 还贷 对 于 营 业 部 与 橡 胶 公 司 用 新 贷 款 抵 偿 橡 胶 公 司 的 银 行 承 兑 垫 付 款,是 否应认定为归还旧贷款,是决定力车胎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对此产 生 了 两 种 意 见:一 种 意 见 认 为,在 借 款 担 保 法 律 关 系 中,包
5、括 三 方 当 事人,构成了三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营业部划扣橡胶公司账户上 260 万元偿付承兑垫付款,是基于票据关系中的权利,该行为不构成新贷还旧贷的关系,二者 不 是 一 个 法 律 关 系,不 应 认 定 为 以 贷 还 贷。另 一 种 意 见 认 为,银 行 承 兑汇票虽属票据的一种,关键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在付款期满前不能足额交存兑付款项时,承兑银行对尚未扣回的款项应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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